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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是一個集權國家,中國共産黨(CCP)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及安全機構的所有高層職務幾乎都由共産黨員擔任。最高權力掌握在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7名成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手中。中國領導層在2013年3月完成了十年一度的更替,習近平身兼三個最重要的職務,即中國共産黨總書記、國家主席以及中央軍委主席。文職政府基本上保持對軍隊以及國內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壓制與脅迫,尤其是對參與倡導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公共權益的組織及個人、少數民族、還有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師事務所的壓制與脅迫,已經成爲常態。當局繼續使用騷擾、恐嚇及起訴家庭成員和同事的手段來報複人權倡導者和捍衛者。那些被當局認定爲政治上敏感的個人與團體在集會、宗教活動以及旅行等方面仍然受到嚴格的限制。當局使用諸如強迫失蹤以及嚴格的監視居住等非法手段——包括對家人的監視居住——來防止公開表達獨立見解。當局采繼續審查和嚴格控制互聯網上的公衆言論。公益律師事務所繼續受到騷擾,其律師執照被吊銷,辦公室被關閉。官方嚴厲壓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族人和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藏區的藏人的言論、宗教、結社和集會自由。這些少數民族人員的遷徙也受到嚴格的限制。在全國各地發生暴力事件之後,當局對維吾爾人的宗教和文化表達實施了進一步限制,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官員們還批准加急辦案,在新疆的某些案件中對維吾爾族恐怖主義嫌疑人進行了群體審判。外國官員到訪、全國性的會議以及紀念日等重大事件前後,侵犯人權的情況最多。

與前些年一樣,公民沒有權利改變他們的政府。面對政府濫權,公民要求補償的方式也很有限。過去一年中侵犯人權的其他問題包括:據報道法外殺人,包括未經正當程序而處死;強迫失蹤和單獨囚禁,包括在被稱爲“黑監獄”的非官方拘押設施中長期非法拘押;對囚犯刑訊逼供;拘押並騷擾律師、新聞記者、作家、博客作者、異見人士、上訪人員和其他尋求依法和平行使權利的人員;缺乏正常的司法程序;對法院和法官進行政治控制;不公開審判;使用行政拘留手段;限制集會、宗教及旅行自由;未能保護難民和尋求庇護人士;對其他國家施壓,迫使其將中國公民遣送回中國;普遍腐敗;對非政府組織(NGOs)嚴格審查及限制;歧視婦女、少數民族以及殘疾人士;嚴厲的計劃生育政策有時導致強迫墮胎(有時候發生在懷孕末期)或強迫結紮;販運人口;禁止獨立工會;不保護工人的罷工自由;使用強制勞工及童工;以及對工資、超時工作和職業安全及衛生法律執行不力。

當局通過法院系統對一些尤其是涉及腐敗的濫用職權者提出起訴。但是,在大多數案件中,共産黨首先有選擇地使用不透明的黨內紀律檢查程序調查和處理官員。在許多此類案件中,通過紀檢程序獲得的信息被移交給法院,只是通過法院“證實”其決定。采取獨立行動推動反腐敗的公民反而被起訴。例如,過去一年中,當局至少把10名與“新公民運動”有關的人士定罪,罪名來自他們倡導透明度和廉政的活動。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爲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在這一年中,據報道安全部隊曾任意或非法殺人,但對許多事件的報道缺少或沒有細節。

關于濫用執法權力的警察逍遙法外的問題,無法確知其嚴重程度。在發生警察致死人命的事件之後,當局常常會宣布進行調查;但是,此類調查是否會確定警察有違規行爲或給予懲處則並不明了。

一月,薛福順的家人對官方關于他跳樓自殺的說法提出爭議,據官方說,薛福順在山東省被拘留後從一座政府大樓上跳下並因此死亡。薛福順是民主活動人士薛明凱的父親,1月23日,他被地方當局拘留並送往一處黑監獄。6天之後,他逃至一個公訴人辦公室,據說警察在那裏與他對峙,後來他跳樓身亡。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生的多次暴力事件造成了多人死亡。例如,在7月下旬,國家媒體報道說在艾力西湖鎮和荒地鎮有37名民衆和59名“攻擊者”死亡;在9月下旬,媒體報道說有50人——包括40名“暴徒”——在輪台縣的爆炸事件中被擊斃或炸死。官方報道通常把這些事件歸罪于“恐怖分子”、“分裂分子”和“宗教極端分子”,聲稱他們對社區民衆和保安人員發動恐怖主義暴力襲擊。而人權組織則說,安全部隊經常在維吾爾人家中或他們舉行禮拜儀式時對群體開槍。政府對傳出新疆的信息加以控制,同時采取更加嚴密的安全措施,因此很難核實報道中不一致之處。(另請參見西藏附件中關于西藏自治區及其他藏族地區發生的暴力事件。)

2013年9月,當局在北京的首都機場拘捕了試圖前往日內瓦的曹順利,她預定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中國的人權進行普遍定期審議之前去參加培訓。2013年10月,北京當局指控曹順利犯有“尋釁滋事罪”。她的家人和法律顧問多次請求爲她提供足夠的治療。2月19日,病情危急的曹被轉送到一處急救中心。一個月後,她由于多個器官衰竭而死亡,當局未允許她的家人及時探視遺體。

據非政府組織對話基金會發布的信息,5月哈爾濱的一所法院把7名被告判罪,其罪名是使用酷刑逼供。這7名被告涉及7起相互獨立的事件,均發生于2013年3月(見第一節c.)。在一起事件中,嫌疑人梁某被用手铐铐在椅子上,嘴裏被塞上毛巾。梁失去知覺並死亡,而審訊他的人尚未意識到已經産生了嚴重後果。在使用酷刑的人中,只有3人是警察,大多數人是“特情人員”,即領取報酬代行某些警察職責的公民。

近年來,由于推行法律改革,死刑的使用減少,複議程序改善,但是,當局仍然在未經過正當程序和未提供上訴渠道的情況下在判罪後把一些刑事被告處決。5月,新疆有3人在一次群衆集會上被判處死刑,55名被告被以恐怖主義罪名起訴(見第六節“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b. 失蹤

在報告期內,有多份報告說有人被當局拘留並關押在不明地點。

丹增倫珠是一位有影響力的藏族僧侶,他教授佛教並倡導保存藏族特征。5月,他在一次講座中被捕,至今下落不明。

據報道,拍攝2011年烏坎抗議事件的維權人士鄧傳彬在6月4日被警察帶走。

年底時,政府尚未就1989年天安門抗議受到暴力鎮壓時的死亡、失蹤或拘留人數提供全面可信的報告。據觀察者估計,仍有十來人被囚禁,但另一些報道給出的數字較高。當年參加抗議的許多活動人士繼續受到官方騷擾。

c.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中國法律禁止肉體殘害囚犯,禁止監獄看守酷刑逼供、侮辱犯人的尊嚴、毆打犯人或慫恿其他人毆打犯人。針對部分類別的刑事案件,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酷刑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包括口供在內的證據將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大量曾經入獄或被拘押的人士報告說,他們被打、被電擊、被強制數小時坐板凳、被剝奪睡眠,或者受到其他方式的身心虐待。盡管普通犯人也會受到虐待,但在政治與宗教上持不同見解者往往遭受獄管當局更爲惡劣的對待。有時,持不同見解者的親屬也會遭到虐待。在11月29日的庭審中,楊茂東作了最後陳述。他說,在以往被關押期間曾遭受酷刑,包括長時間的審訊和剝奪睡眠。他說當局多次辱罵和毆打他,把他铐在床上,還用高壓棒電擊他的私處。

對話基金會季刊《人權網志》報道說,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一家法院在5月把7名被告判罪——其中包括3名警察——其罪名是使用酷刑逼供。這7名被告涉及7起相互獨立的事件,均發生于2013年3月。法院的量刑從一年期緩刑至2年半監禁不等。至少有一名被告對判決提出上訴。

這家哈爾濱法院認定,有證據表明公安局道外分局的警察在調查毒品案件過程中經常使用電擊和其他刑罰。一位嫌疑人回憶被用手铐铐在一把金屬椅子上,受到電棒電擊,芥末油被倒進他的鼻孔。當他拒絕告訴警察他從哪裏得到毒品時,他們把他的鞋子脫掉,在他的一個腳趾上栓上鐵絲,然後把鐵絲連接在一部老式軍用手搖電話機上,電話機被搖動時,120伏的電流通過他的身體,導致他全身抽搐。

在同一個月,同樣的刑罰被用于另一次毒品調查。這一次,有一位姓梁的販毒嫌疑人被用手铐铐在椅子上。當他開始喊叫時,他的嘴裏被塞上毛巾。有一名審問者開始用鞋底打梁的臉。在遭受刑訊的過程中,梁失去知覺並死亡。

除了上述警察之外,其他被告都是“特情人員”,包括實施大部分酷刑的人員。

相對較輕的量刑引發了評議。法學專家王鋼橋9月23日在《新京報》撰文指出,刑訊逼供的最高量刑是3年監禁,但是由于酷刑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應當按照更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或謀殺罪量刑。他對法院在該案中未能給予更嚴厲的量刑提出質疑。

但是,據報道當地檢察官沒有足夠的證據提出謀殺起訴,因爲在事件調查過程中警察把屍體火化。因此,當局後來對道外公安分局一位下令火葬的副局長提出濫用職權起訴。

3月,黑龍江省當局把11人判處行政拘留,罪名是“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此前這些人在調查非法拘押法輪功學員的設施時被抓住。其中3位人權律師在獲釋後報告說,在拘押期間警察對他們施以酷刑,這3人是江天勇、唐吉田和王成。據王成說,警察把他吊在天花板上,蒙上眼睛毆打。後來警察強迫3人簽署口供,承認他們“擾亂公共秩序”。

7月17日,據說便衣警察在資深維權人士胡佳在北京的家中對他進行攻擊,造成他的面部和頭部數處青紫。

有大量報道說,維權人士及上訪者因政治原因被送往精神病院並被迫接受精神病治療。據《法制日報》(一份報道法律事務的國營報紙)報道,公安部直接管轄著23所用來關押精神病罪犯的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又稱安康醫院)。從1998年到2010年5月,有超過4萬人被送入安康醫院。根據所能獲得的最新信息,2010年,公安部的一名官員稱,將沒有犯罪行爲的病人關入安康醫院是不恰當的。但是,政治活動人士、地下教會信徒、多次上訪者、被禁的中國民主黨成員以及法輪功學員中都有人被關在這些設施裏。

5月20日,聯合國反對任意拘押工作組發布意見書,聲稱對刑世庫的任意拘押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自2007年以來,他一直被關在黑龍江省哈爾濱道外區精神病院,原因是他經常前往北京抗議地方政府腐敗以及把他所在的國有公司私有化。

一部2012年出台的法律禁止強制性的精神健康檢查和住院治療,除非病患表現出要傷害自己或他人的企圖。但是批評人士認爲,該法律仍然沒有爲那些被送入精神病院的人提供實質性法律保護。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條文規定,要經由檢察機關(負責起訴和調查的機構)審核、法院裁決,才能將那些有嚴重犯罪行爲但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人送入精神病院。該補充條文還包括了對強制性治療決定提起上訴的條文。據公民社會和媒體報道,這些法律的執行依然很不一致。

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信息,每年大約有一萬例器官移植,而每年有30萬人需要器官移植。維權團體繼續報告說有從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此前中國器官捐獻和移植委員會主任黃潔夫曾說,在2012年,從執行死刑的囚犯身上摘除的器官占移植器官總數的64%;截止于2013年中期,該比例爲54%。據黃說,到2015年1月1日,所有移植使用的器官將來自中國公民的自願捐獻。黃說囚犯仍然有資格捐獻器官,但是他們的器官將在一個記錄捐獻的計算機系統中登記,而不會是私下交易。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關押政治犯和刑事犯的刑事處罰設施通常條件惡劣並有辱人格。

在監獄和行政拘押設施中,強迫勞動依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7.b.)。201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法律,正式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官方媒體宣布,從當年12月30日起,勞教所所有在押人員都會被釋放,但解釋說他們在該制度被廢除之前受到的懲罰依然被認爲是合法的。但是,其他行政拘押手段被繼續使用,包括對性工作者及其客戶的拘留和教育以及對毒品使用者的強制康複治療。

居住條件:囚犯與在押人員經常被關在擁擠不堪、衛生條件惡劣的環境中。食物常常不足並且質量差,很多在押人員都要依賴親屬提供額外的食品、藥品和保暖衣物。經常有報道說囚犯因沒有床鋪或被褥而不得不睡在地上。盡管官方保證囚犯有權得到及時治療,但是,爲囚犯提供充分、及時的醫療護理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獄管當局曾經拒絕爲政治犯提供治療。

8月,代表最近獲釋的人權律師高智晟的一名律師聲稱,獄管當局把高單獨囚禁三年,不給他足夠的食物,在寒冷的天氣不給他足夠的衣服,也不讓他見陽光。

據報道,今年一月當局拘留維吾爾族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時給他上了腳鐐;此前,當他被關押在新疆烏魯木齊的看守所時,曾經不給他食物。

據一個中國非政府人權組織報告,廣州當局在天安門事件25周年前夕拘留了活動人士王清營,罪名是“鬧事”。據報道,王被毆打、扇耳光、關押在很小的牢房中、不提供食物,連續審訊12小時,直至他招供。6月21日,當局指控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有關在押人員數目的信息未曾公布。在2012年提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司法部長提到全國有681所監獄,在押犯人共164萬人。國際監獄研究中心(ICPS)報告說,2009年,除了已經被判刑的囚犯之外,還有65萬人被關押在拘留所,據估計審前在押人員的人數在10萬到26萬之間。ICPS報告說,2010年中期女犯大約占監獄總人數的5.1%;2005年未成年人犯占總犯人數的1.4%。2013年1月生效的刑事訴訟法重申,未成年罪犯和成年罪犯必須分別關押。但據對話基金會報告,在看守所中未成年人通常與成年罪犯關在一起。政治犯和普通犯人關在一起,並有報道說,獄警會教唆其他犯人毆打政治犯。一些異議人士無法從親屬處獲得額外的食品、藥品和保暖衣物。

法律規定,監舍應當通風、自然采光、清潔、保暖。法律還進一步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生活和衛生設施,建立囚犯生活和衛生制度”。法律還規定,囚犯的醫療保健應當被包括在監獄所在地區的公共衛生和防疫計劃中。但是,許多監獄都不具備充足的衛生、通風、供暖、照明、基本醫療和緊急醫療及飲水條件。

行政拘留所的條件與監獄的條件相似。在行政拘留所發生過犯人被毆打致死的事件。在押人員報告說遭到過毆打、性侵害、缺乏適當的食物、得不到醫療服務。

管理:不清楚與囚犯有關的記錄保存是否健全。當局對暴力和非暴力罪犯都會采用其他一些方式來替代監禁。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在一月份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時說,自從2003年以來,大約170萬人曾經受到社區矯正,在年底時有大約667000人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監獄系統不設立監察員,但是,囚犯和在押人員依法可以向司法當局提交投訴而不需受到審查,並要求對可信的有關非人道待遇的指控進行調查。法律規定囚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司法機構的信件不需受到檢查,但該法律在何種程度上得以執行尚不清楚。盡管當局偶爾會調查具有可信度的非人道待遇指控,但並不對外公布調查結果。很多囚犯和在押人員都得不到合理的探視,並被禁止從事宗教活動。《監獄法》第52條規定,“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拘留所條例》第2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有關這些規定的實施情況卻鮮爲人知。

法律規定檢察院官員有責任調查並監督監獄與拘留所的生活條件。

獨立監督:涉及監獄以及相關的勞改營和勞改工廠的信息被視爲國家機密,政府不允許對監獄和行政拘留所進行獨立監督。當地與國際人權組織和媒體無法接觸囚犯。當局不允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接觸囚犯或在中國探監。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任意逮捕或拘押的問題仍然非常嚴重。法律賦予警方廣泛的行政拘留權以及在沒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訴的情況下延期拘留的權利。本年度內,維權人士、記者、宗教領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屬等繼續成爲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

許多維權人士被非法軟禁、剝奪旅行權利或者被行政拘留,拘留設施有不同類別,包括黑監獄。據報道,當局還對其他一些異議人士監視居住,並拒絕爲一些被拘留的維權人士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據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報告,在北京天安門抗議事件25周年前夕,當局拘留、強迫失蹤或訊問了150多人,包括律師、活動人士、新聞記者和異議人士。據多個國際媒體組織報道,當局逮捕了20名活動人士,軟禁了44人,把15人判處行政拘留。北京當局把丁子霖從家中帶走軟禁。1989年,天安門抗議活動遭受暴力鎮壓,她的兒子和另一些人在鎮壓中死亡,此後丁子霖一直開展活動,推動調查事件真相,追究屠殺者的責任。

據非政府組織報告,在中國大陸表示支持香港抗議者的人中,有104人被拘留。有些人受到的指控是“尋釁鬧事”,這是一個籠統的罪名,而其他人則面臨顛覆國家政權的指控。

雖然維權人士胡佳在2011年從監獄中獲釋,但在2014年上半年,他有100多天受到法外軟禁。

7月8日,當局把作家茨仁唯色和學者王力雄軟禁兩天,沒有做出任何解釋,顯然是爲了阻止他們與到訪的外國重要人物會見。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國內主要的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主要負責對外安全,但也承擔了部分國內安全責任。此外,地方政府還經常動用城市平民保安人員執行行政措施,這些人被稱爲“城管”。對這些人員的監督主要是在地方上,並且沒有統一做法。法律規定濫用職權的官員可到刑事起訴,但很少爲此立案。有多起關于此等人員和街頭小販發生衝突的報道。在一些案件中,通過調解城管人員向受害者做出賠償。

公安部負責協調全國警察,其行政組織劃分成特別的警察部門以及省、市(地)、縣級警察機關。檢察院對警察的監督有限。地方上腐敗現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員曾參與非法拘留、勒索和襲擊事件。10月,當局審判了丁紅芬,罪名是“破環財産”。此前她和其他20多人從無錫市的一座賓館裏釋放了上訪者,代表地方政府的一個私人保安公司租用該賓館作爲黑監獄。據大赦國際說,當局拘留了丁紅芬、瞿峰盛、沈愛斌、許海風、吳平和鄭柄元等人,並對他們施加酷刑。據維權網的一份報告記載,僅在無錫市就有89處設施被用作黑監獄。

2012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司法部聯合頒布法規,規定如果監獄或勞教所的警察被發現毆打、使用體罰、虐待囚犯或教唆這類行爲,就會被開除。

“雙規”是共産黨內部用來調查被懷疑有腐敗行爲的黨員的紀律檢查手段。該手段繼續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被使用。據報道,一些被雙規的官員遭受酷刑。在被移交司法系統之前,許多被控腐敗或其他違紀行爲的官員在“雙規”制度下受到逼供,在某些案件中受到酷刑,常常是爲了強迫他們承認自己的罪行。2013年10月,衢州一家法院以不公開方式把6名共産黨官員判處徒刑,罪名是把於其一虐待致死,於其一是一家國有投資公司的工程師。據媒體報道,於被雙規38天,多次被剝奪睡眠、毆打、用煙頭燒、浸冰水。6月30日,《人民日報》報道說,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因“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3天之前,他被從一次共産黨的會議上帶走。

逮捕程序和被關押者的待遇

警方拘押嫌疑人若超過37天就必須由檢查機關批准正式批捕。逮捕之後,警察有權在案件調查期間將嫌疑人另行關押7個月。

警方在調查結束後可將嫌疑人再拘留45天,以便檢察院決定是否對其提出刑事指控。一旦刑事指控成立,當局可以在司法程序開始之前再將嫌疑人拘留45天。警方有時候拘留嫌疑人的時間超過法律允許的期限,在案件開審前嫌疑人被拘押一年甚至更久的現象很普遍。

法律規定,在押人員在受到刑事起訴之前可以會見自己的辯護律師。一些刑事辯護律師指出,根據201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他們會見委托人的能力有了顯著的改善。有些時候,辯護律師能夠隨時安排會見,並可以在拘留所裏單獨會見他們的委托人。但這種情況通常不適用于政治上敏感的案件,如辯護律師浦志強和維吾爾族經濟學教授伊力哈木‧吐赫提。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沒有委托律師的被告人,或被告人是盲人、聾人、啞人或未成年人,或者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法院應當爲其指派一名律師。2013年的修訂條款中增加了可能會被判處終身監禁或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無論被告是否有經濟能力,法院都必須執行這一規定。法院也可以爲其他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師,但是在這類情況下法院往往不這樣做。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審理期間有權申請保釋(也可稱爲“取保候審”)。但該系統運作效率似乎不佳,很少有嫌疑人獲准取保候審。

法律要求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然而,有些人常常被關押了很長時間後家屬也未接到通知,特別是涉及政治敏感性的案件。根據一項籠統的例外規定,如果通知家屬會“阻礙案件調查”,則警方不需要通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該例外情況局限于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的案件。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監視居住而不需拘押在正式的設施中。按照修改後

的《刑事訴訟法》,假如警方懷疑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情節嚴重的賄賂等罪行,而且在家監視居住有可能妨礙調查,經由上一級部門批准後,警方可以對某個嫌疑人在指定地點(即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執行長達6個月的“監視居住”。當局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受到正式逮捕或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人員的家屬,除非通知無法送達。他們不需要具體說明逮捕原因或監視居住的處所。當局也可以阻止辯護律師會見這類案件的嫌疑人。

法律規定公民在受到不公待遇時有權向政府上訪。但是,到北京向中央政府請願的公民常常會受到來自其家鄉的警察的任意拘留。一些省級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方設立黑監獄,對來自其管轄地的上訪者實行法外拘留。

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拘留管教”(針對妓女和嫖客)和“拘留教養”(針對未成年罪犯)。法律規定了一套“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吸毒人員至少要在戒毒所隔離兩年,並且法律規定體力勞動也是戒毒治療的一部分。公安機關

授權可以在戒毒所實施拘留,而且通常是通過行政手段而不是刑事手段。當局使用行政拘留手段來恐嚇政治活動人士並阻止公衆示威遊行。

任意逮捕:因和平倡導廉政而被捕的新公民運動成員包括楊茂東、孫德勝、劉萍、 魏忠平、李思華、馬新立、張寶成、 侯欣、李慰、王永紅、丁家喜、孫含會、趙長青、齊月英、張向忠、李剛、李煥君和宋光強。

當局以泄漏國家機密罪、顛覆罪和其他罪名實施逮捕,借此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公衆訴求。但這些指控,包括何謂國家機密,都定義不清。基于廣泛而定義模糊的國家機密法,公民和外國人士還因泄露刑事審判、會議、商業活動和政府活動信息等其他行爲被拘留。有時,當局以追訴的方式稱某種行爲違反了國家機密法。11月批准的一部反間諜法授權當局要求個人和團體停止威脅國家安全的任何活動。未能遵守可能導致財産和資産被沒收。

在10月的國慶假期和其他敏感期,如外國政府高層官員到訪或在人大及政協年度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天安門屠殺紀念日以及藏族地區和新疆自治區的敏感紀念日等,當局軟禁了大量的異議人士、維權人士以及上訪者。

被軟禁人士的情況各有不同,但有人在警察的監視下在家中被完全與外界隔絕。有時候安全人員會駐守在軟禁對象的家中。其他被軟禁人士偶爾會被允許離開家去上班或出門辦事,但被要求乘坐警車。有些情況下,警察或便衣警察會陪同一些政治敏感人士的孩子上下學。在得到允許離開家門的時候,軟禁對象通常受到警方監視。在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當局對被指控支持“三股勢力”(宗教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的人員實行軟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押。

審前拘押:審前拘押可能持續超過一年。據稱,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案件開審之前被拘押的時間更長。

e.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幹涉。但在實踐中,司法並不獨立。法官常常就如何裁決待審案件,特別是政治敏感案件,接到來自政府和共産黨的政治指導。中共政法委員會有權審議並影響各級司法機關的審理活動。

腐敗常常影響司法裁決。抵制司法腐敗的措施模糊且執行不力。地方政府負責任命地方法官並支付他們的工資,從而經常對其轄區內法官的裁決施加

影響。

一個共産黨控制的委員會在大多數重大案件中做出決定,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官的任務只是爲該委員會的決定撰寫一份法理依據。

法院無權裁決某項立法是否符合憲法。雖然法律允許團體和個人對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提出質疑,但是只能向立法機構提出有關是否違憲的質疑。因此,律師幾乎沒有機會在訴訟中利用法律是否違憲進行辯護。

在2013年11月和2014年10月舉行的中共中央全會上,共産黨宣布有意加強法治,具體做法是加強司法獨立、提高司法透明度並改善爲貧困被告提供的法律援助。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其“五年計劃”,其目標包括監管法官的任命及其工資、爲法院提供資金、賦予審理案件的法庭以裁決權。6個省或省級市被挑選爲“試驗中心”,以對這些新政策進行試點。

據媒體報道,公安部門通過電視播放外國和國內博客作者、記者和企業高管認罪的鏡頭,以便在刑事審理開始之前把他們定罪。例如,新聞記者高瑜(見第二節a.)和向南夫及社交明星郭美美的認罪鏡頭都通過電視播放。

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信息,贊揚把采礦大亨劉漢及另外4名同案犯判處死刑,此時被告尚未獲得上訴的機會。

據報道,“司法獨立”是共産黨命令大學教授回避的課題之一(見第二節a.“學術自由與文化活動”)。

審判程序

經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重申了無罪推定,但刑事司法系統依然傾向于有罪推定,特別是在審理受到高度關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之時。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2013年大約有116萬人被定罪,只有825人被無罪開釋。

在許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審判中,法院在訴訟程序結束後幾乎不經評議便會立即下達有罪判決。法院對拒絕認罪的被告的判決往往比坦白者的判決更嚴厲。上訴程序極少能夠推翻判決。上訴程序沒有提供充分的複議途徑,也不能對權利受到侵犯的被告給予足夠的司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除了涉及國家機密、隱私、未成年人或由當事人請求保護商業機密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審判都應向公衆公開。當局利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例外規定向公衆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進展情況,有時甚至連家屬也無法了解情況,並且剝奪被告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法院條例規定,持有有效證件的外籍人士同中國公民一樣擁有獲准旁聽審判的權利。但事實上只有獲得邀請的外籍人士才能旁聽庭審。如同往年一樣,在一些案件中,駐華外交官和記者沒有獲得旁聽許可。有些案件被重新歸類爲“國家機密”,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對公衆公開。在這一年裏,駐中國外交官試圖旁聽全國各地十來個案件的公開審判。每一次法院官員都說,法庭上沒有座位了,且外國人需要事先得到許可才能旁聽。

有些審判被公開播放,庭審過程也成爲電視上的固定節目。少數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判決結果。許多法院建立了網站,據信這些網站將爲公衆提供有關案件和裁決的非保密信息。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警方初步審訊或在其行動自由被正式限制後的當天聘請律師。調查人員必須告知嫌疑人其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警方也必須在48小時之內安排辯護律師與其委托人見面。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沒有尋求法律咨詢的權利。刑事被告有權接受法律援助,但大多數刑事被告在受審時沒有律師爲其辯護。根據《人民日報》公布的統計數字,2013年大約有115萬起案件獲得了法律援助,比2012年增加了13%,有128萬人受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提供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了有可能作出死刑或終身監禁判決的案件以及當事人有某些類別的身體或精神殘障的案件。

人權律師報告稱,當局不允許他們爲某些委托人提供辯護,或者威脅他們如果選擇辯護將會受到懲罰。中國政府暫停或吊銷了一些律師或其事務所的執照,以阻止他們受理敏感案件,例如爲支持民主的不同政見者、家庭教會活動人士、法輪功學員或政府批評者提供辯護。

中共仍然要求有3名或以上中共黨員的律師事務所在所內建立黨支部。有1名或2名中共黨員的事務所可以聯合其他事務所成立黨支部。在律師人數極少的小型市、縣,中共黨員可以加入地方司法局的黨支部。該項規定也適用于私營企業和其他團體。

這一年裏,當局逮捕了幾位知名辯護律師。例如,5月6日,知名人權律師浦志強在參加一次私下舉行的、以和平方式紀念天安門6.4事件的聚會之後被捕,後來他被指控爲“擾亂公共秩序”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據媒體報道,後一項指控涉及他代表其委托人收集證據的工作。據他的律師說,12月對浦的指控增加,包括了“煽動民族仇恨”和“分裂主義”。

由國家控制的官方媒體發表了批評維權律師的文章。在4月9日發表于有影響力的共産黨期刊《求是》網站的一篇文章中,維權律師被描述爲社會的“毒瘤”,“幹擾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環球時報》在5月8日的一篇評論員文章中說,維權律師已經偏離其正當範圍,必須認識到他們並不是推進法制的先鋒或權威。

政府官員繼續騷擾在廣受關注的維權案件中提供服務的律師。在一些政治敏感的案件中,當被告能夠獲得律師時,政府官員有時妨礙律師進行強有力的辯護。法院和政府官員采取的手段包括非法拘留、吊銷律師執照、騷擾和暴力恐嚇、拒絕讓他們查看證據和接觸委托人。

當局利用北京律師協會管理的執照審查程序拒絕或延遲給專業律師頒發執照,這種做法限制了一些人權和公益律師從事法律工作的能力。

如果委托人作僞證,辯護律師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而檢察官和法官對于什麽構成僞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2011年,據說知名辯護律師李莊的一位委托人向警方報告李教唆他向法院說謊。全國各地的律師都認爲,關于李做僞證的指控證據不足,他之所以受到起訴是因爲他曾經威脅重慶的地方官員,包括當時的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

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師不能在審判前見到委托人,被告和律師在審判期間也不能溝通。往往是在案件提交到法院的時候,刑事被告才得以被指派一名律師,這種情況違反了經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見第一節d.)。據國內媒體發布的統計數字,2012年只有不到30%的刑事案件中有辯護律師參與;在某些省份該比例低于12%。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2012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一份報告,在2萬個刑事案件中,據估計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只有500個,占總數2.5%。

被告與原告當庭對質的機制不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擊證人。經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一項條款要求證人出庭,同時包含了保護證人以及爲履行證人職責的人提供經濟資助的內容。但是,在是否讓證人當庭作證方面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證詞由檢察官宣讀,被告及律師沒有通過質證進行反駁的機會。雖然法律規定預審期間的證人陳述不能作爲定罪的唯一依據,但檢察官大量依賴這些陳述。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查閱政府掌握的涉案證據,但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進行證據開示。辯護律師在審判前獲取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刑法》包含了55種死刑罪名,包括貪汙和腐敗等非暴力經濟犯罪。關于本年度有多少被告被判處死刑或被處決沒有公開的政府信息。關于處決人數的官方信息被列爲國家機密。據一個國際非政府人權組織估計,近年來每年有大約4000人被處決,在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重新啓動死刑複核以來已經已經有大幅度的降低。10月,對話基金會發布的估計數字表明,2013年有2400人被處決。在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網上發布了152起死刑複議結果。據大陸的雜志《南方周末》說,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案件在死刑判決中僅占不到10%。

在這一年裏的兩個廣受關注的案件中,法院推翻了死刑判決。6月,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李彥的死刑判決(見第六節“婦女”),據說李彥在遭受多年家暴後于2010年殺害了她的丈夫,最高法院把該案駁回下級法院重審。8月,經過曆時8年的磨難——在這8年中其死刑被4次確認——念斌被福建省高級法院宣判無罪。念斌在2006年的一個案件中被控投毒謀殺,該案件的判決當時主要依賴被告的口供,後來被告聲稱是被刑訊逼供。

12月,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推翻了一位18歲的蒙古人呼格吉勒的死刑判決,他被判定于1996年殺害一位婦女。在推翻判決後,當局逮捕了當初負責該案件的警察。據國家媒體報道,華北城市呼和浩特的警察局副局長馮志明被控刑訊逼供、渎職和受賄。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政府官員持續否認關押了任何政治犯,聲稱當局拘押他們是因爲他們觸犯了法律,而不是由于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但是,當局繼續因爲政治和宗教原因將公民投入監獄。成千上萬名政治犯仍然被關押。有的被關在監獄,有的被關在行政拘留設施。政府不准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探訪政治犯。

據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估計,仍有數百人因“反革命罪”在獄中服刑,盡管1997年刑法已經廢止該罪名。數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規而被判刑。顯然,中國政府並未複核那些在1997年前因反革命罪被起訴的案例,也沒有釋放那些因刑法己經撤銷的非暴力罪名而入獄的人士。中國政府堅稱,那些因爲反革命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正在服刑的人有權申請減刑或保釋。但是,與其他類型的犯人相比,政治犯被提前釋放的幾率要低得多。觀察人士認爲,有些因參與1989年天安門民主運動的人士仍被監禁,但是具體數字不得而知,因爲官方從未公開過相關數據。

12月10日,內蒙古當局釋放了民主活動人士哈達,此前他于2010年服滿15年刑期,之後又在非官方看守所被關押4年。哈達的家人在不同階段受到法外軟禁和監視,他們的家庭企業被關閉,他的處于就業年齡的兒子找不到工作。

截至年底,很多政治犯依然被關押在監獄中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拘押,其中包括人權活動人士王炳章和劉賢斌、維吾爾族活動人士熱比娅·卡德爾的兒子阿布利基木·阿布都熱依木、前天安門學生領袖周勇軍、勞工維權人士孔佑平、羅馬天主教主教馬達欽和蘇志民以及據報道健康情況不佳的藏傳佛教轉世喇嘛丹增德勒仁波切。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呼籲在中國放寬政治自由和人權的《零八憲章》的共同

起草人劉曉波仍然被關在遼甯省錦州監獄中。劉的妻子劉霞繼續受到24小時的監視,當她獲准離開住宅時,總有警察跟隨。多項媒體報道表明,由于長期與外界隔絕,劉霞患有多種疾病。

2013年8月,北京的一所法院判處劉曉波的妻弟劉晖11年徒刑,罪名是合同詐騙。外界普遍認爲該判決是出于政治動機。

9月,民主活動人士張林被判處3年半監禁,罪名是他在2013年4月抗議一所小學時“聚衆幹擾公共秩序”,該校阻止他的10歲的女兒上學(見第一節f.)。這家安徽的法院把審判推遲了1年多。

截至年底,尚無關于以下人士是否仍被拘押的可靠消息:阿蔔杜拉·賈馬爾、維吾爾族活動人士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馮新春、幹布楞珠、貢保塔、加洛、 次洛和王殿剛。

刑事處罰仍然包含在獲釋後的一段固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在此期間獲釋者被剝奪言論、結社和出版自由。據前服刑人員說,其就業、出行、獲得居住許可、租房和獲得社會服務的能力受到嚴重限制。前政治犯及其家屬常常受到警方監視、電話竊聽、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騷擾或威脅。

據報道,8月7日獲釋後,辯護律師高智晟被在陝西省軟禁,他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據報道,藏族電影制片人當知項欠也被關押並被“剝奪政治權利”3年,此前他在服滿6年刑期後于6月5日獲釋。據多項報道,當局拒絕向以上兩位人士簽發護照,並拒絕爲他們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

民事法律程序和補償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在司法獨立方面面臨與刑事案件相同的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給予權益受到政府機構或官員侵犯的原告行政與司法賠償。該法律允許對遭受拘留所或獄管人員錯誤拘押、精神或身體傷害的人給予賠償。很少有公民申請國家賠償,原因是高昂的起訴費用、法院的信譽低下以及很少有人意識到《國家賠償法》的存在。受害人的索賠很難評估,因爲賠償法的定義模糊,獲取傷害或損害的證據也很困難。法官都不願意接受國家賠償的案件,政府部門也很少執行對原告有利的法庭判決。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盡管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但當局經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盡管法律要求執法人員在搜查房屋之前獲得搜查令,但執法人員往往對這一條款置若罔聞。公安局和檢察官有權自行頒發搜查令而不經司法審查。繼續時常有關于警察強行闖入的報道。

當局監控私人間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和互聯網通信,還拆開並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安全部門例行監視並進入民宅和辦公室以搜查電腦、電話和傳真機。

據外國媒體報道,公安部在全國設置了數以千萬計的監視攝像頭。當局以改善公共安全、打擊犯罪、管理交通以及“社會穩定”的理由來爲安裝攝像頭的做法辯護。有些人權組織稱,當局越來越依賴攝像頭來監視和恐嚇政治異議人士、藏人以及維吾爾人。

監控和幹擾電話和互聯網通信的行爲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藏族地區尤爲普遍。當局經常在全國範圍內警告異見人士和維權人士、地下宗教人士以及前政治犯不得會見外國記者或外交官,尤其是在敏感的紀念日之前、政府或共産黨召開重大會議之時以及國外政要訪華之際。安全人員騷擾並拘留政治犯的家屬,包括跟蹤他們與外國記者和外交官的會面,要求他們對其親屬的案件保持沈默。

維權人士、異見人士、法輪功學員、記者、未經注冊的宗教人士和前政治犯的家屬也是被任意逮捕、拘留和騷擾的對象(見第一節d.)。

直至年底,維權人士陳光誠的侄子陳克貴仍在獄中。6月,聯合國反任意拘押工作組裁定,對陳的關押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

因城市開發而導致強制搬遷的事件持續發生。對搬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舉行抗議的現象很普遍,一些組織抗議的領袖遭到了起訴。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和商業開發項目導致了數以百萬計的村民被迫搬遷。

在城市和農村地區普遍發生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房地産糾紛,並經常演變成暴力事件。這些糾紛往往都是因爲當地官員與房地産開發商勾結,對拆遷居民賠償很少甚至不予賠償,而且對當地官員從事房地産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

監管或媒體監督,對被拆遷居民也沒有提供法律補償或其他解決糾紛的機制。盡管中央政府試圖進一步加強控制非法征地行爲並制定賠償標准,但問題仍然存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傳統維吾爾居住區如喀什老城的重新開發導致一些曆史和文化重地遭到破壞。對政府沒有給予適當補償並使用強制措施迫使他們同意重建的做法,一些居民提出了異議。有數項報道稱內蒙古地區的牧民抱怨說,傳統牧區的土地被沒收,用于開發。

據外國媒體報道,自2009年以來,至少有130名藏人在中國境內自焚,其中許多人是爲了抗議住宅被摧毀。

關于政府計劃生育政策及其後果的信息,請參閱第六節“婦女”。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出版自由,但當局基本上不尊重這些權利。當局繼續嚴密控制出版、廣播和電子媒體,利用它們宣傳政府的觀點和中共意識形態。本年度,當局加強了對出版和互聯網的審查和操控,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活動

期間尤爲如此。

言論自由:除了挑戰政府或中共的言論等特例外,人們可以在私下裏小範圍

地討論政治話題而不會受到官方懲罰。本年度,一些獨立的智庫、研究小組或研討會報告稱,曾被迫取消某些涉及敏感話題的會議。在公開演講、學術討論和媒體評論中發表政治敏感言論的人仍會受到懲罰。

當局鎮壓了私下舉行的紀念天安門抗議25周年的和平紀念活動。北京當局在周年前後把“天安門母親”的創始人丁子霖軟禁。警察逮捕了藝術家陳光和他的朋友們,據報道他們在陳光的家中私下演出,紀念天安門抗議活動。

2013年3月,政府成立了一個新的廣播與出版管理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一項司法解釋,將在網上散布謠言定爲可懲戒的罪名。按照這個司法解釋,任何在互聯網上貼出的、被轉發了500次或閱讀了5000次的誹謗,或者導致群衆抗議、唆使種族或宗教衝突、有損國家形象或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的網文,其作者都可能獲最高三年的刑期。據國家媒體報道,雲南當局在7月把博客作者董如彬判處6年半監禁,罪名是在網上散布謠言。

政府經常監視討論政治或敏感議題的知識分子、學者和持不同政見者的集會。2008年,爲紀念“國際人權日”,303名知識分子和活動人士發表了題爲《零八憲章》的請願書,呼籲中共尊重人權,在中國實施民主改革。許多《零八憲章》的簽署人至今仍然報告稱遭受來自官方的騷擾,在敏感日期尤甚。

5月,當局突襲了杭州活動人士出席的一次餐會,拘捕了10來人。據西方媒體報道,博客作者王五四說他和另外10人被關押2個小時之後被釋放,沒有被告知罪名,但當局把《08憲章》簽署人溫克堅關押了一整夜,並沒收了的他的手機和電腦。

9月,當局拘留了81歲的作家鐵流,同時被抓的還有他的傭人黃靜,當局懷疑他“鬧事”。當局搜查了他在北京的住宅,沒收了他的寫作材料、書籍和電腦。據一些非政府組織報告,鐵流被拘留可能是因爲他曾在網上發布的一篇文章,這篇文章說政治局常委劉雲山涉嫌腐敗。

杭州警方于8月和9月分別刑拘了中國民主黨成員呂耿松和陳樹慶,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的指控對這兩位民主活動人士進行調查。一些非政府組織說,他們被逮捕與他們從事反對黨活動有關,該反對黨在1998年被宣布非法。

出版自由:出版任何圖書和雜志均需要國家頒發的出版號。出版號收費高

昂且難以獲得。幾乎所有的平面媒體、廣播媒體和圖書出版商都隸屬黨政機構。有爲數不多的民營印刷出版企業,但是沒有民營性質的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中國共産黨指示國內媒體不要對某些議題進行報道,所有的廣播電視節目都必須經過政府的批准。

2013年11月,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開始要求新聞機構每周都要開中共新聞原則的課,申請更新媒體證件的記者也必須參加關于馬克思主義新聞思想的考試。

6月30日,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通知,警告中國記者不要把在工作中獲得的信息轉交給外國媒體或其工作單位之外的中國媒體。該通知再次強調,中國記者不得爲外國新聞機構撰稿。該通知聲稱,記者如果透露未曾公開的信息可能受到處罰。前中國官方媒體高級職員高瑜在5月被拘留,罪名是向外國網站提供機密文件。據她的辯護律師說,高聲稱當局通過威脅處罰她的兒子而強迫她在國家經營的電視台節目中公開認罪。高在11月受審,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如果被定罪,她可能面臨終身監禁。

外國駐中國記者感到那裏的報道環境充滿了挑戰。根據駐華外國記者協會五月份進行的年度“報道條件”的調查,99%的記者不認爲中國的報道環境達到了國際標准,80%的記者覺得與前一年相比報道環境惡化或依舊。沒有人認爲在本年度外國記者的報道環境改善。

3月20日,當局拘留並訊問了電影制片人何楊近20小時,並沒收了他的電腦、一只硬盤和其他材料,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

自從兩家美國媒體網站在2012年發表文章詳述中國高級官員的家庭財富後,這兩家媒體的網站繼續被屏蔽。

中央和地方的中共宣傳部門對外國記者仍然有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敏感時期和周年紀念日。外國記者站報告稱,外國新聞機構在當地的員工也受到官方的騷擾和恐嚇。本年度,駐華外國記者協會“發現有66起警察或身份不明的人阻撓外國記者工作的事件,其中有9起涉及記者被粗暴對待或遭到暴力對待。”報道還說,雖然“與去年相比類似的情況有所減少”,但此類恐嚇“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據駐華外國記者協會報道,盡管近幾個月來申請記者簽證常規等候時間有所縮短,但受訪記者中仍有18%的人報告說,由于他們或他們的前任所報道的內容,他們在取得官方記者證或記者簽證時遇到困難。盡管有些寫過有爭議的新聞報道的記者最終還是被批准續簽,他們所屬的新聞機構在爲新的記者和員工申請簽證時卻遇到困難,即使這些人以前曾經獲得過中國的記者簽證。

另外,在一次調查中,半數記者說他們的中國助理曾經受到來自官方的壓力或騷擾。當局繼續對受雇于外國新聞機構的公民實施嚴格的限制。外國媒體機構中國籍員工行爲准則威脅開除那些進行“獨立報道”的中國員工、取消其注冊資格,並指示他們向其雇主提供有助于樹立中國良好形象的信息。

政府規定官方的新聞發布會僅限國內媒體參加。外國媒體和外交官只能參加外交部的新聞發布會以及其他就特別事件舉行的少數新聞發布會。這一年裏,國防部開始有選擇地允許外國媒體參加每月的新聞發布會。

供本國記者使用的官方指南通常語焉不詳,宣傳官員可隨意修改,並可追溯執行。宣傳部門強迫報社開除發表與官方政策不一致的文章的編輯和記者,並暫停或關閉出版機構。宣傳官員執行的出版後審查制度鼓勵編輯自我審查,避免因無意中出版未經授權的內容而受罰。擅自與記者接觸的官員會受到處罰。

政府官員使用刑事起訴、民事訴訟和其他懲罰方式,包括暴力、拘留和其他形式的騷擾,對作者和記者進行恐嚇,以防止散布引起爭議的文章。如果國內記者發表了挑戰政府的觀點,就有可能被降職或丟掉工作。

9月,北京當局拘留了81歲的作者黃澤榮,其罪名是涉嫌“尋釁鬧事”,此前他曾經發表過一篇批判前任中共宣傳部部長劉雲山的文章。

直至年底仍在獄中的記者包括高瑜和楊同彥。維吾爾族網站管理員迪力夏提•帕爾哈提和尼加提•阿紮提繼續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維吾爾族記者買買提江·阿布都拉于2010年被判處無期徒刑,據報道罪名是傳播與2009年暴亂有關的“顛覆”信息。本年度,傳統傳媒與新傳媒的記者都有人入獄。12月,保護記者委員會報告說有44名記者身陷囹圄。

審查制度與內容限制:當局繼續沒收“非法出版物”。據國家掃黃打非辦公室稱,2013年度共收繳了2050萬冊非法出版物,有超過一萬個與色情或其他非法內容有關的網站受到處罰。

外國記者無法獲得進入西藏的許可,除非是參加受到嚴格控制、由政府組織的媒體訪問。對于外國記者來說,進入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區越來越困難。盡管外國記者獲准進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但省及地方當局仍繼續嚴格控制外國記者的出行、接觸與采訪, 甚至強迫他們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一些城市離開。

中宣部要求媒體嚴格按照權威部門提供的信息來報道官員涉嫌貪汙受賄的案件。本年度中,中宣部還就與香港抗議、前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因腐敗被捕、前安全部門最高領導人周永康被捕等消息下達類似指示。此類指示包含媒體不得自行調查或報道的內容。

當局繼續禁止出版他們認爲內容會引起爭議的圖書。法律僅允許獲得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圖書。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控制了所有的出版物經營許可。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有關省級出版機構批准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不得出版發行。未經政府批准試圖出版的個人面臨監禁、罰款、沒收其圖書和其他形式的處罰。中國共産黨控制出版行業的手段包括事先將某些議題列爲國家機密。

許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進行自我審查,因爲他們預期有關政治話題的書籍或文章會被視爲過于敏感而禁止發表。對私營和政府媒體的審查程序日益依賴自我審查,在個別情況下還采取出版後制裁手段。

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國共産黨仍然頻繁出台限制性的法規和決定,對廣播媒體內容實施管制。

10月,當局把電影制片人沈勇平判處一年監禁,罪名是從事“非法商業活動”,此前他曾在網上呼籲捐款,以完成紀錄片《百年憲政》,這部電影記述的是從清朝以來中國的憲政曆史。

當局繼續幹擾美國之音(VOA)、英國廣播電台(BBC)和自由亞洲電台

(RFA)的漢語、維吾爾語和藏語廣播節目,並且不同程度地奏效。美國之音的英文廣播一般不受幹擾。這些媒體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滾動式廣播新聞和播客也往往遭到封鎖。盡管海外廣播受到幹擾,但美國之音、BBC、自由亞洲電台、德國之聲和法國國際廣播仍然擁有大量聽衆,其中包括人權活動人士、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員。

外國電視新聞主要在賓館和外國人聚居區播放,但偶爾也會受到審查。在1989年天安門廣場事件鎮壓周年紀念日前後就曾進行審查。外國報紙和雜志發表的個別文章如果被當局認爲過于敏感,有時也會被禁。

就政治敏感事件的報道而言,對中文的審查最嚴格,其次是英文,然後才是其他語言。政府禁止一些被認爲過于敏感的國內外電影在國內上映,或者會將有關部分刪除才允許上映。4月,當局還禁止了以網站串流方式接收一些廣受歡迎的美國電視節目,這些節目包括“生活大爆炸”(The Big Bang Theory)、“傲骨賢妻”(The Good Wife)、“海軍罪案調查處”(NCIS)和“律師本色”(The Practice)。在國內對此提出批評時,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模糊地解釋說,被禁的節目要麽有版權問題,要麽違反了網上廣播規則第16條,該條禁止淫穢、暴力以及“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邪教、迷信的、煽動民族仇恨……的內容”。

互聯網自由

2010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第一份《互聯網白皮書》,解釋說“中國境內的互聯網屬于中國主權管轄範圍,”並概述了政府爲保證互聯網上的某些言論自由所作的努力,但是這些言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危害國家宗教政策、宣傳異教或迷信思想、或傳播謠言和其他法律與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等等。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政府重申了對互聯網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網上公衆輿論監督的重要性。

互聯網廣泛普及並受到廣泛應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報告說,到2013年底,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達到6億1800萬。CNNIC還說,2013年增加了5358萬新用戶,與2012年相比增長了3.7%。

中共繼續加強對互聯網使用的監管,控制內容,限制信息,阻止查閱國內外某些網站,鼓勵自我審查,懲罰那些違反政治敏感性規定的人。有新聞報道指出,有超過14個政府部委參與了這些活動,導致大量國內外網站、博客、手機短信、社交網絡服務、在線聊天室、在線遊戲和電子郵件受到審查。但這些措施並非一貫奏效。除了其自身大規模的互聯網審查系統之外,政府還要求互聯網公司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求他們實行網上審查和監控制度,並尋求禁止在網上匿名發表意見。

國務院頒布法規規定個人博客、網絡公告板和手機短信都屬于新聞媒體,致使這些媒體的內容受到國家管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受到指示,只能使用國內媒體公布的新聞,要記錄跟蹤用戶及其浏覽習慣的有用信息、安裝可以複制電子郵件的軟件,並立即中止傳播“顛覆性材料”。

在中共的指令下,政府在國家、省及地方各級雇傭了成千上萬人來監控電子 通信。政府重點監管社交網絡、微博和視頻分享網站等工具。互聯網公司也雇用了成千上萬名審查人員來執行中共的指示。

2011年,中央政府當局下令所有提供免費無線上網的公共場所安裝一種價格不菲的軟件,以便警方查明使用其服務的用戶。當局警告北京的咖啡館 和餐館老板,如果他們提供無線上網服務卻不安裝該軟件,將面臨2萬元人民幣罰款(約合3260美元)。2012年,全國人大通過一條法律,要求個人在注冊互聯網帳號、固定電話以及移動電話服務時使用實名。供應商在允許用戶公開發布信息時也必須要求他們提供姓名。

主要新聞門戶網站都要求用戶評論新聞文章時使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注冊。在公共圖書館使用互聯網的個人需要使用他們的身份證登記。據稱在所有公共圖書館終端機上使用互聯網的行爲都會受到監控。8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SIIO)對中國最受歡迎的手機短信服務微信施加了新的限制,以便禁止傳播未經授權的政治新聞和信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說,使用公共賬戶的用戶——包括公司、團體和名人——必須使用真實名稱登記,並簽署契約,保證“遵守法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該規定還禁止未經政府許可張貼或轉貼政治新聞和時事消息。

政府繼續壓制廣受歡迎的、被稱爲大V的微博評論者(這是一些經過查實的以真實姓名注冊的賬戶,擁有大批粉絲)。據媒體報道,2013年下半年當局訊問了數以百計的有影響力的微博作者,原因是其粉絲衆多,敢于講真話。7月,大V和敢于講真話的政治評論員李承鵬的社交媒體賬戶被關閉。6月,英國報紙《每日電訊報》委托進行的一項研究估計,在政府通過大規模運動恐嚇和審查有影響力的用戶之後,微博賬戶數目與上一年相比可能減少了70%。

政府繼續屏蔽其認爲有爭議的網站,特別是討論台灣、達賴喇嘛、西藏獨立、地下宗教和信仰組織、民主活動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門大屠殺的網站。政府有時還有選擇地屏蔽外國政府、新聞分支機構、衛生組織、教育機構和非政府組織運營的某些網站、社交網站以及方便用戶快速交流和組織的搜索引擎。9月,在香港發生學生抗議活動之後,審查當局突然屏蔽了用于交換照片的社交媒體網站Instagram。這一年裏,政府還屏蔽了其他國家的短信服務,包括日本的“連我”(LINE)和韓國的“卡考”(Kakao Talk)。

3月,當局關閉和查封了數十個公共微信賬戶,而沒有做出解釋。據媒體報道,這些賬戶屬于一些就時事發表評論和文章的廣受歡迎的使用者。

5月29日,政府幾乎屏蔽了所有谷歌網站,包括其電郵服務、照片項目、地圖服務和日曆應用程序。12月29日,媒體報道說全球最大的電子郵件供應商GMAIL在中國的傳輸量減至零,大批用戶被屏蔽。9月下旬,在香港的民主抗議活動開始之後,海外媒體報道說,中國大陸屏蔽了交換照片的應用程序Instagram。臉書和推特依然遭到屏蔽。

一些網站上引入卡通警察形象,警告用戶遠離禁忌內容。門戶網站運營商、博客托管服務商和其他內容提供者參與自我審查,確保他們的服務器不涉及政治敏感內容。拒絕對政治內容進行自我審查的國內網站被關閉,而許多國外網站則遭到屏蔽。大量公民使用類似推特的微博,轉發一些被全國性媒體禁止的新聞。微博本身也會受到審查,但往往是在發文之後的數小時或數

天後才受到審查。

2012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通知,要求在線視頻內容提供商在發布網絡視頻前進行審查,並要求他們對本網站的網絡視頻內容承擔責任。

當局采取一系列技術手段封鎖服務器設在國外的“敏感”網站。用戶登錄此類敏感網站的能力因不同城市而異。政府還用一份經常更改的敏感關鍵詞清單, 如“法輪功”、“達賴喇嘛”和“西藏獨立”等,來自動審查電子郵件和網絡聊天信息。在中國的第一個年度“憲法日”,多個媒體報道說甚至像“憲法”和“憲政主義”這樣的詞彙在廣受歡迎的論壇“貼吧”上也被屏蔽。 在香港民主抗議活動期間(通常稱爲“雨傘運動”),審查人員屏蔽的搜索詞包括“雨傘”、“香港警察”和“催淚彈”等。

盡管這種審查能夠有效地使普通用戶遠離敏感內容,但有多種技術手段能夠讓審查失效。儲存于境外代理服務器的信息和規避審查的軟件在中國國內很容易獲取。但是,政府越來越多地屏蔽商業性虛擬專用網供應商的網站和代理服務器。盡管受到官方監控和審查,在這一年中,異見人士和政治活動人士繼續利用互聯網呼籲關注政治問題,例如,維護囚犯權利、政治改革、少數民族歧視以及腐敗等。政治傾向差別很大的網絡用戶對審查都頗有微詞。本年度,一批知名活動人士、藝術家、學者和大學教授的博客有時被屏蔽或被關閉。

大量媒體報道稱,發布被視爲反政府信息的外國網站、外國記者和外國媒體遭受網絡攻擊。

當局繼續大量監禁通過和平方式表達政治觀點的互聯網作家。

3月,北京和四川當局拘留和訊問了人權網站64天網的創始人黃琦以及3名志願者,罪名是“尋釁滋事”,此前他們曾報道了一起在天安門發生的顯然是試圖自焚的事件以及向毛澤東肖像潑墨的事件。天網辦公室的5台電腦、一些手機和通信設備被沒收。

據互聯網上的報道,福建安全官員強行把博客作者施根源送入一所精神病院,此前他于6月在家中被拘留。

10月7日,《每日電訊報》報道說當局拘留了詩人王藏,此前他曾在網上刊登自己的一幅拿著雨傘的照片,顯然是表示支持香港的民主抗議(雨傘是抗議的標志)。據王的妻子說,他在推特上發布該照片的次日,安全官員搜查了他的住宅,沒收了他的電腦和雨傘。

《保守國家秘密法》要求互聯網公司必須配合對涉嫌泄露國家機密案件的調查,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停止傳輸此類信息並向當局舉報此類犯罪行爲。此外,這些公司還必須按照當局的指令從他們的網站上刪除此類信息,否則將會受到警方和國家安全部等有關部門的懲罰。

法規禁止從事被當局認爲屬于顛覆或誹謗國家性質的範圍廣泛的多種活動。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繼續限制學術自由、藝術自由,並在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限制討論政治和社會課題。12月,國家媒體報道說習近平主席要求在高等院校中加強意識形態指導,敦促學習馬克思主義。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宣部發布了一些限制規定和決定,約束人員和思想的交流。2013年5月,《南華早報》報道說中共向大學教師發布了秘密指南,列出了7個“禁忌”話題,包括普世價值、新聞自由、公民社會、公民權利、獨立司法體系、高層裙帶關系以及中共的曆史錯誤。一些學者在發表文章時進行自我審查,在當局壓力之下達成預設的研究結果,或者在政治敏感時期無法主辦國際會議。外國學者聲稱,政府利用拒發簽證以及阻止查閱檔案資料、從事實地工作或訪談等手段向外國學者施壓,讓他們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自我審查。

在整個一年裏,有多種迹象表明當局試圖把對教授和研究人員的監督延伸至課堂。11月,共産黨主辦的省級報紙《遼甯日報》發表了一篇文章,標題是“老師,請不要這樣講中國:致高校哲學和社會科學老師的一封公開信”,警告老師不要批評中國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例如馬克思主義。該報紙指出,它向大學課堂派出的記者在“旁聽”老師講課時聽到教授們對學生發表“不適當的”言論。在該文章發表後不到一個星期,財經新聞雜志《財新》報道說,貴州省當局命令省內所有高等院在教室中安裝閉路電視攝像機,以“建立對教學質量的全面監督體系”。法律專家指出,這一舉措違反了憲法賦予教育工作者的言論自由權利。

9月23日,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在一次非公開審判中把維吾爾族經濟學家和教授伊力哈木·吐赫提判處終身監禁,認定他犯有宣揚“分裂主義”的罪行。政府還沒收了他終身的儲蓄85萬元人民幣(14萬美元)和其他資産。11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駁回了吐赫提的上訴請求,維持終身監禁的判決。吐赫提和他的學生們最初于1月15日在北京失蹤。他于2月25日被正式逮捕,罪名是在他的網站上宣揚新疆獨立。吐赫提的律師團隊被拒絕查看審判證據,還被拒絕對證人質證,在其委托人被監禁的前6個月中也未能與委托人會見。據吐赫提的律師李方平說,在拘押中吐赫提被加戴腳鐐20天,有10天時間未獲得食物,並受到其他犯人的身體虐待。11月25日,當局審判了他在中央民族大學的7名學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來提·尼加提、穆塔裏普·依明、阿蔔杜凱尤木·阿不力米提、阿提克木·如孜、阿可拜爾·阿敏和羅玉偉,罪名是宣揚分裂主義。其中一名學生阿可拜爾·阿敏被控泄漏國家機密。在一月份被拘留和失蹤以後,他的3名學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來提·尼加提和羅玉偉9月份在國家經營的電視節目中認罪,供認吐赫提告訴他們發表煽動民族緊張關系的文章。無法知曉該電視節目中的口供是如何獲取的。12月8日,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這7名學生積極參與了吐赫提的分裂主義活動,並把他們判處3至8年監禁。

11月27日,維吾爾語言倡導者阿不都外力·阿尤普從烏魯木齊的監獄中獲釋。8月,阿尤普和他的業務夥伴穆罕默德·斯迪克和地力亞爾·歐布力被指控犯有“非法集資罪”,並被分別判處18年監禁和8萬元罰款(13100美元);27個月監禁和13萬元罰款(21200美元);2年監禁和10萬元罰款(16300美元)。

對藝術創作的審查和自我審查也很常見,尤其是那些被認爲涉及政治敏感話題的藝術作品。

在某些情況下,當局阻止被認爲政治敏感的個人入境,同時拒絕給一些應邀參加國際交流項目的中國公民發放護照,原因是當局認爲他們政治上不可 靠,尤其是藏人、維吾爾人以及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居民。

另有多名應邀參加外國政府資助的交流活動的人,特別是那些來自少數民族省份的人,在獲准出國參加項目時遭遇困難。

政府以政治態度和政治關系爲標准選拔參加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的人,但對自費留學生沒有這方面的限制。政府及中共控制著大學高級官員的任命權。盡管中共黨員身份並非是獲取終身教職的必要條件,但非中共黨員的學者獲得晉升的機會通常更少。

定居海外的研究人員、作家和學者也報告說,如果他們的工作不符合官方的許可,就會受到制裁,包括被拒發簽證。13名外國學者聲稱他們上了黑名單,無法取得前往中國的簽證,原因是他們參與撰寫了一本2004年出版的關于新疆的學術書籍。其他一些學者也由于其研究範圍涉及與中國有關的政治敏感問題而繼續被列入黑名單或無法取得去中國的簽證。

7月,一名外國學者在試圖入境時受到阻攔,盡管他在入境處展示了有效的簽證。雖然官方沒有做出解釋,但西方媒體報道認爲被拒絕入境是因爲他公開支持被監禁的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吐赫提。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但實際上政府嚴格限制這項權利。法律規定這類活動不得挑戰“黨的領導”或侵犯“國家利益”。舉行反對政治制度或國家領導人的抗議活動被禁止。當局拒絕批准表達不同政治觀點的示威遊行,並迅速采取行動鎮壓表達不同政治觀點的示威遊行。

公民們繼續在全國各地公開集會抗議驅逐、重新安置和賠償不公。此類事件經常導致抗議者和當局發生衝突或被控以其他罪名(見第一節f.)。

據媒體和警方估計,數萬人參加了9月和10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抗議活動。盡管發生了有限次數的暴力衝突,但抗議活動基本上是和平的。非政府組織維權網報道說,中國大陸有104人因表示支持香港的抗議活動而被拘留,其中有31人仍在拘押中。

所有超過200人參加的音樂會、體育比賽、健身班或其他集會都需要經過公安部門的批准。盡管和平抗議是合法的,但警察很少會批准此類集會。盡管受到種種限制,仍然有許多示威活動,但那些以政治或社會爲主題的示威很快就被驅散,有時當局會過度使用暴力。據一家國際非政府組織報道,中共政法委的一名前領導人說,中國每年發生3萬到5萬起群體事件。據中國社科院2012年發布的一份藍皮書,每年發生數萬乃至超過10萬起此類群體事件。同往年一樣,絕大部分示威活動涉及土地糾紛、住房問題、工業、環境和勞工問題、政府腐敗、稅收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問題。其他一些示威活動因意外事故而起,或牽涉個人請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

法律保護公民向政府請願的權利。但是,上訪人士要求集會和表達不滿的權利受到限制(見第一節d.)。大多數上訪涉及土地、住房、福利、環境或腐敗問題。大部分上訪者試圖到國家和省級“信訪”辦公室投訴)。

負責處理來北京上訪的國家信訪局頒布了5月1日生效的新法規。法規要求地方政府在60天內處理投訴,並規定中央當局不再接受地方或省政府已經處理的投訴。規章還鼓勵所有與法律訴訟有關的上訪通過地方或省級法院解決問題。

中央政府重申禁止妨礙和限制“正常上訪”以及非法拘留上訪者;但是,報複上訪人員的事件依然發生。部分原因是中央政府有鼓勵地方官員阻止本地人向上級政府投訴的激勵機制。具體作法包括將省級幹部的考核與該省上訪人數挂鈎。這項措施旨在鼓勵地方和省級官員解決合理的投訴,但也導致了地方官員派安全人員去北京,將上訪者強制遣返回鄉,以防他們到中央政府投訴地方官員。這種拘押行爲往往未被記錄下來。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規定,要求從北京派遣官員到各省,在當地解決上訪問題,從而減少到北京上訪的人數。規定還要求在60天內對上訪者作出答複,每個案件允許上訴一次。

外地訪民如果試圖到北京表達不滿,就會遭到騷擾、非法拘禁甚至更嚴重的懲罰。

2月15日,國家媒體報道說河南省政府命令關閉該省的非法拘押中心。省信訪局的一位官員後來承認,包括公安局和司法部門在內的一些地方當局仍然在上訪人員的家中、工作場所和“管教中心”拘留上訪人員。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有結社自由,但政府對這項權利有所限制。中共的政策和政府法規要求所有的專業、社會和經濟團體在政府正式注冊並獲得批准。這些法規阻止了成立真正自治的政治、人權、宗教、精神、勞工和其他政府認爲有可能挑戰其權威的團體。

政府依然嚴格控制公民社會團體。

6月,山西省的一個地方政府網站宣布,新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命令對外國非政府組織和接受外國資助的國內非政府組織進行安全審查。這份通知很快被刪除,有關該通知的新聞報道也被刪除。據《紐約時報》報道,反歧視非政府組織鄭州億人平在拒絕填寫調查問卷後其銀行賬戶被凍結。6月17日,當局突襲了鄭州億人平的辦公室,沒收了電腦和財務記錄。當地警方指控創始人常伯陽利用該非政府組織從事“非法商業活動”,該組織系作爲公司注冊。常在被拘押6個月之後在11月28日取保獲釋。

根據國家外彙管理局的規定,國內機構接受或給予外彙捐贈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法規要求,國內團體接受外國非政府組織的捐款時,各方以及銀行都必須在辦理業務之前制定附加措施。對于該規定的執行各不相同。有些非政府組織得以成功繞過這些法規,另一些團體通過其他方式來獲得資金,還有一些團體則大幅收縮或者停止運營。

非政府組織必須挂靠政府機構,擁有已注冊的辦公場所,並擁有最低資金額才能注冊。要找到可以挂靠的政府機構非常困難,因爲一旦挂靠的非政府組織參與敏感活動,政府機構需要承擔責任2013年3月,全國人大宣布放寬某些非政府組織的注冊要求,但全國性法規尚未出台。在任何情況下,免除挂靠單位要求的做法都僅僅適用于行業協會、慈善團體、社會服務團體以及致力于促進技術進步的團體。非政府組織的消息來源報告說,新的規定不適用于主要目的是倡導或促進人權的團體。

1月2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項關于民間社團免稅規定的通知,允許在國外從事慈善和公益活動。

廣東省政府官員繼續推行旨在促進許多非政府組織運作和工作的改革措施,包括簡化注冊程序,以使特定類別的非政府組織能夠直接在民政部門注冊。與上述建議相關的條例的實施參差不齊。盡管一些被認爲是在非政治敏感領域運作的非政府組織得以享有更多的機會,其他組織仍然面臨當局的幹涉,比如更多的財務審查。深圳的非政府勞工組織繼續面臨嚴峻的生存環境,包括注冊障礙和政府不時地對其活動進行幹涉。6月16日,廣州市政府發布新規章,撤銷了民間非企業團體注冊的最低資金要求以及在居民住宅中設立辦事處的要求。該市政府還發布了一份允許同一行業內多個團體注冊的規章,而此前的政策僅限每個行業有一個團體注冊。

雖然所有的注冊團體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有些非政府組織能夠有較大程度的獨立運作。盡管受到限制和監管,非營利組織的數目持續增加。政府使用“社會組織”這個術語來定義社會團體,例如行業和專業協會、民辦非商業單位(相當于非營利服務提供者)和基金會。最後一個類別包括兩類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政府繼續對私募基金會實施籌資限制。

民政部表示,截至2013年中期,大約有50多萬個合法注冊的社會團體公共機構和基金會。許多專家認爲非政府組織的實際數目要多得多。2012年,民政部的一位官員寫道,“2007年,我國開始正式使用‘社會組織’一詞來替代‘民間組織’,因爲‘民間’是與‘官方’相對照的,反映了傳統政治秩序中民間組織與政府相對立的角色關系。中共第十六次、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將此類組織名稱改爲‘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存在著,包括由中國共産黨創建並資助的全國性群衆團體,即官辦非政府組織。”

沒有合法注冊給非政府組織制造了種種事務性挑戰,包括難以在銀行開戶和接受外國資助、聘任員工、籌措資金和租用辦公場所。選擇不挂靠政府機構的非政府組織可以以商業咨詢公司的名義注冊,這能夠使他們以放棄免稅資格爲代價而得到法律的承認。安全機關常常警告國內非政府組織,不論他們的注冊狀況如何,都不得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和其他被政府認爲敏感的國際組織的資助。

即使在被政府視爲非敏感領域中運作的非政府組織也不能免受壓力。8月和9月,當局調查了立人圖書館的所有22個分館,該非政府組織在農村地區運營義務圖書館。學校撤銷了與其中9所圖書館的夥伴關系。9月,河南淮濱縣的官員們關閉了一座義務立人圖書館,而沒有做出解釋。當局于10月逮捕了立人農村圖書館館長陳堃。

當局支持關注扶貧赈災等社會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但是仍擔心這些組織可能成爲政治對立的源頭。許多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工作的非政府組織繼續面臨困難的運作環境,由于旅行限制、官方對其工作人員的威嚇以及無法與當地的合作夥伴續簽項目協定,不少組織被迫縮減其活動。

中國沒有關于組建政黨的專門法律和法規。但是中國民主黨仍遭到禁止,政府繼續監視、拘押並監禁該黨現在和以前的黨員。

c. 宗教自由

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返國的自由,但政府基本上不尊重這些權利。在嚴格限制其運作範圍的情況下,政府偶爾會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UNHCR)駐北京辦事處合作,爲難民、尋求庇護者和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保護和援助。

政府越來越多地通過不給與國內和國際出行許可或非正式軟禁的形式來禁止維權人士發聲。

境內出行:當局加強了對出行自由的限制,特別是在重要紀念日、外國政要 來訪或重大政治事件之前限制政治敏感人士的出行並防範遊行示威。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出行自由仍受到嚴重限制。警方在大多數縣城及通往許多鄉鎮的道路以及拉薩等主要城市設置了檢查站。

雖然政府仍然對更換工作地或居住地的自由加以限制,但是全國戶籍登記制度(戶口)繼續發生變化,大部分公民去往全國各地工作和居住的能力繼續提高。農村居民繼續遷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約爲農村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是許多人不能正式更改他們在國內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大多數城市對每年可簽發的新的暫住證實行配額管理制度,因此,所有的就業者,包括大學畢業生,都必須努力爭得有限的暫住證。農村居民尤其難在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地區獲得戶口。

7月,國務院發布了一份法律意見書,撤銷了對農村流動人口在中小城市尋求戶口登記的限制。根據該新法規,戶口登記不再基于出生地,而是基于居住地與就業地。該意見書的適用範圍不包括人口衆多的城市。廣州頒布了一項新政策,允許在該市合法就業的人員結婚和生育,而不必返回其戶口所在地。

戶籍登記制度增加了農村居民在城市面臨的困難,即使他們在那裏安家並找到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發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3年居住在其戶口所在地以外的人口爲2.89億,其中2.45億人是外出務工。許多農民工及其家庭在工作條件和勞工權利方面面臨重重阻礙。農民工不是合法登記的城市居民,所以許多人在其工作生活的城市無法享受公共教育或社會保險等服務。農民工待遇差,難以融入當地社會,這些都造成了珠江三角洲農民工群體中的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增加。農民工在受到雇主和官員的虐待時沒有什麽求助渠道。一些大城市爲農民工及其子女免費提供公共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但一些地方的農民工報告稱,由于要經過繁瑣的官僚程序,他們實際上很難享受到這些城市福利。

根據適用于獲釋犯人的“留場就業”制度,當局不准某些服滿刑期者回到他們的家鄉。一些獲釋人員或假釋犯人回家後不得自由出行。

國外旅行:政府准許大多數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國旅行。一些學者和活動人士的出行仍然受到限制,特別是在敏感紀念日前後(見第一節d.)。 政府在機場及其他邊境口岸對離境乘客實施出境管制,籍此禁止持不同政見者和在政府敏感職位任職的人出國旅行。一年來,律師、藝術家、作家及其他活動人士有時被禁止自由出境。海關官員和警方以威脅“國家安全”作爲拒絕離境的理由。大部分人都是在出國旅行時被當局攔截在機場。著名藝術家艾未未被拒發護照,無法去參加他在國外舉辦的作品展。7月,當局阻止性工作者維權人士葉海燕前往澳大利亞參加一次國際艾滋病會議。10月,知名女權運動以及艾滋病活動人士王秋雲被阻止前往日內瓦,她原計劃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審議期間參加一次會外活動。其他一些活動人士也曾說出國旅行受到阻攔。

絕大多數公民都能獲得護照,但是那些被政府視爲有潛在威脅的人,包括宗教領袖、持不同政見者、上訪者和少數民族人士說, 他們經常被拒絕發放護 照或被禁止出國旅行。

維吾爾族人士,尤其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族居民報告稱,他們的護照申請很難獲得地方當局批准。他們經常被拒發護照,無法去海外旅行,尤其是無法去沙特阿拉伯朝觐或去其他穆斯林國家,以及因學術及其他目的去西方國家旅行。有報道稱,當局扣壓新疆地區居民和其他公民的有效護照。居住在海外的維吾爾族活動人士的家人也被拒發簽證。

在青海、甘肅和四川省藏區以及西藏自治區,藏人申請護照遭遇重重困難。西藏的中國當局不願意給藏人簽發或續簽護照,實際上禁止了大批藏人出國。藏區漢族居民沒有經曆同樣的困難。

流亡:法律沒有規定公民的歸國權,也沒有涉及流亡問題。政府繼續拒絕衆多被視爲持不同政見者、法輪功活動人士或“麻煩制造者”重新入境。盡管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見者獲准回國,但因保外就醫而獲准出國的人實質上往往被迫流亡。

移民與歸國:政府繼續試圖阻止許多藏民及維吾爾族人士出境,並拘留了許多在逃亡中的人(見“西藏附錄”)。本年度有171名藏民抵達聯合國難民署駐加德滿都的接待中心。8月獲釋的律師高智晟和電影制作人當知項欠被拒發護照,無法出國,盡管他們要求與海外的家人團聚。

難民保護

尋求庇護:中國還沒有授予難民或避難者身份的法律,政府也沒有制定難民保護制度。盡管政府不給予難民身份或避難者身份,但中國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協助除北朝鮮和緬甸難民以外的難民。但是,由于這些人沒有被政府正式承認爲難民,他們在中國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學,並且隨時都可能被政府驅逐出境。

驅逐:中國政府不爲弱勢的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特別是來自北朝鮮和克欽的難民)提供保護,使其免遭驅逐或被強制遣返,回到因其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觀點而致使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國家。中國政府繼續認爲所有的北朝鮮人都是“經濟移民”,而不是難民或尋求庇護者,聯合國難民署仍然不能與在中國的北朝鮮和緬甸難民接觸。由于得不到長期的解決方案和選擇,加之時時擔心被當局強行遣返的恐懼感,北朝鮮難民易于成爲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北朝鮮難民成爲強迫婚姻、強迫勞動和賣淫等各種剝削對象的報道屢見不鮮。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中國與北朝鮮和緬甸的邊境地區開展工作。

有可信報告說,中國繼續遣返在中國抓獲的北朝鮮難民,但在年中時有報道說一群在中國被抓的難民獲准前往韓國。8月初,當局經圖們江遣返了20名北朝鮮難民,此前他們在山東和雲南被便衣警察拘留。幫助這批人的6名中國向導和擁有韓國公民身份的一名北朝鮮叛逃者也被拘捕。媒體報道說這位韓國公民將在中國受到刑事指控。

虐待難民:據報道,自2008年開始的對北朝鮮尋求避難者和難民的強力鎮壓進一步擴大範圍,演變到對邊境附近爲難民提供住宿的宗教社區的騷擾。政府逮捕並拘留了向北朝鮮人提供食物、住所、交通和其他援助的個人。據報道,一些因幫助北朝鮮人而被拘留的活動人士或中間人被指控從事人口販運。在一些案例中,北朝鮮人被強行遣返回國。還有報告說,北朝鮮特工也在中國境內秘密活動,強行遣返北朝鮮公民。根據媒體報道,有些被中國警方扣押的北朝鮮人面臨遣返,除非他們能通過行賄獲釋。

獲得基本服務:北朝鮮避難者和在中國尋求經濟機會的其他北朝鮮人通常由于沒有合法身份而無權享受衛生保健、公費教育或其他社會服務。

長期解決辦法:中國政府在重新安置來自越南和老撾、自越戰時期即定居于中國境內的漢族及少數民族人員時,基本上與聯合國難民署進行了合作。本 年度,中國政府與聯合國難民署繼續就允許這些長期居民及其子女(許多人在中國出生)入籍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第三節 對政治權利的尊重: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利

中國憲法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是全國人大和省、地區和地方的人大。盡管法律規定進行選舉,但公民不能自由地選擇統治他們的官員。實際上,中共控制了所有的選舉,並繼續控制著對政治權力職位的任命權。

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了2017年香港普選特區行政長官的框架。根據該框架,將有2至3名候選人被提名,提名須經過提名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的批准,該委員會的構成依照現有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和方法組成。民主派活動人士批評該框架不民主,旨在確保只有支持中國政府的候選人才能獲得提名,因爲提名委員會主要是由未經選舉的親北京人士組成。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的選舉:  由近3000名代表組成的全國人大選舉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總理、以及國家中央軍委主席。由175名成員組成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監督這些選舉並決定全國人大的議程和程序。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仍然在中共的直接權力之下,大多數立法決定需要經中共的七人政治局常委會同意。雖然根據國家憲法全國人大有廣泛的權威,但它不曾在未經中共批准的情況下獨立制定政策或罷免政治領導人。

根據民政部的統計,中國超過60萬個村莊中,幾乎所有的村莊都實行了對地方政府下屬機構(稱爲村委會)成員的直接選舉。由普通公民選舉官員仍然在狹窄的範圍內進行,並被嚴格限制在地方級別。政府估計三分之一的選舉存在嚴重的程序缺陷。腐敗、賄選以及鄉鎮政府和中共官員幹涉選舉仍是問題。法律允許每位選民最多爲其他三位選民代理投票。

選舉法管轄各級立法機關,然而對其遵守和執行的情況在全國各地不均衡。根據此法律,公民有機會每五年選舉縣級或縣級以下的人代會代表,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上級政府官員或中共幹部在這些選舉中控制了候選人的提名。在更高的級別,立法者在他們自己當中選出人大代表。 例如,省級人代會選出全國人大的代表。地方的中共書記一般同時在地方人代會的領導團隊擔任職務,從而增強了中共對立法機構的控制。

最近的一次選舉是在2012年,地方政府將大多數獨立候選人(沒有官方支持的候選人)排除在選票之外,盡管他們符合提名標准。2012年,沒有獨立候選人贏得選舉。選舉官員對獨立候選人施加壓力,讓他們放棄參選資格;操控選票以排除獨立候選人;拒絕對獨立候選人公布選舉信息;有時還爲削弱選民對獨立候選人的支持而調整選區。

政黨和政治參與:  官方的聲明稱“中國采取的政黨體系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然而,中共保持了對政治權力的壟斷,而且政府禁止創建新的政治黨派。政府正式承認1949年之前建立的九個黨派,中共之外的黨派在全國人大中占有百分之30的席位。這些非中共代表並不構成政治反對派。他們在立法或決策中影響力很小。試圖創建或支持非官方黨派的活動人士被逮捕、關押或控制。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政府對婦女和少數民族參與政治活動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婦女在中共或政府部門中較少擔任有重要影響的職位。 參加十二屆人大(任期2008-2013年)的 2987 位代表中有699位是婦女(23.4%)。

2013年11月的十八屆黨代會之後,在25名成員的中共政治局中有2名婦女成員。在政治局常委中沒有婦女成員。

根據政府提供的信息,有230多位婦女爲省部級官員,占總數的10%;670位女市長和副市長,是1995年人數的兩倍。總共有37名婦女擔任省部級常委,占總數的9%。大約有2000萬婦女黨員幹部,約占黨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政府鼓勵婦女行使權利,在村委會選舉中投票並參加競選,但只有一小部分當選成員是婦女。很多地方的村委會爲婦女保留一個席位,通常負責計劃生育。選舉法對婦女和少數民族代表的配額有一般性規定,但要達到這個配額,選舉機構經常需要違反選舉法規定的程序。在2011-12年度地方人代會選舉期間,許多有獨立參選人競選的選區就以這些配額爲理由阻止這些獨立參選人獲得競選資格。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中有409名來自55個少數民族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13.7%。所有官方承認的少數民族都有代表。

第十八屆黨代會上選出了10名少數民族中央委員。

唯一擔任部級職位的少數民族成員是來自內蒙的蒙族人楊晶,他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持工作。在2012年11月之前,回族人回良玉曾擔任政治局委員。少數民族很少在中共或政府擔任具有重要影響的高級職務(見第六節“少數民族”)。

第四節  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的腐敗實行刑事處罰,但政府並未一致或透明地執法。腐敗行爲依然很普遍,許多腐敗案件都出現在受政府高度監管的領域,比如土地使用權、房地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這些領域容易發生欺詐、賄賂和回扣。法院的判決常常無法對特權部門進行執法,這些部門包括政府機關、國有企業 、軍方人員以及某些中共黨員。

盡管腐敗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但政府顯然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

1月,中共針對黨員的反腐敗領導機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報告說,2013年該委員會共收到195萬起有關腐敗的投訴,調查了172532起與腐敗有關的案件,處罰了182038名官員,比2012年增加13.3%。在被調查的人中,有33名副部級或更高職務的黨、政、國企負責人最終被撤職。另外,30420名官員由于違反了“八榮八恥”中的一條或數條而受到處分,這8條規則是反腐敗運動的指南。“雙規”是用于調查涉嫌腐敗的黨員的中共內部紀律處罰機制,它在運作程序以及遵守國內法律和國際人權義務方面仍然非常不透明。“雙規”依然在不受獨立監督的情況下發揮作用,有關于“雙規”過程中使用酷刑的指控。

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說,全國各地的檢察官在這一年前6個月中調查了超過25000名涉嫌賄賂和貪汙的人員。“大案要案”——超過人民幣5萬元(8160美元)的受賄案件和超過人民幣10萬元(16320美元)的貪汙案件——有16000個,比2012年同期增加13.7%。在這一年的前6個月中,還有320名攜款逃亡國外的官員被抓獲並遣送回中國。

2013年12月,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懲治和預防腐敗的五年計劃。12月26日,中紀委報告說它在2013年處罰了25855名違反反官僚和形式主義規則(antibureaucracy and formalism rules)的人員,包括6247名中共官員。

法律規定,公民和企業對外國政府官員、國際公共組織工作人員行賄可判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爲10年監禁並課以罰款。

政府提出的“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不准政府官員使用公款享受諸如豪華餐飲和豪華用車等奢侈品以及接受貴重禮物。政府不准官員用公款贈送禮品月餅,或在官方宴會上享用魚翅、燕窩以及野生動物産品,並禁止官員在海外包機或乘坐私人或公司的飛機。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地方法院禁止官員和法官的家屬在本地法院管轄範圍之內擔任律師。同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宣布了一項規定,禁止法官私下與案件代理人會見。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宣布建成一個全國行賄犯罪資料庫,列出了被判行賄罪的個人和公司,包括對個人行賄、對單位行賄和協助行賄的案件。 公司和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才能讓檢察院在全國範圍內查詢具體的人或公司是否曾在中國被判有行賄罪。

政府實施了若幹措施,以進一步限制政府官員各類奢侈的做法。1月,中共頒布了有關“裸官”——即配偶和子女在國外享有永久居留權或是外國公民的官員——的規章,規定裸官不得晉升。6月,官方媒體宣布說廣東省有1066名幹部被認定爲“裸官”,其中866人已經被降職或被迫辭職,有200人同意讓家人返回中國。

6月7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宣布通奸的黨員可予以撤職並開除出黨。

7月,官方媒體宣布年底前在中央政府和國家機構中實施一項新措施,禁止部級和司局級以下的官員使用公車。

腐敗:大量政府官員和國企領導腐敗的案件在本年度受到調查,這些人通常還擔任中共高級職務。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長向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說,在2013年政府對2871名縣級以上的公務員進行了反腐敗調查,其中有8人是省部級幹部,總共立案2581起,這些案件涉及以權謀私、受賄和貪汙公款,個案金額均超過人民幣100萬元(163000美元)。雖然受到嚴密控制的官方媒體在有限程度上公開了一些值得關注的腐敗案件的調查,總體而言關于黨政官員因腐敗接受調查的程序很少有細節披露。

6月,官方媒體報道說中共開除了已經退休的人民解放軍上將、中央軍委前副主席徐才厚,原因是他接受賄賂,利用職權幫助別人獲得晉升。

7月29日,官方媒體宣布中共中央委員會對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立案調查,周涉嫌“嚴重違紀”。12月6日,官方新聞社新華社宣布,周被開除出黨,可能因多項罪行受審,包括受賄、通奸和泄露國家機密。

整治官員腐敗的主要機構包括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國家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以及清華大學的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

財産申報:2010年的一項規定要求縣級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中的官員申報個人財産,包括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名下的財産及其家庭的金融資産投資和企業投資。根據該規定的第23條,監管單位爲中紀委、中共組織部和監察部。規定未說明申報需要公開,而只是呈報上級和人事部門。對拒絕申報者有不同的處罰,包括針對規定進行教育、警告、調動工作、直至免職。規定進一步要求官員申報他們所有的收入,包括各類津貼、補助、獎金以及其他工作收入(如做報告、寫作、咨詢、審稿和書畫等)。官員和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的子女還要申報房産和金融投資狀況。政府官員應報告他們的婚姻狀況以及配偶是否來自香港、台灣或外國、因私出國的記錄、子女的婚姻狀況。此外,他們還必須報告他們的子女是否在國外居住,子女和第三代的工作狀況和職務(包括在國外居住者)。官員必須每年報告一次,個人身份發生改變後必須在30天以內上報。

3月,中紀委的一位官員聲稱,該委員會計劃建立一個試點項目,要求新晉升的官員公開個人財務信息,包括其家庭資産以及配偶和子女的工作、收入和出入境記錄。年底時,中紀委尚未就該試點項目的實施提出一個具體的時間表,但有些地區繼續試驗性地要求政府官員披露財務信息。據一家國內媒體報道,作爲一項嘗試,江西省贛州市當局要求100名新招聘的基層紀檢幹部在一個公開網站上披露其資産。

公衆獲取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允許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條例要求政府爲申請信息披露創建正式渠道,其中包括爲被拒絕或沒有得到答複的請求設立上訴程序。條例規定,行政機構應盡可能立即回複申請,否則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答複,最多可以再延期15天。如果涉及第三方權益,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根據條例,行政機構僅可以收取按照申請者的要求公開政府信息時産生的檢索、複制、郵寄等類似的成本費用(成本由國務院規定)。索取信息的公民還可以申請減免相關費用。條例也規定,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屬于例外,不在公開信息之列。

已發布的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省級及全國統計顯示,已在案的申請數目和作爲回應已公開的官方文件數目在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政府以及機構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

如果信息申請者認爲行政機構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他們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節 中國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政府試圖繼續保持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控制,遏止獨立非政府組織的出現,阻撓公民社會團體及維權活動團體的活動,並防止國家的所謂“西化”。政府不允許國內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並對國內非政府組織進行騷擾。政府傾向于對獨立組織持懷疑態度,對在經濟或其他方面與海外有關聯的非政府組織嚴加審查。大多數大的非政府組織都是半官方性質,所有官方非政府組織都必須挂靠政府機構。

全國各地活動人士形成的非正式網絡仍然是侵犯人權消息的可靠來源。這些信息通過諸如設在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以及設在國外的中國人權、維權網和互聯網等渠道發布。

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一些國際人權組織的代表報告說,中國當局拒絕發給他們入境簽證或者限制他們的簽證有效期。政府繼續與外國政府進行人權方面的官方外交對話,但有些國家在安排這類對話時遇到問題,中方有時單方面取消或推遲對話。政府仍然不願接受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其人權紀錄提出的批評。中國政府批評國際人權監督組織的報告,聲稱這些報告不准確,並且幹涉了中國的內政。

政府人權機構:中國政府沒有設置人權專員或人權委員會。由政府設立的中國人權研究會屬于非政府組織,其任務是爲政府的人權紀錄作辯護。中國政府堅持每個國家對待人權的方式都受到其經濟、社會、文化和曆史條件的影響。

第六節 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有專爲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和少數民族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基于民族、性別、殘疾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視仍然存在。

婦女

強奸和家庭暴力:強奸是非法的,有些強奸犯被處決。對強奸的處罰範圍從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強迫勞動。法律未涉及配偶強奸的問題。政府未提供有關強奸或性侵犯的官方統計數字,所以難以確定性暴力發生的規模。女性外來務工人員尤其容易遭到性暴力。

針對婦女的暴力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據報道,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85%以上的受害人是婦女。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包括言語辱罵、心理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肢體暴力和強奸。政府支持爲家暴受害者建立的庇護所,有些法院也開始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包括使用限制令來禁止家庭暴力的行爲人接近受害者。但是,官方援助並不能惠及所有的受害人,公安人員也經常對家暴事件置之不理。2013年,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報告稱,該組織每年受理七萬起家庭暴力投訴。虐待配偶事件通常不會被告發。全國婦聯的一項研究發現,遭受家庭暴力的農村婦女中只有7%會向警方求助。在最近的一次調查中,近30%的被調查者覺得家庭暴力是私事。

雖然家庭暴力在農村地區更爲普遍,但在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城市人口中也存在。全國婦聯報告說,在每年40萬宗政府登記的離婚中,近四分之一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

據全國婦聯的統計,2008年全國共有12000個專爲投訴家庭暴力而設立的警方投訴點,400個家暴庇護所,350個爲自稱受到家暴傷害的婦女所設的傷情鑒定中心(此爲所能獲得的最新數字)。許多家暴庇護所設施不足,需要提供許多文件,或者未被使用。大多數庇護所由政府經營,有些庇護所也有非政府組織參與工作。在2012年度,政府提供了68萬處政府辦公室作爲婦女資源中心。

沒有強有力的法律機制來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根據全國婦聯的報告,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法律有缺陷,因爲沒有懲治施暴者的全國性法規。本年度,建立此類機制被列入人大立法議程,這是全國婦聯第六次提交類似的提案。《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有些專家抱怨規定不夠具體,沒有定義什麽是家庭暴力,而且很難實施。由于證據標准的要求,即使確實發生了家庭暴力,在施暴者沒有供認的情況下也不能對其做出不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2009年的數據顯示,被指控施暴者中只有10%承認有過暴力行爲。該研究所報告稱,婚姻和家庭案件中有40%到60%涉及家庭暴力,但只有不到30%的案件能夠出具間接證據,如照片、病曆、警方記錄或孩子的證詞。證人很少會出庭作證。

公衆對反家暴的支持度上升。2013年的一項調查發現,超過85 %的受訪者認爲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反家暴立法。2013年,一個廣受關注的案件建立了先例,因爲法庭認可了以家暴作爲離婚的理由,頒發了保護令,並命令原告的前夫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所遭受的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決定推翻李彥的死刑判決,對話基金會贊揚此舉是“對家庭暴力幸存者來說一個影響深遠的裏程碑式的裁決”。李在2010年殺死了她的丈夫,此前她曾經在幾個月裏遭受可怕的家庭暴力。盡管她曾多次向警方和地方當局求助,但他們沒有采取措施制止對她的虐待。400多名中國律師和學者呼籲最高人民法院爲她減刑,不要判處死刑。

女性外陰切割/外陰割禮(FGM/C):法律顯然沒有涉及女性外陰切割/外陰割禮,不了解是否存在此類做法。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大幅增加。2009年哈佛大學的一項研究表明,中國80%的職業婦女在職業生涯的某個階段遭受過性騷擾。同一研究發現,婦女提出的性騷擾投訴中只有30%得到了對女方有利的解決。2013年,一個非政府組織發表了對廣州工廠女工的調查,顯示有多達70%的廣州女工曾經遭到性騷擾。其中有大約一半人沒有尋求法律或行政解決,15%的受調查女工以離職來逃避其騷擾者。

性騷擾並不僅僅發生于工作場所。根據《中國青年報》2013年9月的一份調查,近14%的婦女曾在乘坐地鐵時被性騷擾,82%的受訪者相信這一問題的存在。

根據全國婦聯網站上的信息,互聯網和熱線電話使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更容易獲取有用信息和法律服務。北京一位人權律師告訴全國婦聯,全國約有1億至2億名婦女在工作場所曾經遭受或正在遭受性騷擾,但很少有法律服務中心爲她們提供咨詢服務。

生育權:政府限制父母選擇生育幾個孩子的權利。盡管國家法律禁止使用身體強制手段強迫個人墮胎或絕育,然而在實現政府制定的出生人口控制目標的巨大壓力下,時有地方計劃生育官員使用身體脅迫手段實現政府規定的目標。這方面的做法包括強制使用節育措施和對未經批准的懷孕強制流産。對于已有兩個孩子的家庭,父母有一方往往被迫做絕育手術。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報告說,每年有1300萬婦女因意外懷孕而墮胎。一家官方媒體也報道說,至少另有1000萬例藥物墮胎或在非政府設施施行的墮胎。關于被迫墮胎在所有墮胎中所占的百分比,政府未提供統計數字。根據衛生部2012年提供的資料,自1971年以來共進行了3.36億次墮胎和2.22億例絕育手術。

國家計劃生育當局將他們的工作重心從降低生育率轉變爲維持低生育率,並強調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護理質量。官方媒體報道說,85%的育齡婦女采取了某種避孕措施,其中70%使用了可逆避孕方法。然而 ,2012年的一次調查發現20歲到35歲的婦女中只有12%的人對避孕方法有恰當的了解。由中國世界避孕日組織發表的一份2013年調查顯示68%的婦女對避孕方法有疑惑,1.2%的婦女使用口服避孕藥。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法律和實踐中仍然保留了嚴厲的強制性質。對計劃外生育的經濟和行政處罰都很嚴厲。

《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使政府節育政策的實施標准化,但是執行情況有顯著不同。法律賦予已婚夫婦生育一胎的權利並允許符合地方和省級規定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第二胎。201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了一胎化政策,允許至少雙方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妻生兩個孩子。在這一年裏,各省分別制定了實施該經修改政策的條例。一胎的限制在城市裏更爲嚴格,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一定條件的夫婦才被允許生第二胎(例如,准父母均爲獨生子女)。在大部分農村地區,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婦被允許生第二胎。對少數民族的政策更加寬松。在全國範圍內,35%的家庭受到一胎限制,60%以上的家庭或者本身就具備生育第二胎的資格,或者符合生育二胎的某種標准。其余5%的家庭則可以生育兩個以上的孩子。根據政府統計,全國婦女總生育率爲1.8,在全國人口最多、經濟最發達的城市上海,總生育率僅爲0.8。12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一胎政策進行了修改,允許夫婦雙方只要有一人爲獨生子女即可生育第二胎。

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報告稱,所有省份都已取消了在懷第一胎之前要經過審批的要求,但是有些省份仍然要求父母在生育第一胎之前進行懷孕登記。這種登記可能在某些省份被用作事實上的生育許可制度,因爲一些地方政府繼續強制懷孕的單身女性流産。省及地方當局對未婚母親施以不同程度的罰款。

遼甯省和黑龍江省仍然保留著要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終止妊娠的規定。福建、貴州、廣東、甘肅、江西、青海、山西、陝西等省份規定對計劃外妊娠采取“糾正措施”,但未作具體說明。據多項互聯網媒體報道,在廣州申請戶口的外來務工婦女被要求植入宮內節育器。

政府繼續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處以“撫養費”罰款。12月3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宣布,它將繼續向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收取“社會撫養費”。據官方媒體說,地方政府收取了200多億人民幣(32.6億美元)的撫養費。7月29日,廣東省政府公開發表一份關于社會撫養費的審計報告,據報該省在2012至2013年間共收取24.5億元人民幣(4億美元)的罰款。該報告還發現當局在管理該收費時有不當行爲。

2013年12月,海外媒體報道,新疆和田地區于田縣努爾魯克醫院的官員將四名婦女強行墮胎。據報道,和田的阿日希鄉副鄉長證實,當局計劃對六人進行強制藥物墮胎,已經完成四人。鄉計劃生育辦公室的負責人說,這些墮胎都是在執行上級的指示,因爲這些婦女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制。一名受害人的丈夫說,施行墮胎時他的妻子已經懷孕7個月,胎兒生下來時還活著,幾小時後因化學藥物的毒性而死亡。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阿日希鄉黨委書記孫志斌向Qembernisahanim的家庭道歉,縣政府對該醫院罰款人民幣10萬元(16300美元)。2月15日,阿克蘇地區柯坪縣統計局政府雇員Heyrinsa Mamut被迫在胎兒5個月的時候墮胎,此前她受到計劃生育官員和統計局領導的壓力。他們威脅她說,如果她不墮胎,就會被免職並受到高額罰款。

生有未經批准子女的夫婦雙方都要付“社會撫養費”,這筆罰金可高達個人可支配年收入的10倍。

社會撫養費由地方設立並估定。法律要求計劃生育官員在作出“強制”行動(例如拘留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成員或沒收和毀壞其財産)之前獲得法院的批准。但事實上這項要求並非總能得到遵守,中央在減少地方官員濫用權力方面依然缺乏成效。

人口控制政策依靠教育、宣傳和經濟鼓勵,也依靠強迫手段。違反節育政策而超生或幫助他人超生者將面臨處罰,例如繳納社會撫養費、開除或降職、失去晉升機會、開除中共黨籍(黨員身份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損失私人財産之類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幾乎所有省份單身女性生育依然是違法的,會被處以罰款。法律規定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對已婚婦女進行懷孕檢測,並對其提供未加具體說明的“後續”服務。有些省份對不參加定期孕檢的婦女處以罰款。

能否實現所在轄區的人口控制目標仍然是對各級官員進行獎懲的依據。地方官員的晉升部分取決于是否達到人口控制目標。將官員晉升與其實現或者超額完成目標的能力挂鈎的做法爲官員采取強迫手段實現人口目標提供了很強的激勵機制。在一些地區實行的行政改革試點開始把這種關聯從官員考核中取消。

盡管《計劃生育法》稱官員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時不應侵犯公民權利,但法律並未明確定義這些權利,也未明確規定侵犯這些權利應受何種懲罰。根據法律,公民可以起訴越權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官員,但保護舉報者免受地方官員打擊報複的措施鮮有存在。對那些協助他人逃避節育的官員,法律有嚴厲和具體的處罰規定。

歧視:憲法規定“婦女在所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婦女平等的財産所有權、繼承權、受教育機會以及同工同酬權利。全國婦聯是政府婦女政策的主要執行機構,國務院全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婦女政策的協調工作。許多活動人士和觀察人士擔心對婦女的歧視正在增加。婦女繼續反映,歧視、性騷擾、不公平解雇、降職和工資差別等仍是嚴重問題。

當局通常不能切實執行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專家分析,由于模糊的法律定義,提出性別歧視訴訟的難度很大。一些觀察人士注意到,負責婦女權利保護的機構傾向于注重與産期有關的福利以及産假期間的不正當解雇問題,而不是性別歧視、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和性騷擾問題。

盡管政府的政策規定在就業和工資待遇方面不允許有性別歧視,但根據相關報道,女性的收入只有男性的6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地方勞動局負責確保企業遵守《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這兩部法律都包含反歧視條款。

許多用人單位更願意招聘男性員工,以避免産假和育兒的開支(某些地區有帶薪的父親陪産假,但是並沒有全國性的父親陪産假制度)。國家允許工作單位規定女性員工的強制退休年齡早于男性。有些雇主將女性員工的實際退休年齡降低到50歲。官方一般規定男性退休年齡爲60歲,女性爲55歲。較低的退休年齡也意味著退休金減少,因爲退休金通常取決于工作年限。招聘廣告有時對女性的身高和年齡提出明確要求。

婦女權益人士指出,在農村的離婚訴訟中,婦女往往會喪失土地和財産權利,而她們的丈夫則成爲受益人。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婦女享有同等權利,但專家認爲由于法律的複雜性和執行上的難度,事實上很少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對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提出,離婚後婚姻期間房産的所有權將全部屬于抵押貸款和房産登記中的産權人,這就加大了兩性間的財富差距,因爲登記的産權人通常是男方。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權時,法官根據下列准則做出裁決:2周歲以下的兒童應隨母親生活;2-9周歲子女的撫養權應視父母雙方誰可以提供最穩定生活安排而定;10周歲及以上的兒童應征求其本人意見後再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女性的高自殺率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12年發布的報告,每天有約590名女性自殺。這個數字高于2009年報告的每天約500名。這份報告還指出,女性自殺率是男性的三倍。許多觀察人士認爲,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婦女在教育和就業方面受到的歧視、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計劃生育政策以及其他社會因素造成了婦女的高自殺率。農村婦女的自殺風險特別高,在農村地區,女性的自殺率比男性高三至四倍。據《經濟學人》6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估計,雖然總體自殺率依然很高,但隨著人口從農村向城市遷移,自殺率開始下降。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報告,2010年, 中國15歲至24歲女性的識字率爲99.3%,15歲以上女性的識字率爲91.3%。相比之下,15歲以上男性的認字率爲97%。

婦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也面臨歧視。有些大學男性考生的高考錄取分數線比女生要低。根據教育部2012年的統計,在本科大學生中女生占49.6%;碩士生中女生占50.3%;而在博士生中女生僅占35%。隨著工作分配體系變得更具競爭性、更加市場化,獲得高學位的婦女報告說她們在就業過程中受到歧視。

性別偏見造成的性別選擇:根據2010年全國人口普查,全國平均男女出生性別比爲118:100。性別鑒定和性別選擇性墮胎是被禁止的,但由于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和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做法還在繼續。

兒童

出生登記:  公民身份來自父母。父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後一個月內遵照全國戶籍登記制度爲其登記戶口。沒有戶口的兒童無法獲得免費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務。目前沒有出生後未登記人數的數據。

教育:法律規定兒童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在經濟落後的農村,許多兒童沒有完成規定的教育年限,有些甚至從未上過學。雖然公立學校不准收學費,但由于地方與中央政府提供的經費不足,很多學校仍然收取學雜費。這些費用以及上學需要的其他費用使貧困家庭和一些農民工難以送其子女去上學。

2010年,官方公布的城鄉青年(15到24歲)識字率爲99%。據報道,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女孩入學率低于城市;農村地區有61%的男孩和43%的女孩完成初中以上的教育。政府報告說,有將近2000萬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隨父母來到城市地區。因爲被拒絕進入公立學校,他們大都只能在未獲官方許可、設備條件差的學校就讀。

虐待兒童:對于兒童的身體虐待行爲可以提出刑事訴訟。過去幾年,綁架和以收養爲目的的買賣兒童現象有所增加,特別是在一些貧困農村。沒有可靠的被綁架兒童統計數字,政府部門通常給出的數字是每年不到一萬名兒童被拐賣,但據媒體和一些專家說,每年可能有多達7萬名兒童被拐賣。國內被綁架的兒童大多數被賣給無法生育的夫婦。被認定有購買被拐賣兒童罪的人可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過去,被拐賣的兒童大多數是男孩,但據報道,由于對兒童的需求有所增加,人口販子也開始以女童爲目標了。公安部爲失蹤兒童父母及被執法行動解救出來的兒童建立了一個基因資料庫,以便幫助家庭團聚。

強迫婚姻及童婚: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爲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童婚不構成一個問題,但有報道稱有嬰兒被賣做童養媳。例如,有些家庭收養並養育嬰兒,目的是讓她們長大以後嫁給他們的兒子。

對兒童的性剝削:法律規定,強迫14歲以下幼女賣淫的人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直至終身監禁,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對情節特別嚴重者除沒收財産外可判處終身監禁或死刑。誘使14歲以下少女賣淫的,可被判處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嫖宿14歲以下幼女者可被判處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自願性行爲的最低年齡爲14歲。

包括兒童色情制品在內的所有色情制品都是非法的。《刑法》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制作、複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者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情節極其惡劣者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對于傳播淫穢書刊、雜志、影片、音像制品、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者,情節嚴重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對于組織播放淫穢電影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些向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淫穢物品者會被“從重處罰”。

殺嬰或殺害殘疾嬰兒:《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殺害嬰兒行爲,但有證據顯示這種行爲仍然存在。據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表示,根據這項法律少數醫生被指控犯下殺嬰罪。由于對兒子的傳統偏好和強制性的生育限制政策,殺害女嬰、性別選擇性墮胎、遺棄女嬰和對女嬰疏于照顧等問題仍然存在。

流浪兒童:據官方媒體報道,有15萬到100萬城市街頭流浪兒童。如果將整日遊蕩街頭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也包括在內,這個數字會更高。2010年全國婦聯報告,父母外出務工的農村留守兒童人數達5800萬,其中有4000萬不滿14歲。

福利院收容的兒童:法律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孤兒院裏的孩子絕大多數都是女童,大多是被遺棄的。孤兒院裏的男童一般是有殘疾或有健康問題。醫務人員有時會建議殘疾兒童的父母將孩子送進孤兒院。

政府否認孤兒院中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療,但是也承認孤兒院的體制常常導致無法爲一些兒童——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兒童——提供充分照顧。在大部分地區,領養的孩子也被計入計劃生育的限制政策。因此,領養了被遺棄女嬰的夫婦有時被禁止再要孩子。

跨國拐騙兒童:中國不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締約國。有關具體國家的信息,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的報告: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china.html

反猶太主義

本年度沒有反猶太主義行爲的報告。中國政府不承認猶太人的民族或宗教地位。據猶太虛擬圖書館的信息,2012年中國的猶太人口爲2500人。

人口販運

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保護殘疾人的權利,禁止歧視。但是,殘疾人的現實處境與法律要求相差甚遠,殘疾人也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幫助。

《殘疾人保護法》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中,在家庭生活和其他方面都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或侵犯殘疾人士。”

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殘聯)是負責殘疾人事務的主要機構。中國殘聯是一個政府組織的民間團體。6月,中國殘聯稱,根據2010年的人口普查數字,中國共有8500萬殘疾人。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2011年有

5254所職業教育設施爲29.9萬名殘疾人提供培訓。在3200萬適齡殘疾人勞動人口中,超過2200萬人就業。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740萬名殘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近300萬名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險。

法律禁止歧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爲青少年提供司法保護。2007年,教育部報告說全國有1618所爲殘疾兒童所設的學校。據非政府組織統計,全國有近2000萬名殘疾兒童,其中只有2%能夠得到針對其需要的特殊教育。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表示,在2013年9月,有78174名殘疾兒童沒有在公立學校入學。據媒體估計,該數字應爲適齡殘疾兒童的近28%。

全國有近10萬個爲殘疾人服務、保護殘疾人合法權利的團體,大多設在城市。政府(有時與非政府組織協作)主辦一些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項目。

誤診、缺乏醫療服務、視殘疾爲恥辱、遺棄仍然是常見的問題。據報道,醫生經常勸說殘疾兒童的父母把孩子送進大型的官辦福利院,但那裏往往不能爲兒童提供充分照顧。那些選擇把殘疾兒童留在家中的父母則普遍面臨著難以爲孩子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或幼兒園和學校不願接收的困難。政府統計數據顯示,有將近四分之一的殘疾人生活在極度貧困中。

成年殘疾人失業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部分原因是對殘疾人的歧視。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設立獎勵機制,獎勵聘用殘疾人的企業。一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殘疾員工沒能達到法定的最低比例,雇主要向全國殘疾人基金繳納費用。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道路和建築物應符合適于殘疾人通行的標准,並要求“逐步”落實這些標准。但相關規定的實施非常有限。法律允許大學拒絕其他方面合格的殘疾考生入學。8月,官方媒體說,一所大學拒絕錄取福建省的一名殘疾女生,理由是她未能通過體檢。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出面幹預後這名得分很高的學生被另一所大學錄取。

法律禁止患有某些嚴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人結婚。如果醫生發現一對夫妻有可能將先天缺陷遺傳給孩子,這對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接受絕育手術的情況下才能結婚。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采取這樣的措施來提高健康出生率。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大部分少數民族群體都住在他們的傳統居住地區。政府政策要求對獲得承認的少數民族在計劃生育、大學錄取、申請貸款和就業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但是,少數民族政策的實質性內容及其實施仍不盡人意,歧視少數民族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

居住在邊境地區和其他一些地區的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機會比漢族人少,在就業方面與漢族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視,收入大大低于其他地區的水平。政府的發展項目經常會破壞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模式,有時還包括強制性搬遷。漢族人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受益的程度大大超過了少數民族。爲了強調建設“和諧社會”、維持社會穩定,政府對種族歧視及針對少數民族的體制性歧視等問題輕描淡寫,而此類歧視仍然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聚居區引起不滿情緒的根源。

2014年發布的一份官方報告稱,少數民族代表大約占全國人大代表總人數的13.7%,占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的比例超過15%。2011年,面向海外讀者的官方新聞網站上有一篇文章稱,少數民族幹部占廣西壯族自治區幹部總人數的41%,這個比例在甯夏回族自治區是25%,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51%。官方的新華社在2012年的一篇文章中稱,雲南省幹部中32%是少數民族。  根據2014年雲南省公務員招聘計劃,11.4%的職位爲少數民族保留,0.9%的職位爲漢族保留,87.7%的職位沒有民族要求。本年度,中國五個少數民族自治區的主席(相當于省長)都是少數民族。這五個自治區的中共黨委書記都是漢族人。在少數民族自治區,特別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漢族官員繼續掌控大多數權力最大的黨政職務。

政府鼓勵漢人移居到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漢族人口。近幾十年來,首府烏魯木齊市漢族與維族的比例從20:80轉成了80:20,這一直是造成維吾爾族人不滿的一個根源。用人單位的歧視性作法優先考慮漢族,阻礙了少數民族人士的就業前景。根據2010年全國人口普查結果,在新疆2180萬正式居民中有875萬是漢族,占總人口的40%;回族、哈薩克族、吉爾吉斯族、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居民約爲1300萬,占60%。官方的統計數字少報了漢族人口,因爲數以萬計的建設兵團人員和漢族長期 “臨時工”未被計算在內。據海外人權組織稱,政府繼續鼓勵漢族遷入新疆並且雇用外來務工者從事當地的工作,同時地方官員還迫使維吾爾族年輕人參加一個政府組織的勞務交流項目,到新疆以外的地區務工。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爲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盡管有文化和語言權利保證,許多小學、初中和高中學生僅享有有限的維吾爾語教學和課本。

8月下旬,且末縣官員宣布爲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提供獎勵,包括連續5年付款以及住房和就業方面的優惠待遇。

當局繼續將維吾爾族人爲目標,在新疆推行壓制政策。新疆官員繼續實施其打擊政府認定的宗教極端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三股勢力”的承諾,並宣布采取措施、集中力量發起一場反分裂主義的再教育運動。一些突襲、拘留和司法懲罰從表面上看是針對被懷疑宣傳“三股勢力”的個人或組織,但似乎是針對一些尋求和平表達其政治和宗教觀點的組織或個人。政府繼續以反恐爲由鎮壓和平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族人和穆斯林獨立宗教領袖。

根據2013年《中國法律年鑒》,2012年當局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逮捕了1105人,相比2011年上升了19%。新疆高級法院2013年的年度工作報告說,該院審理了近300個“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據非政府組織“對話”估計,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而被抓捕的人中有75% 來自新疆,2013年,新疆的此類案件在2013年上升了10%。

維吾爾族人士繼續被以分裂主義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判處長期監禁,有些人未經正當程序就被處決。當局更多地通過電視節目播放的審判和大規模判決來把大批被控破壞國家安全及其他罪名的維吾爾人定罪。3月,新疆當局判處55人,據報道其中大多數是維吾爾人,這次公開審判在一個體育館中舉行,現場有7000人。判決的罪名包括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謀殺罪,其中3人被判處死刑。

有報道說中國政府給外國施加壓力,要求遣返維吾爾人,而這些人若回國就要面臨被監禁或虐待的危險。有些維吾爾族人被遞解回中國後即失蹤。10月,媒體報道說一名21歲的維吾爾人在被越南當局遣返中國後死于獄中,死前的情況不明。這位年輕人持有土耳其護照,他死在鄰近中越邊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

本年度,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會自由極其有限。欲了解有關新疆違反宗教自由的信息,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有報道稱,截至年末,流亡的世界維吾爾大會主席、維吾爾族領袖熱比娅•卡德爾的一個兒子仍在獄中。熱比娅被政府指稱爲2009 年烏魯木齊暴亂的策劃人。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自由亞洲電台一名身爲維吾爾裔美國人的記者的家庭成員受到更多騷擾。對這名記者的家人的騷擾始于2009年,此前他報道了一名維吾爾人遭受酷刑後死亡的消息。過去一年裏,他在中國的一位兄弟被判處5年監禁,罪名是違反國家安全法律;還有兩位兄弟被拘留,據說是因爲泄露國家機密,他們曾接受該記者的電話采訪,談及對其兄弟的判決。

人們被禁止擁有涉及獨立、自治或其他敏感話題的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截至年底,因和平表達政府不喜歡的觀點而仍在獄中服刑的維吾爾族人有阿蔔杜合力•祖奴。

本年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中央的官員都辯稱,面臨恐怖主義活動,打擊宗教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等“三股勢力”的運動和政府采取的其他緊急措施是維護公共秩序所需要的。官員們繼續以暴力威脅爲由,針對當地居民、記者和來訪的外國人實施極端保安措施。

法律將在互聯網上討論分裂主義定性爲刑事犯罪,並且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互聯網破壞民族團結。法律還禁止煽動民族分裂或“危害社會穩定”,要求互聯網服務商和網路運營商建立監控系統或強化現有監控系統,並報告違法行爲。

漢族對新疆政治和經濟部門的控制也加劇了緊張局勢。雖然政府繼續向新疆投入資金並且帶來了經濟的發展,但絕大部分的收益爲漢族居民所得。招聘廣告通常會寫明不考慮維吾爾族人。

在整個這一年裏,內蒙各地發生了多起抗議征地的事件,有人被拘留並受到警察虐待。自治區政府尋求實施北京當局制定的遷移中國遊牧人口的政策。10月,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說數以百計的蒙古族牧民家庭被強迫從內蒙紮魯特旗一片很大的傳統草場遷出。地方官員聲稱,這些家庭被強行遷移是一項“生態恢複”計劃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護草原,但人權團體說,剝奪他們的土地涉及官方支持的采礦項目。一月,內蒙翁牛特旗的6名牧人被判處監禁,罪名是“破壞生産管理”,其刑期從1年至2年不等。此前他們試圖捍衛其牧場,不讓一家林業公司占用。其中4位牧民獲得緩刑,另外兩名因拒絕認罪仍在獄中。

(有關西藏的具體信息見西藏附錄。)

基于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爲

沒有法律規定成年人私下發生自願的同性性行爲是犯罪。由于社會歧視以及遵從家庭期望的壓力,大多數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LGBT)避免公開地討論他們的性取向。與其他接受海外資助的團體一樣,從事與 LGBT問題有關的工作活動人士和團體繼續報告說,有來自當局的歧視和騷擾。

5月,北京當局拘留了9名活動人士,以阻止他們參加LGBT非政府組織的一次會議。這次會議的組織者在受到訊問後被勒令離開北京。

從2001年起,同性戀和雙性戀在中國不再被列爲精神障礙,但變性仍然被視爲疾病。至于變性人士,做變性手術和接受荷爾蒙治療需要經過家庭許可並提供精神病院簽發的證書。據國際報道,變性人士很難改變他們在身份證、畢業證書及其他官方文件中的性別。

雖然同性戀不再被正式列爲疾病,但有些精神病醫生爲LGBT人士在“扭轉治療”中心或醫院的精神病區提供“矯正治療”,有時是應病人家屬請求。矯正治療診所在網上爲其服務做廣告。但是,當北京海澱區法院裁定一名男同性戀原告勝訴後,矯正治療面臨審查,該人士控告一個心理治療中心試圖用催眠和電擊對他進行“治療”。12月19日,法院要求調查該中心的營業執照,並命令該中心(重慶心語飄香)向原告支付3500元人民幣(563美元)賠償費,並在其網站上爲提供該治療道歉。在爲“矯正治療”服務做廣告的訴訟中,搜索引擎百度也被訴,但法院並未命令百度向原告支付賠償費,只是提醒百度在未來刊登此類服務的廣告時要謹慎從事。.

社會對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患者的歧視

據官方媒體報道,在2013年底共有436800人爲艾滋病毒或艾滋病感患者,死亡率爲6.6%。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說,95%已確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接受跟蹤治療。爲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提供健康服務的非政府組織報告說,當鄰居發現這些組織幫助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時提出抱怨。

關懷艾滋病基金會對艾滋病毒攜帶者的社會歧視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半數接受調查者感到受歧視。17%的人報告說受到家人和朋友的歧視;5%的人報告說被解聘或被迫辭職。

過去,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患者經常被醫院拒收,但現在歧視不那麽明顯了。有些醫院會找出各種無法提供治療的借口。醫院擔心,如果民衆發現他們在治療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患者,就會選擇到其他醫院治病。綜合性醫院的通常做法是將病人轉入傳染病專科醫院。

據人權觀察報告說,7月廣東當局取消了一次增進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權益的會議,聲稱該題目提交公衆討論“過于敏感”。8月,河南省公安廳官員臨時關閉了非營利組織東珍的兩處辦公室,沒有做出任何解釋。

國際社會對預防、護理和治療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參與以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采取適當措施的要求,使許多地方的情況有所改善。國內外的培訓項目提高了地方醫護人員和醫院管理人員對這一疾病的了解,一些以前拒絕收治艾滋病人的醫院現在也有護理和治療計劃。北京的數十家社區中心也鼓勵成立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支持團體並爲其提供便利。

2012年,浙江省取消了對因涉嫌吸毒而被捕人員的強制性艾滋病檢測,這被視爲保護個人隱私的一個進步。

2013年7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行了新的法規,要求使用真實姓名做艾滋病病毒檢測,並且要求檢測結果呈陽性者將結果告知配偶。

其他社會暴力或社會歧視

法律禁止針對傳染病患者的歧視,並且允許這類人擔任公職。法律沒有對就業方面常見的一些歧視類型作出規定,包括基于身高、外貌或民族的歧視。

盡管法律規定不得歧視,但是在許多地區,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包括2000萬慢性乙肝病毒攜帶者)的現象仍然非常普遍。

盡管2010年的一項全國性規定禁止在招工、招生時強制進行乙肝病毒檢測,2011年仍有61%的國營企業將檢測乙肝病毒作爲上崗前身體檢查的一部分。

2011年北京一家非政府組織的報告指出,有32%的受訪幼兒園拒絕招收感染乙肝病毒的兒童。

第七節  勞工權利

a.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不保護結社自由,而且工人不能自由組織工會或加入自己選擇的工會。獨立工會是非法的,工人不能自由組織,罷工權不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各級工會代表應當通過選舉産生,允許各類企業的員工進行集體談判。集體合同可以包含“薪酬、工作時間、工休、假期、勞動安全與衛生、保險,福利等內容”。法律還規定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地區,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訂立行業性或地區性集體合同。許多自治區和自治州制定了允許集體談判工資的規則,按規定,31個省份中應當有25個必須制定此類規則。

法律就防止工會成員遭受歧視規定了具體的法律保護,並且規定企業管理部門不得在工會代表的任期內將其調走或終止工作。《工會法》規定,因從事工會活動被解聘的工人必須複職,並且規定了對反工會活動的其他處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通過一個3階段程序解決:在雙方之間調解、由官方指定的仲裁員仲裁、以及訴訟。該法律的一個重要條款要求雇主就與工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向工會或員工代表咨詢。

所有工會活動必須經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批准和組織。全總是中共的一個組織,由一名政治局委員任主席,要求“堅持共産黨的領導”,雖然其正式使命是保護工人的權利和利益。全總及其省級和地方各級單位繼續積極組建新的下屬工會並增加新成員,特別是在大型的跨國企業中。

全總及其下屬工會還代表職工與企業及事業單位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中華全國總工會在罷工中的作用主要限于參加調查和協助人社部解決爭議,而不是在此類爭議中代表工人。

法規要求工會在與管理方協商之前先征求工人的意見,並將達成的集體合同提交給工人或他們的代表大會批准。雇主沒有法律責任進行談判或本著誠信原則討價還價,有些雇主也的確拒絕這麽做。盡管法律並沒有明令禁止停工,而且工人自發的罷工也不違法,但工人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共秩序”,從而各級政府事實上得以禁止罷工。一些省級立法促進了集體洽商,另一些省級立法則包含禁止工人采取集體行動的條款,並允許雇主在談判集體合同的過程中解雇從事集體活動(包括罷工)的工人。

雖然關于執行此類法律的檢查措施沒有公開可得的正式數據,國內媒體有時報道法院在錯誤解聘工會代表的案件中判決賠償。執行勞工法律通常並不足于威懾普遍存在的違法行爲。勞工檢查員沒有足夠的權力強迫雇主就違法行爲采取糾正措施,導致簡單的違法被視爲爭議。雖然法律規定了解決爭議的一般性程序,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諸法庭,但這些程序冗長且經常拖延,工人常常沒有足夠的時間、資源或組織來把這些案件進行到底。

雖然看起來有一個強有力的勞工運動,工會參加率也相對很高,但真正的結社自由和工人代表權並不存在。附屬于全總的工會在代表和保護工人權益方面通常效率低下。對農民工而言尤其如此,他們通常與官方工會互動較少,大都在外資企業工作,但他們對工作條件的期待依然有所提高,特別是第二代農民工。

全總和中共通過多種機制影響工會代表的挑選。雖然法律規定各級工會領導人必須選舉産生,但在工廠層面大部分領導人由屬于全總的工會任命,常常是與雇主協調。官方工會的領導人通常來自管理層。工人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情況仍然罕見,僅僅發生于企業層面,並且受到上級工會或中共的監督。在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企業中,全總地區官員和當地中共當局控制了候選人的挑選和批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工人和非政府組織也對選舉的可持續性以及當選領導人的知識和能力表示關切,因爲他們通常缺乏進行集體談判的技能。

雖然集體洽商條款涉及常見爭議領域(如工資、工時、假期和福利),違法行爲依然常見。相反,管理層采用的策略包括強迫雇員簽署空白合同,並且不向工人提供合同的副本。

在全國繼續有工人進行罷工、停工或其他抗議活動的報道。在越來越多的行業中發生罷工。雖然許多罷工發生在制造業,關于交通運輸、衛生和服務業的罷工的報道也增多,通常都是由于工資問題。盡管政府限制公布每年罷工和抗議活動次數,“自發”的罷工頻率一直很高,在廣東省等勞動力市場成熟並有大量見過世面、有權利意識的工人的地區尤其如此。地方政府對罷工的反應各有不同,有些地區對此表示寬容,但其他地區仍然把工人抗議甚至傳播抗議信息視爲非法。例如4月在廣東省東莞市一家鞋廠發生大規模罷工的過程中,公安人員拘留了設在廣東的非政府勞工權利組織的兩名雇員(見第二節),這兩人爲工人提供咨詢。非政府勞工組織經常向工人提供集體談判和解決爭議方面的信息、培訓及法律援助。

2013年5月,深圳一家家具廠非正式選出的工人代表領導了一次抗議活動,抗議公司拒絕討論就計劃中的搬遷對工人進行補償。在工人舉行長期的罷工並請願市政府對沒有成果的談判進行幹預後,當局扣押了工人代表吳貴軍。據獨立的勞工組織稱,2013年9月吳被以“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正式判罪,但據後來的報道,檢查院因證據不足拒絕認可這一指控,並將案件駁回公安局做進一步的調查。經過三次出庭和一年多拘留,吳于2014年5月被保釋。深圳檢察院撤銷了6月對他提出的指控。

其他在過去幾年被拘留的勞工活動人士至本年底仍然在押,包括陳勇、孔佑平、劉健、劉建軍、麥麥提·圖爾軍·阿蔔杜拉、王妙根、刑士庫、周德才、朱承志和朱芳鳴。

b.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但據報道存在強迫成人和兒童勞動的情況(見第七節c.)。

有一些報道稱,雇主克扣工資或要求非技術工人預存幾個月的工資,以作爲防止工人在合同期滿前離開的押金。此類做法經常妨礙工人行使辭職的權利,也使他們更容易淪爲強迫勞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13年12月宣布關閉勞教設施(見第一節d.),這一決定在本年度繼續實施。但是,媒體和非政府組織的報告顯示,許多勞教設施被轉變爲吸毒者康複中心、“拘留教育中心”或監獄。一些非政府組織報告說,這些設施中繼續有強迫勞動現象。

據可靠報道,有囚犯被迫爲與監獄有關系的私營生産廠家工作。這些工廠通常有兩個名稱,一個是監獄的名稱,一個是企業的名稱。尚無有效機制防止在此種條件下生産的産品出口。強迫勞動生産出來的商品和材料可能包括玩具、服裝和紡織品、電子産品、磚以及煤。據媒體報道,擁有重要品牌的一些西方公司出售的服裝裏曾經發現字條,聲稱此等産品是強迫監獄囚犯制作的。 

另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雇用16歲以下的兒童,16歲到18歲的工人稱爲“未成年工”,被禁止從事某些形式的危險工作,如在礦山工作。

法律具體規定,對于非法雇用童工的企業給予行政審查、罰款和吊銷經營執照的處罰,並且規定一旦發現未成年工必須將其遣返給原籍的父母或者監管人。雇用16歲以下兒童從事危險勞動或過長工時的勞動可判3到7年監禁,但在立法與執法之間依然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政府不公布童工狀況的統計,但工資的上漲和勞工市場的緊縮使一些公司違法尋求雇用未成年工人。一些地方當局也對使用童工視而不見,甚至慫恿這種做法,以防止雇主外遷。

繼續有在勞工缺乏的地區和支付計件工資的較小企業中使用童工的報道,使用童工的行業包括農業、輕工業、制磚及服務業。

廣東省東莞市是一個制造業中心,受到勞工短缺和工資增長的嚴重衝擊,當地雇主承認臨時雇用童工很普遍。在4月至6月的一次勞工檢查活動中,地方當局發現了11起涉及童工的疑似案例。在發現供應商聘用未成年工人並要求他們每班做12個小時之後,一家跨國公司與工廠斷絕了關系。

濫用學生工制度的現象也在繼續。如往年一樣,有消息說學校和地方官員不適當地爲使用學生工提供便利。國際勞工組織和中國紡織工業協會9月發布的一份報告證實了這種做法的存在。該報告還提出了改進勞工保護的方法,包括保護實習生不被強迫勞動。8月,廣東省茂名市的60多名學生被帶到東莞一座包裝廠工作,這些學生均未滿16歲,在剛進入職業學校後直接被送去工作。

另請參見美國勞工部發布的“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授權法名單”:www.dol.gov/ilab/reports/child-labor/list-of-goods/

d. 就業或職業歧視

《就業促進法》規定了禁止就業歧視、提供法律保護的基礎。第3條指出,“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29條授權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第30條闡述了傳染病(可能是指艾滋病毒)患者的就業保護。執行條款包括通過法院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其他法律規定爲婦女和殘疾人提供類似的平行法律基礎。勞動契約法包含一個條款,限制雇主因懷疑員工有職業病或在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5年內終止合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很普遍,包括在招聘廣告中基于性別、年齡、身高和儀表進行歧視,一些工作場所的政策基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肝炎等疾病的化驗結果進行歧視(見第六節)。中國婦聯在2011年就此類歧視向女學生做了一次調查——這是同類調查中最新的一次——其結果表明90%的受調查者認爲她們經曆了就業歧視。

法院通常不願意受理歧視案件,各級當局強調通過協商解決勞動爭議。因此,很少有執法行動最終導致法律裁決的案例。然而,2014年1月,在2012年提出的北京一家私人輔導公司涉嫌就業歧視的案件以有利于原告的方式達成庭外和解。11月,一所杭州法院裁定一名女青年勝訴,因爲一家教育機構基于她的性別拒絕給她面談機會,法院裁定被告賠償她2000元人民幣(326美元)。

d.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盡管許多關于職工安全的勞動法規與國際標准完全接軌,但由于缺乏必要資源,實施和執行的情況普遍欠佳。對法律的遵從較弱,標准時常被違反。當發生過多加班時,在許多情況下是因爲工人要求更多的加班以補償他們的低額基本工資,提高總收入,這就鼓勵了違規的做法。由于勞動法、職業健康和安全法以及規章未能適當地執行,使得工人的生計、健康和安全面臨風險。

中國沒有全國通行的最低工資標准,但是法律規定,地方和省級政府要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立的標准制定本地區最低工資。平均工資水平持續增長,由于經濟和人口變化,幾乎所有地方政府和省級政府在這一年裏都顯著提高了最低工資標准。據人社部的統計數字,至9月有17個省報告說最低工資提高,平均增幅爲14.1%。盡管通貨膨脹穩步上升,自從2011以來,全國最低工資的增長速度減緩,在那一年官員們首次公開發布該數字。在2011、2012和2013年,各省報告的平均增長率分別爲22%、20.2%和17%。技術工人的短缺、內陸地區投資增加、以及成功的罷工在中國許多地方促使工人的工資水平普遍提高。

法律規定工人每周工作40個小時,加班除外,還要有每周24小時的休息時間。法律還禁止每天加班超過3 小時或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 小時,並且規定加班必須付加班費。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並執行職業健康和安全規章。《職業病防治法》要求雇主對在危險條件下工作的雇員提供免費健康檢查並將結果通知他們。《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人有權報告可能危及其健康的違法現象或離開此類工作場所,而不應當有因此被解聘的風險。

根據一項法規,縣以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法的執法工作。法律還規定,如果中華全國總工會發現有雇主違法的現象,則有權責令有關地方勞動局對案件進行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與衛生規章的公司面臨多種處罰,包括被停止營業,或被吊銷商業證書和營業執照。法律授權對舉報違規公司的個人頒發獎金並提供保護,違規行爲包括隱瞞生産事故、不具備適當營業執照、操作不安全設備或未對職工提供適當的安全培訓等。法規的執行並不一致,處罰措施不足以對違規者起到威懾作用。

拖欠工資在許多地區仍然是一個問題。各級政府繼續努力防止拖欠並追回未付的工資和社保欠費。公司仍然可能在搬遷或關閉前的很短時間內發出通知,這經常使職工無法追索應得的報酬。雖然一些跨國公司具有創意的策略提供了在供應商工廠裏減少違反勞動法事件的新手段,但政府對外企附屬的供應商和純屬國內企業的供應商均監管不足,這是繼續造成惡劣工作條件的原因之一。官方媒體于10月發表的一篇文章引用了全國調查結果,受調查者中36%的人從來沒有在假日加班時獲得報酬,盡管法律有這種規定,超過20%的受調查者“經常”在假日加班。

許多弱勢工人是在非正式經濟部門中被雇用。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人員在2012年的估計,非正式就業占就業總數的20%到37%,基于此項研究使用的定義,45%到65%的農民工在非正式部門就業。聯合國的專家說,婦女尤其活躍在非正式經濟部門中,常常是作爲家政工人或小業主。非正式部門的工人常常缺乏勞動合同所涵蓋的保障,即使有合同,特別是農民工,也比較難以獲得福利,尤其是社保福利。在非正式部門的工人工作時間較長,而且工資只是正式部門工人的一半或三分之二。

2000年以來,患有職業疾病的工人數目增加。2009年以前,大約每年報告一萬起,但自從2010年以來,每年報告的數字平均爲2萬起。僅在山東省,近年來每年就有超過1000個新增病例。官方數據顯示,至2012年底,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工人總數在全國達到80萬人,其中超過70萬人是肺塵病。

全總的職業病專家估計,有2億人在危險環境中工作。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布的數字,據估計合格員工中只有10%的人獲得定期職業健康服務。中小企業雇用的員工總數最多,它們常常不提供規定的健康服務。它們還不提供適當的安全設備,以幫助預防疾病,有關當局也很少要求它們向受害者及其家屬支付賠償金。肺塵病(或稱黑肺病及矽肺病)的發病率依然很高。一家幫助治療農民工的非政府慈善機構估計,矽肺病影響到大約600萬農村居民。

8月,浙江省昆山市的一個金屬抛光車間發生粉塵爆炸,導致146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調查發現,該車間未能達到安全標准,缺乏清除易燃金屬粉塵的適當設備。該報告還指出,昆山市政府剛剛在爆炸前一個星期完成了對該車間的一輪安全檢查,但沒有發現違規行爲。在昆山爆炸幾天之後,一批勞工活動人士和學者發表了一封公開信,指出由于工廠主和地方政府未能保護工人,工人自己應當有權監督和報告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據一家主要的非政府勞工權利組織發布的消息,國務院12月30日宣布,在這次悲劇性事件中應負責任的18個人將被起訴。

關于煤礦事故與死亡的官方統計數字繼續下降。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說,至2013年底總共發生589起事故,1049人死亡,這兩項數字與2012年相比都下降了24%。在2014年上半年,發生了51起煤礦事故,造成122人死亡。7月,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承諾關閉1700多家小型煤礦,但沒有給出具體的時間表。小型煤礦的定義是年産量9萬噸以下。這一措施是爲了增強安全,減少傷亡。小煤礦的安全控制系統常常很陳舊,更容易發生漏水和瓦斯爆炸。

2014年西藏人權報告附錄

概述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以及中國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共産黨(中共)中央委員會主管中國的西藏政策。正如中國其它少數民族占多數的地區一樣,漢族共産黨員幾乎占據了西藏自治區及其它藏區的所有高層黨政軍和警察中的領導職務。掌控最高領導權的機構是北京由25人組成的中央政治局及其由7人組成的常務委員會。文官當局通常能夠對安全部隊保持有效的控制。

本年度,中國政府對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人權的尊重與保護情況依然不佳。在控制邊境地區、維持社會穩定和打擊分裂主義的名義下,政府對西藏特有的宗教、文化和語言傳統進行了嚴厲打壓,其方式之一是嚴格限制藏人的公民權利,包括言論、宗教、結社、集會和遷徙等項自由。政府常常诋毀達賴喇嘛,譴責“達賴集團”和“其他境外勢力”煽動社會動蕩。

其他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爲包括法外殺人、強迫失蹤、酷刑、法外拘留等。許多藏人感覺到,當局系統性地對他們進行政治壓迫、經濟邊緣化、文化同化以及教育和就業歧視。青藏高原各地的很多社區仍有大量的人民武裝警察(武警)和其他安全部隊駐紮,特別是在西藏自治區。壓制在全年都很嚴重,但在敏感的政治和宗教紀念日和活動前後更加突出。在很多藏族地區,據報道人們因爲要求自由與人權以及表達對達賴喇嘛的支持而被當局拘押。

政府嚴格管控西藏自治區及許多其他藏區的信息流通,外界因此很難准確評估該地區違反人權的狀況。中國政府嚴格限制外國記者前往藏族地區。此外,中國政府還騷擾或拘留了那些與外國記者交談、試圖向國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過手機、電子郵件、互聯網傳播抗議信息或表達不滿的藏人。中國政府還拒絕了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外交官訪問西藏的多次申請。由于這些限制,本報告引述的很多事件和案例無法得到獨立證實。

當局內部的紀律處罰程序缺乏透明度,外界無法得知安全部門和其他權力機關那些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被界定爲濫用職權的行爲是否受到了應有的懲處。

藏人自焚

據報道,本年度普通藏人和藏傳佛教神職人員的自焚事件至少有11起,明顯低于2013年的27起和2012年的83起。

據報道,自焚者繼續認爲其行爲是對政治和宗教壓迫的抗議。中國政府實施了對自焚者的朋友、親屬和同事進行處罰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于2012年聯合頒布了《關于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將涉及自焚的多種行爲定爲犯罪,包括“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以及幫助他人自焚”,對其中任何一項行爲均可以“故意殺人罪”提出指控。《意見》稱,自焚者“普遍具有分裂國家的動機”,自焚行爲本身即構成犯罪,因爲自焚威脅了公衆安全和公共秩序。《意見》還表示要對指揮策劃自焚的“首要分子”予以嚴懲。另外,一些藏區的中國政府官員拒絕向自焚者的家人提供社會福利,並且命令朋友和寺廟人員不得參加自焚者的葬禮或追思活動。

根據國際聲援西藏組織8月發布的一份報告,自2012年以來,據說至少有11名藏人因“幫助”或“煽動”其他人自焚而被以“故意謀殺”罪判處監禁和死刑。該報告還列出了受到處罰的另外98名藏人,這些人都是自2010年以來據說與自焚事件有關的人員。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有一些關于中國政府或其工作人員任意或非法殺人的報道,但沒有關于官員對責任者進行調查或處罰的報道。

據媒體報道,8月12日,警察在四川省甘孜自治州石渠縣對100多名抗議者開槍,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而死亡,抗議者是要求釋放他們的村長旺紮。

藏族流亡者創辦的新聞網站故鄉網2月發布的一篇報道說,警察把被拘押的貢覺達帕(音譯)虐待致死,他于2013年在西藏自治區的比如縣被捕,罪名是領導一次大規模抗議,抗議中國的采礦活動。

失蹤

西藏各地政府繼續對藏人實施任意的無限期拘押。

5月,警察在西藏自治區比如縣逮捕了丹增倫珠,他是一位有影響力的藏族僧侶,被捕時正在就藏族語言和民族特征做講座。他的下落依然不明。

僅次于達賴喇嘛的藏傳佛教第二精神領袖班禅喇嘛根敦確吉尼瑪的下落仍然不明。2010年以後中國政府未對他的情況作過任何公開表述。

酷刑以及其他殘酷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並保護人權”。但由于釋法權完全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掌握及其他原因,法官無法在法庭審理的案件中援引憲法。

西藏地區的警察和監獄當局對一些在押者和囚犯使用了酷刑和侮辱性手段。

本年度有報道指出,一些藏人在他們被監禁或以其他方式關押期間遭受中國官員毒打,甚至有人被打死。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2月28日當局在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拘留了旺波寺的僧侶紮西班久,因爲他私藏在政治上敏感的達賴喇嘛的著作和錄音。在拘押期間,他遭到毒打,並于次日死亡。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西藏和其他藏區在押囚犯的人數無從得知。有報道說,近期獲釋的一些人員由于在押期間受到嚴酷對待而導致終身殘疾或健康狀況極差。據多家消息來源透露,政治犯的衛生條件很差,常常無法洗浴。一些已出獄的人員報告說,他們曾被單獨關押在狹小的單人牢房達數月之久,缺乏睡眠和陽光,也沒有足夠的食物。有消息來源指出,除非在押人員生了重病,否則他們很難得到醫療服務。獲釋者還抱怨說,他們常常收不到家人送來的食物和藥品,因爲獄警會將這些物品沒收。在一些情況下,在押者和囚犯被剝奪探視機會。如同中國其他地區一樣,當局禁止外界對其監獄系統進行獨立監督。

任意逮捕或關押

藏族地區存在任意逮捕和拘押的問題。警方如持有拘留證,就可以在不將當事人正式逮捕或提出起訴的情況下扣押最多37天。警方必須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家屬或雇主。在37天過後,警方必須要麽正式逮捕在押者,要麽將其釋放。警方常常違反這些法規。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藏人被關押在不受司法審查的各類拘押設施中。

2013年,當局在西藏自治區索縣拘留了嘎瓦桑波(音譯),原因之一是他在一封信中說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據故鄉網在3月發布的一份報道,他在未經審理的情況下被拘押一年多,並在拘押中遭受酷刑,身體狀況很差。

拒絕公正、公開的審判

無論就條文或執行而言,被拘押或監禁的藏人均無法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囚犯有權請求與政府指定的律師會面,但實際上很多被告——特別是因政治原因被起訴的被告——無法獲得法律代理服務。

據設在印度的“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發布的消息,1月17日,當局在西藏自治區比如縣判處2名藏族村民領導人10年監禁,原因是他們未能履行維穩的職責。據報道,當局在拘留和後來判決時都沒有通知這兩人的家屬。

審判程序

在當局聲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分裂主義”的案件中,審批程序往往是草率和不公開的。據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在1月發布的一份報告,該院在2013年審理了20起與“分裂主義”和“國家安全”有關的刑事案件。關于這些案件沒有向公衆提供任何細節。

中國官員明確表示,他們認爲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把意識形態和政治作爲一項重要因素來考量。在8月12日舉行的一次自治區法官會議上,西藏自治區副主席兼自治區政法委書記鄧小剛要求高級法官在打擊分裂主義的鬥爭中把“意識形態和政治發展”作爲一項首要任務,在司法工作中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

安全部隊經常讓被拘押者和囚犯參加“政治教育”會議。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數量不詳的藏人因其政治或宗教活動而被拘押、逮捕及/或判刑。很多人被當局關押在司法程序之外的拘押設施,從未有機會公開出庭。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事務委員會(CECC)政治犯數據庫的信息顯示,截至9月1日,共有639名藏人因政治原因在獄中服刑或被關押,其中多數人關押在藏區。觀察人士認爲,藏人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被關押的實際人數要高得多,但由于無法接觸政治犯和監獄系統以及缺乏可靠的官方統計,實際數字很難掌握。盡管當局最近采取了廢除勞教系統的措施,數量不詳的人仍被關押在勞教設施中。CECC所跟蹤的639名藏人政治犯中,有621人是在2008年3月10日以後被拘押,18人是在此日期前被拘押。在621名2008年3月10日以後被拘押的藏人中,有251人據信或據推測是被關押或囚禁在四川省;202人在西藏自治區;103人在青海省;64人在甘肅省;還有1人在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其中174人的刑期是已知的,從18個月到無期徒刑不等,平均刑期爲7年零6個月。在這174名已知刑期的人中有73人是僧人、尼姑或藏傳佛教經師。

在2008年3月10日以前被拘押、據信截至9月1日仍被監禁的18名藏人政治犯中,15人的刑期已知,即從8年到無期徒刑不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員平均刑期爲12年零4個月。

1月,中國當局在西藏自治區比如縣把多吉索達判處11年監禁,原因是他領頭抗議一個采礦項目。據故鄉網報道,多吉索達據說還參與針對政府強迫藏人在其房頂上升中國國旗而舉行的地方上的抗議活動。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當局繼續監視私人通信,並搜查住宅和企業,以發現達賴喇嘛的照片和在政治上被禁止的其它物品。警察還檢查西藏自治區居民的手機,看是否有來自印度的“反動音樂”和達賴喇嘛的照片。據報道,當局甚至認爲某些電話上的來電通知音樂具有顛覆性,並以此爲理由拘留電話使用者。1月,西藏自治區警察拘留了一名藏族年輕人諾爾蓋,原因是之前對他的手機內容進行了隨機檢查。在拘押中,警察發現他的手機上有達賴喇嘛的照片和演講錄音。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警察對他使用酷刑,並且“警告他斷絕與外界的一切聯系”。

言論和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與外國記者交談、試圖向境外提供信息以及通過手機、電子郵件或互聯網傳播有關抗議的信息或表達其他不滿的藏人都會受到騷擾或者拘禁。  這一年中,西藏自治區及許多其他藏族地區當局試圖進一步加強對電子媒體的控制,處罰那些“制造和散布謠言”的人”。有消息稱,很多藏人,尤其是僧侶、學者、學生和政府官員努力回避敏感話題,即使在自己家中私下交談的時候也是如此。

據故鄉網報道, 3月,西藏自治區索縣當局逮捕了通過手機共享政治性內容的4個人。據設在倫敦的西藏觀察報告說,1月,一所法院判處西藏自治區比如縣的作家楚臣堅贊13年監禁,並把他的同事前警官約爾(音譯)判處10年監禁。據說堅贊和約爾“從事分裂主義活動,通過散布謠言破壞社會穩定”。堅贊在公開表示不同意西藏自治區高級官員關于比如縣鎮壓的講話後被捕。

新聞自由:政府嚴格限制外國記者在藏區旅行。2013年12月,《華盛頓郵報》報道說,“對于外國記者來說,進入北韓比進入西藏更容易。”據駐華外國記者協會報道,外國記者只有在獲得政府許可後才能前往西藏自治區,他們的申請很少獲得批准。幾名得以前往西藏采訪的外國記者是參加了政府組織的、有嚴格約束的旅行團才成行。在這種旅行中,政府官員無時不在,很難進行獨立采訪報道。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區進行報道也很困難。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稱,“中國的大部分地區,例如西藏以外的藏民居住區,基本上不對外國記者開放。”

中國政府繼續在一些藏族地區幹擾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以及設在挪威的獨立電台西藏之聲的藏語和漢語廣播。在青海省和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警察收繳並銷毀了“非法”衛星接收天線,一些天線被換成接收政府控制的有線電視系統的天線。

中國國內記者不對藏區的壓制事件進行報道。在網絡上通過博客發布的此類信息通常會被有關部門迅速刪除,作者有時會受到處罰。在訪問拉薩的幾個月裏,知名藏族博客作者和詩人茨仁唯色被嚴密監視,當局嚴格限制她的行動自由,禁止她會見敏感人士。她把自己的處境稱爲“軟禁”。唯色曾經撰文記錄藏人的抗議和自焚,並呼籲保護藏人的人權、青藏高原的環境以及西藏文化和宗教。

政府對供職于國內媒體的記者嚴加控制,並可以根據其政治可靠程度而聘用或解雇。  例如,4月官方的西藏電視台播放了一份招聘通知,尋求招聘若幹名新聞工作人員。其中一項要求是“與自治區黨委在政治和意識形態上保持一致,打擊分裂主義”。

暴力與騷擾:據設在印度的《西藏國際郵報》報道,藏族作家楚臣堅贊的家人在3月聽說當局在西藏自治區比如縣把楚臣堅贊判處13年監禁。警察于2013年10月逮捕堅贊,懷疑他參加了挑戰中國統治的活動。7月,當局曾軟禁茨仁唯色和她的丈夫藏學家王力雄,以阻止他們參加在北京的外交官舉辦的一次活動。

互聯網自由

當局在動蕩時期和政治敏感時期都會限制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手機和互聯網服務,有時長達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例如3月的2008年西藏抗議事件周年紀念、“農奴解放日”、以及7月份達賴喇嘛的生日前後。當局在所有藏區密切監視互聯網。許多報道說,當局搜查懷疑有可疑內容的手機。7月,青海省黨委說,該省對于涉及西藏和新疆的非法出版物予以無情打擊,有關政府部門正在監視互聯網和手機,以防止此類出版物和信息傳播。根據“大規模檢查文化市場”運動,西藏自治區和其它藏區的安全官員對網吧和手機市場進行了一系列檢查。許多網吧所有人被要求簽署“責任文件”,保證確保互聯網安全。西藏自治區和其它藏區的許多人報告說,在使用手機用藏語交換被認爲是敏感的信息後收到警告信。

在整個一年裏,當局屏蔽了設在外國的對藏區官方政策持批評態度的有關網站。中國境外的藏族活動人士和組織遭到來自中國境內有組織的網絡黑客攻擊。當局騷擾和拘押中國境內的藏族互聯網活躍人士。西藏行動中心以及中國和境外的其它公民社會組織遭到網上間諜攻擊;據互聯網監督組織公民實驗室在11月11日發布的一項研究結果,大部分此類事件和中國有關。據這項研究,策劃這些事故的人同樣也對大型跨國公司網站和西方政府網站發動了廣受矚目的攻擊。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許多藏族地區當局要求高等院校師生參加政治學習,特別是在政治敏感的月份,以防止校園出現“分裂主義”的政治和宗教活動。當局經常鼓勵藏族學者參加政府宣傳活動,例如發表公開講話支持政府政策。拒絕配合此類活動的學者可能難以得到晉升。在中國,公開批評中共西藏政策的學者會遭到官方報複。政府控制課程設置、教科書、其他教學材料以及具有曆史和政治敏感性的學術書籍的出版。當局常常拒絕批准藏族學者出國開會或參加學術和文化交流。

5月,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西藏自治區宣傳部部長董雲虎宣稱,自治區必須保護“絕對的意識形態安全”,批評達賴集團,壓制有關“西藏獨立”的信息,屏蔽宣稱“西藏獨立”的所有渠道。6月,西藏自治區社科院黨委書記車明懷要求學者們在意識形態領域與達賴集團進行堅決的鬥爭。

2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7位專家寫信給中國政府,表達了對10名藏族歌唱家和音樂家的人權處境的關切,據說這10人在2008年以後被拘留、失蹤或任意逮捕。藏區當局經常禁止出售和分發他們認爲含有敏感政治內容的音樂。

有計劃的城市經濟增長、快速的基礎設施建設、非藏人湧入傳統藏人地區、擴展旅遊産業、強制性重新安置藏族農牧民以及削弱公立學校中的藏語教育和寺院中的宗教教育——當局的這些政策繼續破壞著藏區的傳統生活方式和習俗。

藏語和漢語均爲西藏自治區官方語言。一些(但並非所有)公共和商業標識使用兩種文字。在官方和商業建築內,如銀行、郵局和醫院等,常常缺少藏語標識。很多情況下,表格和文件只有中文。漢語普通話被廣泛使用,大多數官方通訊使用漢語,很多藏區公立學校的授課語言也主要是漢語。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爲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盡管有文化和語言權利保證,許多小學、初中和高中學生僅享有有限的藏語教學和課本。據自由亞洲電台的一份報道,2月,政府強迫組織者取消了預定在四川省阿壩自治州舉行的一次藏語競賽,告訴組織者藏語包含可用于表達反對中國統治的詞彙。

雖然開設有藏語課程,但中國的頂尖大學不用藏語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授課。爲少數民族學生和有興趣從事少數民族研究的漢族學生設立的“民族”院校只在藏族語言和文化課程中使用藏語授課。培養技術能力和其他就業能力的課程用普通話授課。

集會和結社自由

即使在官方指定的“自治”地區,藏民通常也無權組織保護其文化遺産和獨特自然環境的活動或在此類活動中發揮實質性作用。藏民如果抗議采礦或其它他們認爲會破壞環境或聖地的工業活動,常常會受到恐嚇和逮捕。例如,據故鄉網報道,6月,當局在青海省海南自治州拘留了一些藏人,因爲他們認爲漢人非法采礦並舉行抗議活動。

宗教自由

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返國的自由,但事實上政府嚴格限制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旅行和遷徙自由。

國內出行:在整個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省份的藏區,所有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出行自由受到嚴格限制。武警和地方公安人員在主要道路、城市、城郊以及寺院周圍設置路障和哨卡,這種情況在敏感時期尤甚。身著僧侶服裝的藏人在路邊哨卡會受到格外嚴格的盤查。

2012年,來自四川和甘肅藏區的兩個年輕藏人在拉薩自焚(這是近年來在拉薩發生的首次自焚事件)。其後,當局基本上禁止了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人,尤其是僧尼,進入西藏,除非他們事先從多個政府部門獲得特別許可。許多藏人報告說很難獲得所要求的許可。這項規定不僅使外地藏人無法進入西藏自治區的宗教聖地朝觐,同時也阻礙了從陸地經尼泊爾進入印度的旅行。從西藏自治區境外前往拉薩的藏民也報告說,當地政府要求他們交出全國身份證、住在指定的旅館、每日把他們的計劃通知當局。這些要求並不適用于前往拉薩的漢人。

5月下旬,據報道當局阻止人們出于宗教目的前往岡仁波齊峰,這是一個主要的朝觐聖地。就在該禁令下達之前,達賴喇嘛在印度北部做了一次公開布道(時輪大法)。

即使在西藏自治區之外也有很多藏族僧尼報告說,到他們自己的寺廟以外旅行非常困難,政府人員常常拒絕批准遊訪的僧人在別的寺廟短暫停留和靈修。當局僅僅許可非藏族人——尤其是漢族的藏傳佛教僧人——前往藏傳佛教寺廟短暫訪問。這項規定在西藏自治區實施得尤爲嚴格。

6月5日,當局釋放了藏族電影制片人當知項欠,但繼續騷擾他,並限制他的出行自由。

境外旅行:很多藏人,尤其是知名的宗教和文化界人士、學者、活動人士以及來自農村的人員繼續報告說,獲得新護照或者爲現有護照延期非常困難。一些藏人報告說,他們只有通過數額不菲的行賄或者承諾不去印度才能拿到護照。藏人在出于宗教、教育和其他目的出訪印度時仍然面臨很大困難和障礙。有報道說,一些曾前往印度旅行的人護照被當地有關部門收回。嚴密的邊境控制大大限制了跨越國境進入尼泊爾和印度的人數。2013年有171名藏族難民通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加德滿都設立的藏人接待中心進入尼泊爾,並由此轉往印度定居。這個數字低于2012年的242人和2011年的739人。

中國政府在敏感紀念日或敏感事件前後會對藏人出行進行限制,並加強邊境控制。

中國政府對外國人進入西藏旅遊實施控制,該限制並不適用于中國任何其他省級行政區。根據一項1989年出台的規定,外國遊客在進藏前必須獲得西藏自治區頒發的一份證明信。大多數遊客是在通過正式注冊的旅行社預訂行程時獲取這份文件。在西藏自治區內,外國遊客必須全程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導遊陪同。外國人很少被批准由公路進入西藏。

每年3月裏的1959年西藏起義紀念日前後,當局會禁止許多外國遊客進入西藏自治區,這已經成爲一個年度的慣例。外國遊客前往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地區有時也受到嚴格的限制,但當局從未正式發布不得前往這些地區旅行的禁令。一些零星證據顯示,中國國內遊客進入西藏的人數增加超過了外國遊客進藏人數的減少。與外國遊客不同,漢族遊客進藏無須特別許可。

中國官員繼續嚴格限制外交官和記者進入西藏。外國官員只有在獲得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前往西藏旅行。即便得到了批准,他們的行程也必須由西藏外事辦公室安排並有人全程陪同。此類許可很難獲得。這一年裏,美國政府官員遞交了12次外交官訪問西藏自治區的申請,但沒有一次獲得批准。除了幾次受到當局嚴密監控的旅行外,當局反複拒絕外國記者進入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申請(請參見“言論和新聞自由”部分)。

歧視和社會虐待

婦女

強奸和家庭暴力:本年度沒有經過證實的關于強奸或家庭暴力的數字。

生育權利: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藏族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生孩子的數量多于漢族。一些任職于政府部門的藏人說,他們受到工作單位的壓力,讓他們只生一個孩子。

賣淫在藏區並不少見。非政府組織和衛生專家對艾滋病毒/艾滋病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的日益增多表示非常憂慮。

歧視:對婦女參政沒有正式的限制,很多基層政府職務都由女性擔任。但在省、州級政府工作崗位中,婦女人數明顯偏低。一個官方網站顯示,女性在西藏自治區全體幹部中占的比例超過41%。

兒童

藏區很多農村地區都實施了中國在全國實行的“撤點並校”政策,導致很多村級學校關閉,很多學生——包括小學生——都被轉入城鎮或城市的寄宿學校。有報告顯示,很多寄宿學校未能爲年幼的學生提供充分的照管。

人口販運

欲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請訪問: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少數民族

西藏自治區人口普查數字顯示藏族居民在自治區登記的常住人口中占90.5%,但大量在西藏長期、中期或短期居住的漢族人口沒有包括在官方數據裏,如幹部(黨政官員)、技術和非技術工人、軍隊和武警人員及其家屬等。據官方人口普查數字,藏族居民在農村地區登記的常住人口繼續占將近98%。

西藏自治區及青藏高原其他地區的移民人口絕大多數集中在城市。政府對經濟開發的補貼政策往往使漢族居民獲益多于藏人,結果引發不滿。在青藏高原上很多以藏人爲主的城市中,很多小企業、餐館以及零售商店都是由外來的漢族或回族移民擁有或經營。

觀察人士繼續對開發項目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側重于使非藏族人受益表示關切,此類政策導致許多漢人和回民進入西藏自治區和其它藏區。西藏高原各處的許多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都是由其它省的大型國有企業設計和建造,這些項目都是由來自外省的專業人員和低薪和臨時務工人員管理,而不是招聘當地居民。西藏自治區的導遊面臨政府支持的來自中國其它地方的“援藏”導遊的競爭,這些人被送到西藏顯然是因爲他們在政治上更可靠,他們在經過有關西藏的簡短培訓後就開始工作。

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受到排斥是造成各種身份的藏人群體産生不滿情緒的一個主要根源。仍有藏人報告說在就業過程中遭遇歧視,一些招聘廣告明確說明不歡迎藏人應聘。有人聲稱,漢人在招聘過程中會得到優先考慮,從事同樣工作也會得到比藏人更高的報酬。2012年5月之後這一問題更加突出,因爲很多原籍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人被趕出自治區,爲區內的非藏人創造了更多就業和商業機會。一些藏人報告說,和漢人相比,有意創業的藏人更難獲得許可和貸款。這一年裏,當局更多地限制接受外國資助的當地非政府組織和爲藏族社區提供幫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導致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區缺乏有益的非政府組織項目。

中國政府繼續在西藏和其他藏區實施將遊牧藏人安置在城鎮地區和新建農村社區的政策。據報道,出現過強行安置的做法。新華社在一月的一篇報道中說,到2013年年底,西藏自治區曆時八年的牧民重新安置計劃正式結束。官方聲稱安置項目的目標是幫助藏族貧困人口改善住房條件、醫療和教育;不過,牧民常被安置在鄉鎮和公路附近,遠離寺廟,而寺廟是傳統上的社區和社會服務提供者。政府還要求牧民自己承擔很大一部分安置成本,這常常導致他們陷入債務。

盡管3月的一份媒體報道說西藏自治區省級政府工作人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到了70%,但自治區黨委書記職務仍然由漢人擔任,自治區內絕大多數縣的黨委書記也由漢人擔任。在自治區內,安全、軍事、財政、經濟、法律、司法以及教育等領域的最高職務仍然不成比例地由漢族幹部擔任。在甘肅、青海、四川、雲南的10個藏族自治州中,有七個州的黨委書記是由漢人擔任。青海省有兩個自治州的黨委書記由藏人擔任。雲南省有一個自治州的黨委書記由納西人擔任。擔任黨政職務的藏人常被禁止在寺廟公開敬拜或以其他方式從事宗教活動。

政府有關“親藏獨勢力”的宣傳加重了中國社會對普通藏人的歧視。很多藏族僧尼在寺外活動或在中國其他地方旅行時選擇穿非宗教服裝,以免遭到騷擾。一些藏人報告說,他們會遭到出租司機拒載,有的旅館拒絕爲其提供房間。

社會暴力

藏族牧民之間的爭鬥以及因此産生的暴力——有時甚至包括殺人事件——是一個嚴重問題。據故鄉網報道,5月青海省的兩個村莊因土地爭議發生衝突,至少9名藏人受傷。

2014年人權報告——香港

概述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1984年關于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以及特別行政區憲章——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 確認香港享有除國防與外交事務以外的高度自治。2012年,一個由1193名成員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梁振英爲第三屆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特首)。在2012年9月選出的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成員和通過有限選舉産生(即由稱爲功能組的“小圈子”選出)的議員共同組成,後者一般支持中央政府。當局保持了對保安部隊的有效控制。

從9月下旬起,學生和民主活動人士舉行了大規模示威,反對中央政府關于2017年普選特區行政長官的實施框架,抗議活動側重于該框架對候選人選擇的限制。

據報道,最重要的人權問題是對公民參與和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改變政府的能力的限制、對新聞自由的限制和傷害新聞工作者的暴力事件、以及立法機構權力有限,某些社會階層對立法會享有過大政治影響力。

其他人權問題包括出于政治原因拒發簽證、人口販運、據報道存在任意逮捕或關押的現象、警察采取其他極端手段限制集會自由、以及對某些少數民族的社會偏見。

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來起訴和懲罰濫用職權的官員。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爲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未有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告。

b. 失蹤

未有出于政治原因造成失蹤的報道。

c.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基本法禁止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沒有關于安全部隊使用酷刑、以非人道或侮辱性方式對待或處罰被拘押者的報道;但是,有一些報道說警察過度使用暴力。上半年,警方的“投訴警察辦公室”接到了1244起警察過度使用暴力的投訴,其中1起被證明屬實,1起被證明屬實但與報告情況不符,5起未被證實,3起謊報,10起未涉及過失,90起無從調查,453起由投訴人撤銷,65起通過非正式途徑解決。至6月,在等侯調查並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認定的投訴有616起。有28起有關警員襲擊非在押人員的投訴指控,其中1起被認爲是謊報,3起無從調查,6起由投訴人撤銷,其余至6月在等侯調查並由監警會認定的指控有18起。上半年還有120起有關警員襲擊在押人員的指控,其中11起無從調查,13起至6月已由投訴人撤銷,其余至6月在等侯調查並由監警會認定的指控有96起。

從9月至12月的抗議活動期間,許多專家認爲香港警察使用武力的方式是得當的,符合專業要求;但是,一些民主派活動人士、非政府組織觀察人士和記者對警察的行動表示關切。錄像顯示警員在10月15日虐待民主派活動人士曾健超,7名涉案的警察在10月15日被停職,在調查之後警方于11月26日正式逮捕了所有這7名警察,他們被控犯有“導致實際身體傷害的攻擊”罪。

監獄和拘押設施條件

監獄和拘押設施的條件基本上符合國際標准,而且懲教署准許獨立人權觀察員訪查。過去,非政府組織曾向立法會的公衆投訴辦公室表達過擔憂,指出“監獄廣泛地使用單獨監禁”並且“缺乏爲工作的囚犯提供勞動保護的立法”。

居住條件:年內,懲教署共管理30所刑罰機構(包括最低、中等和最高警戒的監獄,一所精神病中心以及一些培訓、拘留、教化和戒毒中心),許可的收容量爲11528人。至6月30日,香港監獄中的囚犯總人數爲8906人,其中8604人年滿18歲(80.3%爲男性,19.7%爲女性)。至6月30日,有302名18歲以下的少年犯被關押在懲戒設施,包括監獄、培訓中心、拘留所和戒毒中心。當局沒有將男性和女性囚犯關押在一起,也沒有把少年和成人囚犯關押在一起。

懲戒設施的平均使用率爲77.6%。懲教署承認在某些類別的懲戒設施存在超員問題,如拘留所(審判前拘留)和最高警戒的監獄。懲教署制定了改建現有設施的政策,以便增加空間,並使設施現代化。

服刑人員通常都可以得到飲用水和足夠的食品。衛生和醫療服務良好。

上半年有9起關于懲教署設施中關押的囚犯死亡的報告。法醫法庭和一個陪審團參與調查死因,到年底時死因調查結果尚未報告。

管理:服刑人員與被拘押人員都可以收發信件、接受常規探訪、表達他們的宗教信仰或從事宗教活動,並可在懲戒設施參加宗教禮拜。據懲教署稱,囚犯可以不受限制地通過內部和外部渠道投訴。服刑人員和被拘押人員可以向司法當局提交未經審查的投訴,要求對可信的非人道條件指控進行調查,並就非人道條件采取法律行動。司法當局對可信的非人道條件投訴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向公衆開放的方式記錄在案。政府調查並監督監獄與拘押設施的條件,此外還有一個外部申訴專員公署。沒有關于存檔記錄發生問題的報告。懲戒和司法當局對非暴力犯人的處罰手段包括社區服務或罰款,以此替代監禁。

獨立監督:政府允許人權組織訪查監獄,但是,至9月懲教署並無收到此類請求。治安法官可以就監獄設施的居住條件、過分擁擠、管教人員改進、培訓、娛樂節目和活動以及其他影響在押人員福利的事務提出建議和意見。在前六個月,治安官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對懲戒設施進行了223次訪查。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或關押,但是年內發生過一些任意逮捕或關押的事件。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香港警察部隊屬于保安局,負責維護內部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民選政府保持對香港警察部隊的有效控制,政府具備有效的機制來調查和懲罰濫權與腐敗。

年內未有關于保安部隊有罪不罰現象的報道。

人權活動人士和一些立法會議員對監警會的一些情況感到關切:監警會成員全部由行政長官指定,而且監警會缺乏從事獨立調查的權力,從而限制了其監督職能。監警會無法迫使警員參與其調查,媒體也有一些有關警察拒絕參與調查的報道。10月,監警會宣布它在調查關于與民主派抗議活動中警察有不當行爲的指控——包括關于虐待抗議者曾健超的指控——並將行使其法定權利監督香港警察的內部機構投訴警察辦公室進行的調查。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對嫌疑人的逮捕通常公開進行,警察持有經正式授權的官員基于足夠證據簽發的逮捕證。嫌疑人必須在48小時內受到指控或者被釋放,政府尊重此項權利。對嫌疑人問話必須錄相。法律規定被控人員有及時獲得司法決斷的權利,當局能夠有效地尊重該權利。據懲教署發布的數據,自2008年以來嫌疑人在受到審判之前被關押的時間增加了近40天。2013年,嫌疑人平均被關押99.5天,而這個數字在2010年和2008年分別是和80天和60天。

在押人員能夠及時被告知他們被控的原因。保釋系統能夠有效運作,當局允許在押人員隨時會見一名自行選擇的律師及家庭成員。

任意逮捕:  民主活動人士稱有針對他們的任意逮捕事件,並稱這些事件是出于政治目的。

在9月26日至10月27日,警方報告說在香港各地的民主抗議中逮捕了324人。抗議者呼籲舉行公開選舉,對北京處理香港事務的方式提出批評。警察對這些人提出了多種指控,包括非法集會、強行進入、擁有被禁止的武器、各類攻擊、妨礙公務、刑事恐嚇、試圖盜竊、縱火和擾亂公共秩序。媒體報道說,警方讓大多數被逮捕的人交保獲釋或撤銷了對他們的指控。9月27日,警方拘留了學生抗議活動的領導者黃之峰、岑敖晖和周永康,在這次抗議活動中,有數人強行進入香港政府大樓並在那裏靜坐。據報道,警方把黃、岑和周關押了近40個小時,直至法官于9月28日下令釋放。當局沒有對這3人正式提出犯罪指控,但保留在晚些時候對他們提出指控的權利。法律允許警察在不提出指控的情況下把嫌疑人關押“合理的”一段時間,法院的解釋是大約48小時。11月26日,在執行一項民事法院判決清除旺角公共道路上的路障過程中,警方拘留了黃和岑以及大約另外30人。九龍城裁判法院于次日釋放了所有被拘留的人。檢察官指控黃和岑妨礙司法官員執行公務,當時執法人員正在清除路障。檢方並要求對該案停止審理,直至2015年1月。

警方于7月1日至2日的夜間靜坐活動中短暫拘留了511人,罪名是非法集會,在這次靜坐中,抗議者呼籲舉行公開選舉,批評北京處理香港事務的方式。在被捕的人中,當局允許保釋的有25人,其他人受到警告。8月,這25人中的11人在向警方報到時拒絕延長其保釋期。他們被無條件釋放,這意味著他們不需要定期向警察局報告。此項調查仍在繼續,警方保留了提出起訴的權利。

7月4日,當局逮捕了立法委員黃毓民,懷疑他犯有普通攻擊罪,據說此前在6月,他曾在立法會大廳向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扔玻璃,他拒絕把保釋延期。調查仍在繼續,警方保留了提出起訴的權利。

e.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總體上尊重司法獨立。司法機構爲公民提供一個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法院可以在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限範圍內解釋基本法中與此有關的條款。法院同時也解釋基本法中有關中央政府職責或涉及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但是,在對這些問題作出最終裁決之前,法院必須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就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最終判決作出以後不可上訴。基本法要求法院遵從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但解釋發布之前作出的裁決不受影響。作爲基本法的最終解釋者,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解釋基本法。  

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機構是基本法委員會,由6名大陸成員與6名香港成員組成。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首席大法官提名香港委員。人權及律師組織對此程序表示擔憂,因爲該程序能夠取代終審法院作出最終裁決的權力,可能會被用來限制司法獨立或降低法院的權威。

6月10日,中央政府發布關于香港局勢的“白皮書”,白皮書把法官稱爲“行政人員”,要求他們必須熱愛中國。6月27日,1800名身穿黑衣的律師舉行了一次無聲遊行,抗議該白皮書及該文件顯然沒有從根本上區分香港政府的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香港司法局的一位發言人說,白皮書旨在解釋“一國兩制”政策的實施,中央政府無意幹預香港的法制和司法獨立。香港終審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8月說,地方司法機構將完全基于法律行事,並指出《基本法》保護司法獨立。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了獲得公正和公開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能夠保障該權利。除在裁判法院和區法院級別之外,案件都由陪審團審理。如果被告請不起律師,可以得到一名公費律師的服務。數名活動人士抱怨說,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師在向這類被告提供無償服務時未能投入足夠的精力。在其他方面,被告有足夠的時間和服務設備以准備辯護。被告有權被及時告知他們所面臨的指控細節,並有權獲得公開的、沒有過度拖延的審判。被告可以面對並質詢對方的證人,也可以請求證人出庭爲自己作證。被告及其律師都可以查看政府持有的與其案件有關的證據。被告有上訴和不被強迫作證和認罪的權利。

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但官員腐敗案件除外。根據法律,倘若現任或前任政府官員的生活水平高于與其官職收入相當的水平,或者所控制的現金或財産與其官職收入不符,便被認爲有罪,除非當事人能夠令人信服地解釋這種差別。法庭在實際運作中執行該法令。法院審理案件時使用特別行政區的兩種官方語言:漢語或英語。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關于出于政治原因監禁與拘押人員的報告。

民事法律程序和補償

有一個獨立而公平的司法部門來處理民事問題,公民可以向法庭控告侵犯人權的做法,要求法庭作出賠償判決或下令制止侵權做法。活動人士經常對特別行政區法庭的獨立性表示擔憂,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享有高度自主權。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爲,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禁律。

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個人資料不得被用于采集該信息時所聲明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一些特定的豁免允許特別行政區當局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調動個人資料用以防止、偵察或起訴犯罪。在滿足法律所規定的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資料可以被調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機構,以達到保護特別行政區的安全、防禦或國際關系的目的;或者用來防止、偵察或起訴犯罪。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致力于防止未經當事人或公署專員的同意而不當使用、公布或比對個人資料的情況。

秘密監視或截留電訊及郵局信件僅限被用來防止或偵察“嚴重犯罪”或保護“公共安全”。法律建立了一個兩級系統用來批准監視活動;在這個系統下,具有較強侵入性的監視需要由法官批准,而侵入性較弱的監視則需要由一名高級執法官員來批准。申請截留電訊必須與至少要判處7年監禁的罪行有關,而申請秘密監視則必須與至少要判處3年監禁或至少處罰金100萬港元(128700美元)的罪行有關。

5月,香港個人資料隱私專員敦促民間組織支持個人資料隱私保護,並以此作爲其公司治理責任的一部分。該專員鼓勵民間組織尊重其客戶和員工的隱私權。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與新聞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新聞業、有效的司法機構與總體上支持新聞自由的政府相結合,推進了言論與新聞自由。然而,在這一年中媒體組織抱怨說這方面的挑戰日益增多。

言論自由:關于個人批評政府的能力並無法律限制,對于公開或私下討論公衆感興趣的問題也沒有其他行爲者施加限制,上述行爲不會導致報複。但是,媒體和公民社會組織聲稱,中央政府對媒體施加壓力,以壓制對其在香港的重要政策的批評。

出版自由:香港記者協會在7月說,過去這一年是數十年來“新聞自由最黑暗的一年”。新聞記者受到攻擊,媒體公司解聘批評政府的記者,對于被認爲批評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的媒體,廣告商撤回贊助。然而,由香港大學獨立的公衆意見項目在9月份進行的一次調查發現,受訪者對新聞自由的滿意度回升至30%,比前5個月上升了15%。

暴力與騷擾:這一年裏發生了幾起針對新聞界人士的暴力襲擊事件。

2月26日,數名拿刀的謀殺者襲擊了前明報主編劉進圖,他因有關中國大陸的敢于直言的調查性報道而知名。劉背部和腿部受傷。廣州警方逮捕了實施攻擊的2人,但是調查沒有揭示攻擊的動機或指示攻擊的人。在劉領導下,明報曾經調查李旺陽的可疑死亡事件,並批評道德和國家教育等項政府政策,報道中國高層領導人親屬的經濟關聯,並倡導在香港實行民主改革。

3月,拿著金屬管的4人襲擊了即將推出的香港《早間新聞》的主任和新聞部主管。5月,該出版物宣布說它不會出版,因爲好幾位投資者撤銷了投資。4月,警方逮捕了與這次襲擊有關的5人,到年底時調查仍在繼續。

對2013年襲擊民主派的壹傳媒集團或2013年6月襲擊《陽光時務》所有人陳平事件的調查沒有取得進展。

審查或內容限制:年內仍有關于媒體自我審查的報道。大多數媒體都爲與大陸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所擁有。有人指出,這些媒體的編輯會顧及發行人對商業利益的考慮,容易進行自我審查。

據報道,許多大陸公司和與大陸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公司拒絕在壹傳媒集團出版物和報紙AM730中刊登廣告。這兩家媒體對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均持批評態度。

2月,香港商業電台解雇了敢于直言的主持人李慧玲。此前,在2013年11月,她被從一個廣受歡迎的早間節目調至一個晚間節目。李批評其雇主向政府的壓力屈服,以便得以延長執照。

廣受歡迎的在線新聞網站“主場新聞”于7月突然關閉,該刊物效法《赫芬頓郵報》。主場新聞的創始人蔡東豪是支持民主的“占領中環”運動的支持者。該網站關閉引起的猜測是該事件是一場更大的運動的一部分,該運動旨在壓制對“占領中環”抗議活動的支持。

互聯網自由

政府未限制對互聯網的訪問,但民主活動人士和抗議者聲稱中央政府當局密切監控他們的電子郵件和對互聯網的使用。互聯網十分普及,並被廣泛使用。

有報道說曾經發生出于政治目的對私人和團體的網上攻擊。

6月,未經識別的黑客對一項由香港大學進行的普選民意調查發動了超過一百億次拒絕服務攻擊,迫使該項調查的3家服務供應商中的2家取消服務。有70萬香港居民參加此項民調。

6月,未經識別的黑客對《蘋果日報》網站發動了一系列網上攻擊,導致該網站暫時關閉。《蘋果日報》是壹傳媒集團的一份出版物,經常批評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

在7月和8月,未經識別的黑客從壹傳媒集團、其董事局主席黎智英以及壹傳媒集團其他員工的電腦中獲取了超過900份私人文件,並將這些文件泄漏。

8月,香港廉政公署的官員搜查了黎智英和他的高級助理馬克·西蒙的住宅,這次搜查與一項反賄賂調查有關,而該調查源于7月和8月被泄漏的電子郵件。

政府報告說,在9月26日至11月15日,警方逮捕了14人,罪名是“懷有犯罪或欺詐意圖獲取電腦信息”。一位警方高級發言人告訴媒體說,“這種犯罪旨在煽動其他人在互聯網上從事犯罪行爲”,他強調,“警察有權請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必要信息,以協助調查”網上犯罪。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對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有一些限制。有的學者認爲香港的學術界在與中國有關的工作中實行了一些自我審查,爲的是保持良好關系以及在大陸從事研究和教學的機會。

5月,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報告說,教育局長吳克儉警告老師和學生不要參加要求普選的活動“占領中環”。這顯然是恐嚇,幹預了表達自由。一位教育局的發言人說吳的話旨在“提醒”教師們,而不是向他們施加壓力。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該權利。政府常規性地對公衆會議和示威——包括批評中央政府的示威——頒發“不反對通知書”,絕大多數抗議活動未見嚴重事件發生。政府統計數字顯示,每天平均發生7到8起“公共事件”。但是,對于政府嚴格限制在中央政府聯絡辦公室前舉行抗議的做法,活動人士和泛民主立法會議員表示關切。7月,在新界發生了抗議土地開發的活動之後,爲增進建築物的安全和便利施工設置了障礙物,香港政府借此對在中聯辦和立法會樓群舉行抗議實施了更嚴格的限制。從7月至8月底關閉了中聯辦前面的一個區域。

6月4日,數以萬計的人士以和平方式聚集在維多利亞公園,紀念天安門事件25周年,過程中沒有發生意外。政府爲舉辦燭光晚會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發放了許可,據報道在中國這是唯一獲准舉行的紀念天安門事件的活動。

據組織者說,51萬人參加了一年一度的“七一” 反中央政府示威。據警方估計,有98600人參加。抗議者譴責中央政府日益幹預香港事務,呼籲通過改革實行民主選舉。警方以非法集會名義逮捕了511人,其中25人被交保獲釋,其余的人被警告後釋放。

據媒體和警察估計,數萬人參加了9月和10月的民主抗議活動,不過參加人數因活動地點和時間而有很大差別。參加者抗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8月31日的決定,該決定要求2017年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由1200人的提名委員會以多數票選出,並且把候選人總數限制在2至3名。這些抗議活動基本上是和平的,盡管10月在旺角和銅鑼灣2個區發生了少數暴力衝突,當時一些人試圖清除抗議者在幾條主要道路上建立的路障。一些抗議者指控這些人可能與犯罪團夥有關或是應中央政府的要求行動,並指控警察沒有及時制止事件的發生。警察調查了這些事件,後來逮捕了被懷疑攻擊抗議者的19個人。

10月15日晚,據報道大約200名示威者試圖建立路障,阻礙港島東西連接道路的一個主要隧道,在此過程中與警方發生衝突。身穿防爆服的數百名警察試圖清除路障。8名抗議者和4名警察在衝突中受傷。11月警方挫敗了抗議者試圖在香港金鍾區衝擊政府大樓的企圖,逮捕了至少40名抗議者。獨立報紙《南華早報》拍攝的錄像顯示,12月1日,一群抗議者在金鍾攻擊他們懷疑是便衣警察的3人,把其中一人打得失去知覺。在11月30日至12月1日的抗議暴力事件中,有58人被送往醫院,其中至少11人是警察。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該權利。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該權利。在上半年,當局注冊了919個團體,沒有拒絕任何申請。

c. 宗教自由

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

法律規定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民以及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但有一些明顯的例外。

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其特有的移民與入境政策,並對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相關的投訴獨立作出決斷。至7月31日,有8996件免遣返申請等候入境事務處的處理,包括基于《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提出的申請。從3月至7月,入境事務處處理的164件申請被全部認定屬實。申請人和活動人士繼續對申請處理的緩慢速度及政府對申請者提供的有限補助提出批評。

政府與聯合國難民署及其他人道組織合作,對內部流離失所者、難民、回歸難民、尋求政治避難人士、無國籍人士和其他相關人士提供保護和協助。

繼續有人批評說,入境事務處拒絕讓出于看來並不違法的原因前來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入境。6月,3名台灣學生領袖報告說,香港當局拒絕了他們的簽證申請,目的是阻止他們參加7月1日的反政府集會。5月,當地移民官員在機場拒絕讓一位台灣學者入境,他是爲了在一次紀念天安門民主運動25周年的會議上講話。按照政策,入境事務處不對個別案例發表評論。活動人士、一些立法會議員及其他人士則聲稱此類拒絕入境的決定是根據中國當局的指令作出的,因爲被拒人士通常對大陸持批評觀點。保安局回應稱,盡管入境事務處與其他機構(包括大陸的機構)交換信息,但它獨立做出自己的決定。

出國旅行:大多數居民很容易從特別行政區政府得到旅行文件。但是,中國當局不准一些人權活動人士和大多數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們到大陸去訪問。.  11月,據報道倫敦的中國官員通知一個英國議會委員會的成員,中國將阻止他們前往香港,這些議員當時正在調查英國和香港之間的關系。

移民與遣返:政府的政策是遣返來自大陸的無證移民,當局不考慮他們的難民申請。截至9月,有1803名非法入境人員和非法移民被遣返大陸。

政府不接受台灣護照爲有效的簽證文件,但爲希望訪問香港的台灣護照持有人提供了便利的機制。從2013年9月開始,持有大陸通行證的台灣遊客可以通過網上注冊在香港停留一個月。

難民保護

獲得庇護:特別行政區的政策是不授予庇護或避難身份,也沒有臨時庇護政策。政府的做法是把難民或庇護申請人交給律師或聯合國難民署。

遣返:政府承認,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它在法律上有義務提供不遣返保護,該公約從1992年起適用于香港。3月,在2013年一項香港終審法院的裁決後,政府實施了“統一審核機制”,該法院的裁決命令政府按照聯合國難民署駐香港辦事處的要求識別難民。這個新系統基于返回後受迫害、酷刑或殘酷非人道或有損尊嚴的待遇和處罰等項風險集中處理申請。申請人繼續獲得政府付費的法律援助。

就業:政府視那些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提出申請的人士和尋求庇護的人士爲非法移民或“超期逗留者”,因此他們在香港不享有合法的工作權利。等待審批的申請人沒有合法的工作權利,那些被聯合國難民署給予難民身份或按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而被免予遣返的人士必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才能夠工作。這些人士也沒有資格接受就業再培訓局或職業培訓局的培訓。基于《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被接受的人員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在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許可。

獲得基本服務: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國際社會服務社”香港分部合作,在審批期間對庇護申請者和因遭受酷刑而提出申請的人士提供實物援助,包括臨時住房、食物、衣物、交通津貼、心理咨詢、醫療服務以及其他基本必需品。7月有6712人得到了援助。

醫院管理局根據具體情況在公立診所或醫院對使用者免除醫療費用。教育局接受不會在短期內被遣返的未成年人提出的入學申請。學校或大學的入學申請由入境事務處處長酌情裁量。

2013年9月,聯合國難民官員對近1000名居住在特別行政區新界肮髒環境中的申請庇護者的狀況表示擔憂。他們警告說,政府未能確保申請庇護者享有適當生活標准的權利。

第三節 對政治權利的尊重: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利

基本法限制居民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和平改變其政府的權利。立法會的一部分議員是由爲主要經濟和社會部門代言的“功能組別”投票者選出來的。在這個結構下,有些人可以控制多個立委席位的票數。選舉30個功能組別立委席位的選民總數比選舉一個地方選區立委席位的選民人數還少,地方選區有30個立委席位。從2012年開始,選民可以選舉5個在區議會部門新設的功能組別席位,這些席位又被稱爲“超級席位”。這5名立法會成員由不屬于其他功能組別的選民選出。政府表示,現有的選舉功能組別立委的方法不符合普選的原則,但是並未采取行動來取消功能組別。除了這5個新功能組別席位之外,在2012年還增加了5個地方選區席位,使立法會由過去的60席改變爲70席。

基本法禁止立法會議員提交能夠影響公共開支、政治架構或政府政策的提案。特別行政區選送36名代表參加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且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有199名代表。要在人大的日程上加入修訂基本法的提案必須經過特區行政長官、三分之二立委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區人大代表的批准。只有人大才有權修改基本法。

雖然早先曾經承諾要廢除區議會中所有由他任命的議員席位,在2012年特區行政長官仍然動用其權力任命了534名區議會議員中的68名,區議會是特別行政區通過選舉産生的最基層立法機構。政府表示會在2016年和2020年分批淘汰非民選席位(爲中國本土鄉議局的代表所保留的27個當然席位除外),但泛民主人士指稱該做法違反了之前在立法會和行政當局之間達成的立即廢除所有區議會任命成員席位的共識。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的選舉:2012年,有1193名成員的特首選舉委員會選出前行政會議理事長梁振英作爲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而該選舉委員會由支持政府的選舉人和他們的支持者所支配。這次選舉被廣泛批評爲一個非民主的程序。中國國務院正式對梁振英進行任命,胡錦濤主席在2012年7月主持了他的就職宣誓儀式。

根據基本法所建立的標准,2012年爲由70名成員組成的新立法會進行的選舉一般被認爲是自由和公平的。在35個功能組別席位中,16位現任議員因無競爭對手而獲得連任 ,他們全是支持政府的成員。與35個地方選區席位合在一起,支持中國和現任當權者的候選人贏得70個席位中的43席,而民主派候選人贏得了27席。

下一次特區行政長官選舉預定在2017年舉行,選舉方式尚未確定,下一屆立法會的選舉預定在2016年舉行。

1月至7月,廉政公署接到了13起與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爲)條例》有關的投訴。這些投訴包括收買選民、選舉前向選務官員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候選人及其代理人之外的人員使用選舉經費、發表關于候選人的虛假或誤導陳述、發布不符合某些要求的競選廣告、不登記選舉結果,以及在選舉時向他人提供茶點和娛樂。到7月爲止,6起選舉投訴在調查中,5起被認爲是無從調查,2起查無證據。在同一時期,有一人因2012年的舉報被起訴定罪。

政黨和政治參與:泛民主黨派面對一系列妨礙他們在立法會中占有多數席位或讓其黨員成爲行政長官的體制障礙。選舉的程序確保親商界的代表和政府的盟友掌控著多數席位。此外,中央政府及其商界支持者向支持北京在香港的政治議程的黨派提供慷慨的資金支持,以保證這些團體保持對政府的控制,並占據高層官職。

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該批准了2017年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實施框架,但民主派人士批評該框架不民主。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說,這次普選將有2至3名候選人,候選人提名須經一個提名委員會多數票批准,提名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成立方式按照目前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模式。民主派活動人士和立法會議員批評該框架不民主,因爲它旨在確保只有支持中央政府的候選人才能獲得提名,而提名委員會主要是由不經過選舉産生的親北京成員組成。

婦女與少數民族的參與:在29名行政會議(內閣部長和輔佐行政長官的“非官方”委員)成員中有6名女性。35名直接民選的立法會議員中有9名女性,35個功能組別議員中有兩名女性。在45名最高層的政府官員中(局長、副局長和常任秘書長),有13名是女性。  

對于非華裔人士參加競選或擔任公務員並沒有法律限制,然而大部分民選或任命的高層職位都要求任職人員僅在特別行政區有合法居留權。立法會中沒有少數民族議員。政府認爲民族血統與任命公務員無關,所以並未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政府工作時申報其民族或種族。有些觀察人士批評這種做法妨礙政府監督對非華裔人士的雇用和晉升。

第四節  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給予刑事處罰,政府基本上有效地執行了該規定。特別行政區繼續被認爲較少有腐敗。

腐敗:  廉政公署負責打擊腐敗,它的職責是調查和起訴案件、預防腐敗和制訂反腐政策。廉政公署的運作基本上是有效和獨立的,它和公民團體積極合作而且有足夠的資源。從1月至7月,廉政公署接到391起政府職員違反反腐敗法律的舉報。截至7月,廉政公署正在調查的舉報有168起,認定182起無從追查,41起查無證據。在同一時期,當局根據2014年之前收到的舉報起訴了11起案件中的14名政府職員。其中4人已被判罪,10人在等候審判。

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面臨多項腐敗指控,包括擔任公職時行爲不端和提供虛假信息。12月,許被裁定犯有5項不同的罪行,包括3項公職人員行爲失當罪、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爲失當罪和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他被判處7年半監禁和超過140萬美元罰款。

2013年9月,前廉政公署專員湯顯明涉嫌說謊和作僞證,因爲他在立法機關的證詞和9月初公布的一份報告內容有出入。該報告是由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饋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發布的。湯被控在國外與官員和學者用餐時揮霍開支。9月25日和26日立法會傳喚他對上述出入進行解釋。7月,立法會發布一份報告,批評湯無視節儉原則,在五年任職期間不夠檢點。

資産披露:  特別行政區要求,27名最高級別的公務員需每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資,另有3100名工作級別的高層人員需每兩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資。負責制定政策的部門還會對容易出現利益衝突的職位提出額外的報告要求。公務員事務局監督和核實這些對公衆開放的信息。對不遵從者有刑事和行政處罰。

信息公開: 對于信息自由沒有立法。一部行政條例是政府各局、各處以及廉政公署向公衆提供信息的框架。根據該守則,如果會在幾個寬泛的領域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傷害或偏見,政府部門可以拒絕披露信息。這些領域包括:國家安全與外交事務(僅限中央政府管轄)、移民問題、司法與執法問題、對個人造成直接風險、危害環境、不正當獲益或得到好處、經濟管理、公共服務的管理和運作、內部討論及意見、公共部門就業和公職人員的委任、研究統計及分析、第三方信息、商業事務、過早提出信息請求、以及受法律限制的信息。政治上的不便或可能造成困窘都不可作爲拒絕提供信息的理由。1到6月,申訴專員共收到33起與信息披露條例有關的投訴。

截至3月,政制和內地事務局收到1196份根據上述條例獲取信息的請求,其中152份仍在處理。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各類國內和國際人權組織的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能夠調查和發布人權案例的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基本上予以合作,並且對人權組織的觀點有所回應。批評中央政府的著名人權活動人士也能夠自由地運作,並在特別行政區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人權機構:有一個申訴專員公署和一個平等機會委員會。由政府任命申訴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他們在運作中都是獨立的。這兩個機構的工作都不受政府幹擾,都在其負責的領域中發布過批評政府的內容。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作爲一個公衆代言人倡導少數民族權利、方便殘疾人士進入公共及商業建築以及其他平等機會委員會責任範圍之內的問題。

第六節 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法律規定所有的永久居民都是平等的,政府執行此項規定。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實施有關法律。

婦女

強奸與家庭暴力:強奸,包括配偶強奸,屬于刑事犯罪,警方有效地執行此法律。到6月份,警方收到22起強奸案及559起非禮案的舉報。

政府高度關注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並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和起訴罪行。政府有效地執行了禁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法規並起訴違法者。從1月到6月,警方調查了821起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允許受害者尋求對施暴人處以3個月禁令,還可以延長到6個月。家暴法不能直接對施暴者治罪,但是施暴者有可能在其他法律之下受到刑事指控。政府執行相關法律並起訴違法者,但判決一般只包括禁令或禁制令。

法律涵蓋了已婚配偶、同性和異性同居者、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及直系親屬和非直系親屬之間的性騷擾行爲。法律保護18歲以下的受害者,允許他們在成年監護人的幫助下自行申請禁制令,以應對來自其家長、兄弟姐妹以及法律規定的直系或非直系親屬的騷擾。法律還准許法庭命令施虐者參加一個反暴力學習班。如果施虐者造成了人身傷害,法庭可以在現有的禁令上附加一個逮捕授權令。法庭可以將禁制令和逮捕授權令延長到兩年。

政府針對施虐者提供幹預和心理咨詢項目。65個綜合性家庭服務中心和11個家庭與兒童保護服務站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施虐者提供服務。政府繼續進行公共宣傳以強化家庭、對抗暴力,並加強了有關預防家庭暴力的公共教育。

女性外陰切割/外陰割禮(FGM/C):沒有關于香港發生FGM/C的報道,當局承諾調查和起訴任何有關FGM/C的指控。

性騷擾:法律禁止性騷擾和基于性別、婚姻狀況和懷孕的歧視。該法律適用于男性和女性。警察有效地執行了該法律。

生育權:夫妻和個人有權決定生育孩子的數量、間隔以及時機,並有權獲得最高標准的生殖衛生服務,而不遭到歧視、脅迫和暴力。避孕信息、分娩時的熟練助産士服務、産前及産後護理等都很普及。墮胎導致的並發症管理以及其他緊急病症也都能得到救治。

歧視:婦女與男性享有同等地位和權利。至4月,各級公務員中婦女占36.5%;處級以上的公務員中婦女占34.1%。至9月,婦女在立法會秘書處所屬機構中占60.8%,在處級以上的職位中占53.3%。大約24%的法官和司法官員是女性,婦女在非法官和司法官員的法院系統員工中占70%。

性別權活動人士和公共政策分析人員認爲,盡管法律平等對待男性和女性在離婚協議中的財産權和繼承權,事實上婦女要面對就業、工資、福利、繼承以及升職等方面的歧視(見7.d.)。據報道,大多數的有工作貧困人口和在勞工法保護之外的人都是婦女。

法律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開展工作以消除歧視和騷擾,促進男女之間的平等權利。婦女事務委員會爲婦女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詢,許多非政府組織積極地提出社會態度和歧視婦女方面的問題。

兒童

出生登記: 所有在特別行政區出生的中國人,或在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人,均可獲得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權,後者給予在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權利。在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孩子,其父母爲非中國公民但至少有一人是永久居民者,可獲得永久居留權並有資格申請入籍成爲中國公民。對上述身份的登記是常規性的。

虐待兒童:從1月至6月,警察接到470起虐待兒童的報告:204起案件涉及人身虐待(指14歲以下的受害者),266起涉及性虐待(指17歲以下的受害者)。法律要求保護遭到虐待的受害兒童,包括遭受毆打、襲擊、忽視、遺棄以及性剝削的兒童。政府執行此項法律。法律允許起訴在特別行政區境外的某些性犯罪,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政府在衛生署的所有50個母子健康中心提供包括防止虐待兒童在內的家長教育項目。政府還提供公共教育項目來提高公衆對虐待兒童的意識,並警示兒童如何保護自己。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服務部門有兒童心理專家,家庭與兒童保護服務部門則有社工提供服務。警方保持一個虐待兒童調查組並與社會福利署合作開展一個兒童證人支援計劃。有關托兒所的法律有助于防止不適當人員提供兒童保育服務。

強迫婚姻和早婚: 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16歲,21歲前結婚要求出具書面同意書。在特別行政區沒有早婚或強迫結婚的例證。

對兒童的性剝削: 在特別行政區有關于來自某些亞洲國家的18歲以下女童被性販賣的報告。

欲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請訪問: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異性之間雙方同意的合法性交年齡爲16歲。根據法律,與16歲以下的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處5年監禁,而與13歲以下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處終身監禁。

法律認定持有、制作、複制、進口或出口涉及18歲以下兒童的色情産品爲犯罪。至于出版或導致出版廣告,如果該廣告傳達或有可能被理解爲傳達某人已經出版、出版或有意出版任何兒童色情産品的信息,也屬于犯罪行爲。當局基本上執行該法律。對制作、出版或爲兒童色情産品做廣告所處的刑罰爲8年監禁,持有兒童色情産品的刑罰爲5年監禁。

跨國拐騙兒童: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締約方。有關具體國家的信息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網站: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hong-kong-sar.html

反猶太主義

香港的猶太社區有大約5000到6000人,本年內鮮有反猶太主義行爲的報告。猶太社區中有人對穆斯林社區的某些布道言論感到關切,但香港穆斯林社區總體上是較溫和的。

人口販運

欲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請訪問:www.state.gov/j/tipl/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醫療、交通以及其他公共服務方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以及精神殘障的人士。政府基本上執行了這些規定。政府基本上實施了法律及有關項目,以保證有殘疾的人士能夠出入建築物、獲取信息以及進行交流,但仍有一些殘疾人受限制的報告。

《殘疾歧視條例》指明殘疾兒童必須有受教育的平等機會。學校歧視殘疾學生爲違法。據政府稱,有嚴重殘疾或多種殘疾的學生經家長同意被安排到特殊學校,而有較輕殘疾的學生則在普通學校就讀。媒體上有個別關于在教育和精神健康設施中發生虐待的報道。最近一次涉及此類虐待的法院案例發生在2011年。

特別行政區實施了一系列旨在增進殘疾人權利的法律、行政及其他措施。一些人權組織說,特區遵守其《殘障歧視條例》,但他們認爲這些條例內容有限,政府並無義務促進平等機會。

社會福利署直接或者與非政府組織和雇主協作,爲殘疾人士提供培訓和職業康複服務。到6月止,共有16998人參與了各類項目。截至6月,社會福利署對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士在12504個地點提供了由政府補貼的照顧服務。另外還在 6245個地點爲殘疾兒童提供了學前服務,目的是提高他們加入到普通學校並參加其課外活動的機會。

截至4月,政府雇用了3401名有殘疾的公務員。殘疾人在立法會秘書處中占有2%的職位,在司法系統占有1%的司法職位和2%的非司法職位。

在就業、教育以及某些公共服務方面仍然有歧視殘疾人士的事件。法律要求在建築物中增進殘疾人通行便利並制裁那些歧視的人。

盡管政府檢查和偶爾關閉不合要求的企業,對于殘疾人士來說,出入公共建築(包括公立學校)以及使用公共交通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殘疾人士抗議說,政府歧視他們。他們聲稱,爲了得到社會保障服務,那些與家庭成員住在一起的有嚴重殘疾的人士只能搬出去獨居,或者其所有的家庭成員都必須辭去工作。政府堅決否認了這項指控,稱政府爲有嚴重殘疾的人(“100%喪失收入能力”的人)建立了殘疾補助項目,以幫助滿足他們因自己的身體條件而産生的特殊需要。另外,如同特別行政區內所有面臨經濟困難的公民一樣,殘疾人可以申請全面的社會保障協助。

公平機會委員會表示,盡管自1997年以來一直實行具有包容性的教育政策,特別行政區在爲殘疾學生提供公平機會方面仍較落後。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盡管94%的人是華人,但特別行政區仍然是一個多民族的社會。來自許多民族的人士都被承認是永久居民,他們依法享有充分的權利。法律禁止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監督該法律的實施與執行。種族關系辦公室從屬于民政事務局,是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實施該委員會的計劃。平等機會委員會還設有一條熱線,聽取與種族歧視有關的查詢及投訴。除了英文及中文版本以外,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行爲准則(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其他一些指定材料)還用印地、泰、烏爾都、尼泊爾、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語言發布。

2014-15學年,政府爲少數民族中小學生制定了一個“第二語言學習框架”。維權人士對政府改變“思維方式”表示歡迎,指出需要的是漢語爲第二語言的課程設置,而不是一個含糊的“框架”。

種族關系辦公室通過給非政府組織發放資金,爲母語非華語的青年主辦了一個跨文化學習項目

政府爲非華裔學生融入香港的學校制定了政策。政府還爲有大量非華裔學生的指定學校提供專項資金,用以發展他們自己的項目、與其他學校分享最佳做法、研發補充教材,並建立華語支持中心來提供課後活動項目。據媒體報道,在852所公立學校中有31所學校的少數族裔學生占多數,而且這些學校只教授有限的中文。

對于沒有正式的、政府提供的課程來幫助學生爲中文的中學教育證書考試做准備,活動人士表示了關注,因爲絕大多數公務員職位都要求通過該考試。政府爲參加該考試提供資助。活動人士還指出,政府鼓勵主要是華裔的學校歡迎少數族裔學生的計劃事與願違,將某些學校變成了“隔離機構”。據報道,這些學校不教非華裔學生中文,不過政府鼓勵非華裔學生的家長利用各個區爲初學漢語的學生開辦的課程。根據官方與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報告,沒有學會中文的學生要進入大學和勞動市場都有很大的困難,導致失業和貧困。

少數族裔領袖和活動人士抱怨說,政府要求所有申請工作的人都講華語的做法使不講華語的人無法擔任公務員和執法人員。據報道,香港警務處在年內雇用了100名非華裔警官。

來自大陸的新移民是否應該被當作一個在反歧視法之下值得關注的人群?在這個問題上,活動人士與政府有不同意見。盡管有人關注新移民在特別行政區住滿7年之前沒有資格獲得社會福利的情況,法院仍然堅持這一法律標准。這些移民可以基于個案申請幫助。

基于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爲

沒有法律對雙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動治罪。盡管特別行政區有法律禁止基于種族、性別、殘疾和家庭狀況的歧視,沒有法律禁止公司因性取向或性識別而歧視。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LGBT)的專業人士僅被允許通過一個“長期訪問簽證”帶伴侶到特別行政區。但是,成功獲得這種簽證的人不能在港工作、獲得身份證或獲得永久居民資格。政府稱公共教育及現有民法和刑法足以保護LGBT社區的權益,立法是不必要的。沒有進一步立法機制可用于幫助起訴基于偏見對LGBT人群犯罪的行爲。

第七節  勞工權利

a.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包括相關的規章和法令,規定工人有組織和加入獨立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不需要事先批准或滿足過份條件。但法律沒有規定集體談判權,也沒有規定雇主有義務與工人談判。工會聲稱,法律允許雇主直接拒絕談判。法律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進行集體談判,國際勞工組織認爲這是對其公約所許可的例外情況的過于寬泛的解釋。工會必須向政府的職工會登記局注冊,而且必須有至少7名會員才能注冊。個人組織工會不受阻礙,但只有香港居民才能參加工會或擔任工會領導職務。工會可以聯合,但《工會條例》要求工會在參加國際組織之前須經特區行政長官批准。截至9月當局注冊了7個新工會,有3個工會根據工會的要求取消了注冊。年初有大約343萬名領薪水的雇員和掙工資的人員,其中有813897人(大約23.7%的工作人口)屬于工會。

法律允許使用工會資金達到政治目的,條件是工會必須舉行一個大會得到多數投票成員的批准。

法律規定了罷工的權利,但是對公務員在這方面有所限制。根據《雇傭條例》,雇主不得解雇、懲罰或歧視行使其工會權利的雇員,且不得防止或阻攔雇員行使其工會權利。另外,根據《雇傭條例》,被不合理和非法解雇(包括因該雇員行使其工會權利而解雇)的雇員,可獲得責令複職或重新雇用形式的補償,這取決于雇主和雇員雙方的同意。國際勞工組織建議香港政府制定法律,規定不執行重新雇用命令爲違法行爲。政府報告,至9月共發生了涉及774名工人的4次罷工。活動人士稱發生過更多的罷工,但政府不願承認,擔心影響特別行政區的商業友好形象。

法律規定,對不合理和非法解雇要恢複雇員職位和/或支付不超過15萬港元(合19300美元)的賠償。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爲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溝通、協商以及自願談判提供方便。九個經濟部門各自的三方委員會都有工會、雇主和勞工處的代表。在勞工糾紛中,勞工處勞資關系科協助調解,以便勞工糾紛得到解決,盡量減少矛盾與幹擾。

工人團體獨立于政府和政黨。但是,民主派勞工活動人士稱只有親政府的工會才能在三方會談中有實質性的參與,而民主派的香港工會聯合會則受到排擠。工會報告說,發生過一些反工會的解聘事件,不過數量很少且互不關聯。

盡管對罷工並未有法律上的禁止,而且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已由基本法所保障,但大多數工人都要簽署受聘協議,協議通常會說明擅離崗位就是違約,有可能導致即時解雇。《雇傭條例》中許多條文都禁止因罷工而解雇工人,並宣布受聘協議中任何懲罰工人罷工的部分爲無效。和往年一樣,數千名工人參加了五一勞動節遊行,呼籲提高最低工作和改善工人的保障。據政府稱,年內沒有雇主因工人參加罷工而將其解雇的報告。

b.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政府有效地執行了該法律。有人擔心,作爲受雇條件的一部分,一些移民工欠下了高額債務,這使得他們有成爲債奴的風險。香港禁止追討與就業有關的債務,但是執法卻由于輸送工人的一些國家較爲寬松的規定而受到阻礙。一些持有香港執照的雇傭代理機構被懷疑與印度尼西亞機構勾結,從債務安排中獲利。有些香港機構非法沒收家庭傭工的護照、就業合同以及自動取款機卡,一直扣押至還清債務爲止。政府就這些案件向多個外國使團表達了關切。

還有一些報告說,有些雇主非法禁止家庭傭工因與工作無關的原因離開工作地點,這有效地防止了他們向當局報告所受到的剝削。特別行政區當局稱他們鼓勵受到侵害的工人投訴和使用政府的調解服務,並積極追查任何違反勞工法的行爲。

另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保護兒童不在工作地點遭受剝削。法規禁止任何工業設施雇用15歲以下的兒童。其他法規限定,在制造業,15到17歲的人每天的工時爲早7點到晚7點之間的8個小時,每周不超過48小時,並禁止18歲以下的人在危險行業的工業設施中超時工作。

13到14歲的兒童可以在一些非工業設施中工作,前提是要保證他們受到至少9年教育,並要保證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勞工處有效地執行了這些法律,並定期檢查工作場所,以確保這些法規得到遵守。在年內的前8個月裏,勞工處共做了93840次檢查。在同一時期,法院在一起違反兒童勞動法規的案件中作出有罪判決。

d. 就業或職業歧視

勞工法律和法規禁止基于種族、性別、殘障、性取向、艾滋或其他傳染病病毒檢測陽性或社會地位進行歧視。政府有效地實施了這些法律法規。法律規定,雇主如果以缺乏某種語言能力拒絕聘用員工,就必須證明該職位需要熟練掌握該語言的能力。

e.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最低小時工資爲港幣28元(合3.60美元),于2011年開始實行。2013年5月調整至港幣30元(合3.86美元)。在2013年9月,扶貧委員會劃定根據家庭的大小,以稅前和領取政府福利前的家庭月收入中位水平的一半作爲官方貧困線。單身家庭的貧困線定爲3600港元(合463美元),兩口之家的貧困線爲7700港元(合990美元),三口之家的貧困線爲11500港元(合1480美元),等等。根據這個定義,超過131萬人(總人口718萬)生活在貧困中。一組香港和英國學者于2013年11月公布了一份研究,稱共有147萬香港人生活在貧困中,比政府估計的數字多出16萬。

工資往往是由雇主或雇主協會決定。此外,一些活動人士指責說,雇主哄騙工人簽署合同,將他們的聘用條件變成“自雇”,從而使他們不能夠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例如帶薪休假、病假、醫療保險、工傷賠償或政府規定的公積金等等。據勞工處稱,在一些案例中雇主因此類行爲面對高額法院罰款。勞工處表示,它正努力提高公共意識,加強咨詢、調解服務,並加強執法以保護雇員的權利。

對大多數雇員來說,沒有有關工時、帶薪周休日、工休或強制加班的法律。對某些團體或職業來說,比如保安和某些類別的司機,有關于工時和工休的規定與指南。根據年內由政府統計處所作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報告,大約有17%的香港雇員每周工作60個小時以上。法律規定工人有權享受12天的法定假日,雇主不可以用付錢的方式來取代法定休假。

9月,政府將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月工資從4010元港幣(合515美元)提高到4110元港幣(合530美元),此標准適用于10月1日之後簽署的所有新合同。政府還提高了外籍家庭傭工的強制膳食津貼標准——若雇主不提供膳食的話。

政府的標准雇傭合約要求雇主除了支付最低工資以外,還要爲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處、工傷保險、旅費津貼以及膳食或膳食津貼。這些費用可以爲其提供一個不錯的生活水平。外籍家庭傭工如果被解雇就可能會被驅逐。在離開一個雇主以後,工人在必須離開特別行政區之前有兩個星期的時間來尋找新的工作。活動人士認爲,這個限制使工人容易受到各類雇主的虐待。通過法律途徑提起投訴的工人可能會被允許離開雇主但是仍留在特別行政區,不過他們不能去工作,所以只能靠自己的存款或依靠慈善援助生活。

政府認爲,爲了保持有效的移民控制並防止流動工人超期滯留並從事未經批准的工作,“雙周規定”是必要的。政府稱,最高工時和工休時間的有關規定涵蓋了本地工人和流動工人。但是,對于爲何住家傭工(包括本地和外籍傭工)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工資限制之內,政府解釋說,“獨特的工作模式——全時在家、按需服務的規定以及要求家庭傭工做的五花八門的家務——都使確認實際工時成爲不可能,從而無法確定應付的工資。”

家庭傭工經常要與雇主住在一起(雇主不總爲傭工提供分開的住處),致使難以執行每日最多工時或加班的規定。他們也可能遭受身體和言語的虐待,面臨惡劣的生活和工作條件,並且行動自由受到限制。

在年內的前8個月,勞資審裁處以13個與雇用外籍家庭傭工有關的罪名對三名雇主判刑,罪名包括工資違約、年假違約以及不支付賠償。從1月到8月,59名外籍家庭傭工遞交了刑事訴訟狀,其中25件是針對雇主虐待的,包括強奸(1件)、非禮(5件)以及傷害和毆打(19件)。

8月,涉及印尼傭工艾維亞納·蘇裏斯特亞甯斯的案件進行審前聽證,據說她在爲前雇主工作時受到嚴重虐待。這次審判定于12月開始,他的雇主被控違反勞工法和刑法。香港警方和勞工部在1月中旬派出一組官員前往印尼,向艾維亞納收集自願證詞和證據,並進一步對她解釋她根據香港勞工法和刑法所享有的權利。今年早些時候,艾維亞納的案例被媒體報道後引起了國際關注。

有保護工人在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這些法律被有效地執行。

勞工部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部門負責促進健康與安全、執行安全管理法規以及制定並執行政策。在前8個月中,勞工處進行了85538次工作場所檢查,並發出了2131份停工或改善通知書。在同一時期,當局還就工作場所檢查發現的1314項違規收取了共13604470元港幣(合175萬美元)的罰款。

本年度第一季度,勞工處報告了8219起工傷事故,其中2475起被歸類爲工業事故。同期還發生了10起因工業事故造成的死亡。雇主必須報告雇員因工作事故造成的所有傷害。勞工活動人士對致命工業事故增加表示關切,這些事故主要發生于建築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沒有限制在台風或暴雨警告期間工作的法律,但勞工處發布了一個關于天氣惡劣時工作安排的“實踐守則”,包括建議雇主在有某些級別的台風或暴雨警報時只要求必要的工作人員上班。親政府和泛民主的工會都呼籲審查在惡劣天氣情況下對勞工的保護,包括法律保護。

2014年人權報告——澳門

概述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特區憲章(基本法)享有除了國防和外交事務之外的高度自治。8月,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一個由4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進行的選舉中獲得連任。當局對安全部隊保持有效的控制。

年內報道的明顯違反人權的問題包括: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能力、限制新聞和學術自由以及未充分執行有關工人權利的法律。

雖然當局在加強追查販運案件的力量,但人口販運仍舊是一個問題。有人擔憂據基本法第23條于2009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可能對各種公民自由造成不利的影響,但直至年底檢察官沒有根據此法律起訴任何案例。

政府采取步驟起訴和懲罰濫用權力的官員。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爲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于政府或其代理人進行任意或法外殺人的報道。

b. 失蹤

未有出于政治原因造成失蹤、拐騙或綁架的報道。

c.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此類做法,沒有政府官員采用這些做法的報告。

監獄和拘留所條件

監獄和拘留所的條件基本上符合國際標准,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前往探視。

居住條件:  澳門監獄是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監獄,最大容量1475人,至6月使用率約爲最大容量的83%。本年度上半年,滿16歲(刑事責任年齡)的犯人有1230名,其中有1021名男性和209名女性。12歲到16歲的犯人要受到“管教”,根據其犯罪情節可以包括監禁。上半年內,大約20名青少年被當局收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囚犯可以得到飲用水和足夠的食品,衛生條件良好。

管理:政府有適當的記錄保存程序。政府繼續使用替代方法處理非暴力犯罪者。申訴專員能夠爲囚犯和被拘押人員服務。囚犯和被拘押人員有合理的機會會見訪客,每周有一次探視機會,必要時還可通過視頻接受探視。有孩子的犯人可申請周末探視,周末探視時可使用家庭房間。當局許可宗教禮拜,包括在監獄裏舉行的有組織宗教活動。法律允許囚犯和被拘押人員在不受審查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投訴並要求調查不合規定的情況。法官和檢察官每月視察監獄,聽取囚犯的不滿意見。

獨立監督: 據政府稱,沒有獨立的人權觀察員要求或實際訪問澳門監獄。法官和檢察官至少每月一次對澳門監獄進行視察。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關押,政府基本上遵循這些規定。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文官政府對治安警察(普通執法)和司法警察(刑事調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有對官員濫用權力和腐敗進行調查和懲處的有效機制。本年內沒有關于保安部隊有罪不罰的報道。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對嫌疑人的逮捕公開進行,憑經正式授權的官員基于足夠證據簽發的逮捕證。被拘留人員能夠自行聘請律師,如有經濟困難,政府會爲其提供一名律師。被拘留者能夠迅速與家庭成員聯系。在收押後48小時之內,警方必須將被拘留者呈交給一位法官審查。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前調查的法官享有廣泛的權力,可以收集證據、命令或撤銷起訴以及決定是否釋放被拘留人員。據政府稱,被告應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法庭審理。檢察官必須在八個月內結束調查,提出或撤銷訴訟;如被告人在押,則必須在六個月內結束。如案件沒有被拘人員,審前調查階段必須在四個月內結束;有被拘人員的案件的必須在兩個月內結束。法律規定,審前拘留期限在六個月到三年,視指控的罪名和司法程序的進展情況而定。對可能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經常拒絕保釋。

在上半年,當局收到三份投訴,聲稱警官虐待被拘押人員。其中兩起案件被送交檢察官處理,另一案件的紀律檢查程序尚未結束。沒有關于在押人員或囚犯死亡的報道。

e.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運作中基本遵守此項規定。

法院可以對涉及中央政府職責或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事項進行裁決。但是,在對這些問題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對最終裁決不得上訴),法院必須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相關條款作出解釋。當人大常委會作出對有關條例的解釋後,法院在援引這些條例時“應遵循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被告享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執行了這一權利。一個案件可由一位法官或一組法官主辦,根據犯罪的類型和法定的最高刑罰而定。

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可查看政府所掌握的有關其案件的證據並有上訴的權利。法律規定審判必須公開,並由陪審團進行,除非法院爲“保護人的尊嚴、公共道德或確保法院的正常功能”作出例外決定。被告有權迅速獲知指控的詳情(有免費翻譯)、出席審判、與證人對質、有足夠的時間准備辯護、不被強迫作證或強迫供認罪行、並可及時向律師咨詢。政府爲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或支付訴訟費用的人提供公共律師。法律賦予所有居民這些權利。

司法系統爲公民提供一個公平和有效的司法程序。在這一年裏,由于辦案能力不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處理被拖延。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政治監禁與拘留的報道。

民事法律程序和補償

有一個獨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統處理民事案件。公民可要求法院下令停止對人權的侵犯或尋求賠償。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積壓,從提出民事控告到開始審理常常需要長達一年的等候期。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爲,而政府基本遵守這些規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承認,有關資料保護的投訴和查詢持續增加。

批評政府的活動人士稱政府監聽了他們的電話交談。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而政府基本尊重這些權利。

法律認定,從事或“准備從事”叛國、分裂、顛覆中國政府和盜竊“國家機密”爲犯罪行爲。叛國、分裂和顛覆罪特指使用暴力,政府聲明該法不會被用來打擊和平的政治活動或媒體自由。

出版自由:獨立媒體活躍並廣泛表述各類觀點,國際媒體自由運作。主要報紙享有政府大量資助,在敏感的政治問題上(如台灣問題)傾向緊跟中國政府的政策。但它們一般對特區政府進行自由報道,包括刊載批評特區政府的報道。

暴力和騷擾:5月3日是“世界新聞自由日”,安全人員和政府官員在當日強行阻攔一名試圖接近行政長官崔世安以便采訪的記者。6月21日,安全人員把一名參加網上媒體團的記者從澳門大學集會廳拖走,原因是該記者從遠處拍攝一位進行無聲抗議的畢業生。

新聞檢查或內容限制: 活動人士對某些媒體的自我審查表示擔憂,特別是因爲新聞機構和記者擔心有些批評性的報道會使政府限制資助。活動人士還報告說政府曾拉攏高層媒體管理人員出任各種顧問或在選舉委員會任職,這也造成了自我審查。記者對政府限制有關它自己活動的新聞發布、而且只在自己喜歡的媒體上公布法律通知的做法表示關切,認爲這影響了媒體評論的內容。

互聯網自由

政府不限制或幹擾對互聯網的使用,不審查網上內容,也沒有可信報道說政府曾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監視私人網上通信。

據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至7月,在607500總人口中有288008名互聯網登記用戶。這個數字沒有考慮多人共用一個帳戶的情況,也沒有包括使用移動設備上網的人。

法律對許多網絡犯罪進行刑事處罰,並授權警察在得到法院搜查令後可責令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保存和向當局提供各種信息。一些立法委員擔憂該法律授權會使警察在某些情況下未經法院下令而直接采取這些行動。

在政府提供的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中可使用在大陸被禁的推特。據活動人士說,他們可以自由地使用臉書和推特進行交流。活動人士還報告說,政府安裝了企業級軟件,能夠審查、解密和掃描在其免費無線網上傳送的加密信息,而不通知使用者。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據報道,數名學者因參與政府不喜歡的政治活動而被大學降職或解聘。聖若瑟大學把研究人員蘇鼎德解聘,原因是他邀請一位對中國共産黨持批評態度的嘉賓前來演講。該大學還把蘇鼎德的妻子陳秀瓊降職,因爲她也參與組織了上述講座。與此同時,澳門大學把副教授和政治活動人士仇國平停職,指控他把自己的政治信仰強加給學生,他後來被解聘。據報道,當局還打擊了表達不同政見的其他一些教授。特區的大學沒有終身教職,因此教授們很容易因政治原因被解聘。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項權利。對于使用公共道路、公共場所或對公衆開放的場所舉行示威,法律要求事先通知,但無須事先批准。當政府試圖限制在公共場所舉行示威或其他公開活動時,法院一般會做出利于申請者一方的裁決。警察可更改遊行路線,而組織者有通過法院對其提出抗爭的權利。

活動人士報告警察經常試圖通過明顯的方式對示威者錄像,以示威脅,而且建議旁觀者不要參加抗議。活動人士還指出當局對示威者發出口頭命令,而不是通過書面交流,這對在法院抗訴其決定造成困難。8月24日,5名活動人士試圖就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進行一項基于問卷的“民意調查”,當局拘留了他們,但後來把他們釋放。當局聲稱這些從事民意調查的人員收集個人身份信息,構成“非法”使用該信息。維權人士質疑該指控的法理依據,因爲接受調查者是自願提供信息。

5月25日,據報道有2萬名居民舉行和平抗議,抗議有關高級官員退休福利和刑事豁免的法案,這是自澳門1999年回歸中國以來規模最大的示威活動。6月4日,約2000人參加了在議事亭前地廣場舉行的燭光集會,紀念1989年天安門廣場鎮壓事件25周年。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項權利。成立組織無須獲得批准,唯一限制是該組織不可宣揚種族歧視、暴力、犯罪、擾亂公共秩序或具有軍事或半軍事性質。從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澳門新成立573個團體。

c. 宗教自由

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

法律規定在特區內出行、出境旅行、境外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尊重這些權利。入境事務處與聯合國難民署及其他人道組織合作,爲國內流離失所人士、難民、回歸難民、尋求避難者、無國籍人員及其他值得關注的人員提供保護和幫助。

《內部安全法》賦予警察拒絕某些非居民入境或將其驅逐的權力,其中包括按法律規定不受歡迎的人士、被認爲可對內部安全及穩定造成威脅的人士以及可能涉及跨國犯罪的嫌疑人。

難民保護

獲得庇護:法律規定可授予庇護或難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個對難民提供保護的系統。理論上,獲得難民身份的人士應該最終享受與其他特區居民同樣的權利。政府有責任對難民身份做出決定,但聯合國難民署說這個程序在年內仍然停滯不前。據當局說,目前有4例難民申請正在等待審批,共涉及6人。澳門難民委員會的長官明確表示,資源短缺和其他要務意味著這些案例可能拖延數年。

在申請者等待關于庇護申請的最終裁決時,政府對他們進行登記並提供保護,使他們免于被驅逐或遣返到原來的國家。申請者在等待審批過程中有資格領取政府補助,包括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如住房、醫療和子女教育。

第三節 對政治權利的尊重: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利

法律限制公民改變其政府的能力。只有很小一部分公民在選舉行政長官時發揮作用。行政長官是在8月由一個400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而這個委員會中有344名成員是由四個廣泛的功能組別選出(這些功能組別代表的選民有限),其他56人是選自特區立法委員和全國人大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

選舉和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  8月31日,由一個400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再次選舉崔士安爲特區行政長官。崔士安是唯一候選人,贏得96%的選票。立法會最近一次選舉在2013年9月舉行,選出33席中的14個直選席位。在20個選舉名單上的總共145名候選人參與競爭這些席位。這次選舉基本上是自由和公平的。

立法委員可提出的議案類別受到限制。法律規定立法會委員不可提出有關公共支出、特區政治架構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在提交有關政府政策的法案之前必須事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准許。立法機關對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的任命沒有批准權。

一個10名成員的行政會起到非正式內閣的作用,在呈交立法會之前審批立法草案。《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從主要行政官員、立法委員以及公衆人物中指定特區行政會成員。

政黨和政治參與:特區沒有關于政黨的法律,因此政治活動團體注冊爲協會或公司。這些團體積極推動他們的政治議程。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團體基本上沒有受到限制。此類團體可以不受限制地參加反對政府政策或反對立法提案的抗議活動。

婦女和少數族裔的參與:在33名成員的立法會中有7名婦女,包括14名直選議員中的5名。婦女還在政府各部門擔任一些高級職位,包括特區政府中第二高的職位——行政法務司司長。據行政暨公職局稱,婦女在特區政府中占42%,在司法部門中占56%,在立法會高級職員中占46%。一名行政會成員是少數族裔,警察總局局長也是少數族裔。至6月,有38名女法官在司法部門工作。

第四節  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給予刑事處罰,鮮有官員腐敗事件的報道。

腐敗:廉政公署調查公共和私營部門並有權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廉政公署內的行政申訴局審查廉政公署行政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投訴。在廉政公署外也有一個獨立的委員會——廉政公署職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並審查有關廉政公署職員的投訴。廉政公署經常性地監督政府和私營部門中的欺詐行爲。10月,廉政公署宣布破獲一起詐騙案,涉案的4人從政府的環境和能源保護基金騙取了80萬澳元(10萬美元)。廉政公署把該案件移交公訴人辦公室處理。

財務公開:法律要求行政長官及其內閣、法官、立法會和行政會成員以及行政部門主管在他們就職、提升或退休時公布他們的財務信息,在同一職位任期內每五年公布一次。

信息公開:法律對公衆獲取政府信息未作規定,但是行政部門在網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有關法律、規章、法令、政府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員的簡曆等信息。政府還就公衆關心的議題發布每日新聞稿。立法會提供的信息較少。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一些國內和國際人權觀察組織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其運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政府官員經常采取合作態度並對他們的意見積極回應。

第六節 歧視、社會虐待和販賣人口

法律規定居民不應因種族、性別、殘疾、語言或社會地位而受到歧視。許多法律包括對歧視的具體禁令,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此類法律。法律沒有涉及基于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婦女

強奸與家庭暴力:法律將強奸(包括配偶強奸)定爲刑事犯罪,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此法律。上半年,警方接獲10起強奸投訴,逮捕5人。

雖然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具體法律,但政府有效地執行了將相關行爲定罪的法律,並起訴施暴者。許多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官員認爲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已成爲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在刑法中家庭暴力屬于幾種不同的犯罪,包括虐待兒童、無能力人員或配偶。這些罪行可判處1到5年監禁。若虐待導致受害者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嚴重傷害罪的量刑可增至2到8年,虐待致死罪的量刑可增至5到15年。上半年,警方接到185起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投訴。

政府幫助受害者就醫,醫務社會工作者爲受害者提供咨詢並告知他們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信息。上半年,社會工作局處理了70起家庭暴力案件。政府爲非政府機構提供資金,以便它們爲受害者提供支援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家庭咨詢和住房,直至他們的投訴獲得解決。政府還支持兩條24小時熱線,一條用于心理咨詢,另一條用于報告家庭暴力事件。

非政府組織和宗教團體爲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辦了一些項目,政府支持並資助這些組織及其項目。家庭行動局是屬于社會工作協會家庭社區部的政府組織,它幫助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爲她們及其子女提供安全住所,並向她們提出有關對施暴人采取法律行動的建議。如果受害者在社會服務中心提出要求,她們可以得到各種咨詢服務。兩個政府支持的宗教項目也爲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康複計劃。

女性外陰切割/外陰割禮(FGM/C):沒有法律禁止FGM/C,沒有發生這種做法。

性騷擾:  沒有專門針對性騷擾的法律,除非是利用職務權力強迫對方從事實際性行爲。那些有關機會平等、就業與勞工權利和勞工關系的法律中一般會有禁止性騷擾的規定。

生育權:  夫妻和個人有權利決定他們生育子女的數量、間隔和時間,並有權在不遭受歧視、脅迫和暴力的情況下獲得不孕症治療和避孕協助。關于計劃生育、避孕和産前護理的信息以及由熟練助産士提供的分娩和産後護理都很普及。

歧視:機會同等法案規定婦女同工同酬,法律禁止在雇工時基于性別和身體能力的歧視,對違反這些政策的雇主給予處罰。法律允許就性別歧視提出民事訴訟,但很少有婦女向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機構報案。性別在職業上的差異是存在的,婦女主要集中在低工資、低級別的工作。觀察人士估計男女之間的薪水有顯著差別,特別是在低技術的工作中。上半年,廉政公署接到一起關于性別歧視的投訴。

兒童

出生登記:根據基本法,中國籍澳門居民出生在特區內或特區外的子女及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出生在特區內的子女均視爲永久居民。在出生登記方面這些不同類別之間沒有區分。多數孩子出生後可立即登記。

虐待兒童:在這一年的前6個月中,當局沒有接獲新的虐待兒童的舉報。特區衛生局在這一年裏處理了6起涉嫌虐待兒童的案件,把其中大多數案件移交給有關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作進一步處理,此前這些受虐兒童曾經住院治療。除利用刑法打擊虐待、忽視和對兒童施暴的行爲之外,法律還規定爲面臨風險的兒童提供救濟措施。在這方面,社會工作局報告說,它在這一年中處理了3起虐待或忽視兒童的案件。

強迫婚姻及童婚:最低結婚年齡爲16歲。年齡在16歲和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結婚必須經過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對兒童的性剝削:法律具體規定了對性虐待兒童和學生、法定強奸和促使未成年人賣淫的刑罰。刑法將14歲定爲可自主同意性行爲的年齡,而將16歲定爲合法賣淫的年齡。法律禁止兒童色情物品。上半年內,警察接獲三起性虐待兒童的投訴以及三起強奸未成年人的投訴。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指出,“兒童性旅遊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個嚴重問題。據報道,政府官員默許人口販賣和性剝削犯罪,導致對此類犯罪活動的有罪不罰。”政府否認了這些指控。

跨國拐騙兒童:澳門特別行政區是1980年《國際兒童拐騙民事問題海牙公約》的成員。

反猶太主義

猶太人口數目極少,沒有反猶太人行爲的報道。

人口販運

欲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請訪問: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殘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醫療和其他公共服務方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和精神殘障的人士。政府在實際運作中基本執行這些規定。法律要求建築物、公共設施、信息和通訊對殘疾人無障礙。政府有效地執行了該法律。政府爲殘疾人提供多種服務,包括以優惠價格爲坐輪椅的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社會工作協會(Social Welfare Institute)主要負責協調和資助爲殘疾人服務的公共協助計劃。有一個負責殘疾人康複的政府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部分工作是解決就業問題。沒有殘疾兒童入學時遇到障礙的報道。

民族、種族、少數民族

盡管政府努力解決葡萄牙裔和澳門少數族裔的抱怨,這兩個群體的成員仍然聲稱他們沒有被占多數的華裔平等對待。他們能夠參與政治和文化生活,但有些維權人士聲稱企業拒絕雇用非華裔員工。

基于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虐待行爲

沒有法律對性取向或同性性接觸定罪,沒有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變性人(LGBT)成立團體或協會的禁令。沒有因人們的性取向或性特徵而對其施行暴力的報告。LGBT團體舉辦了數次公開活動,一個LGBT團體公開請願,要求在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延長對同性夥伴進行保護的期限。

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的社會歧視

法律禁止歧視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並對要求個人披露艾滋病毒感染狀況進行限制。在非醫療領域工作的雇員不需要將他們的病情告知雇主。有零星報道稱有人在病情被發現後面臨某種形式的歧視,並稱有些支持他們的組織也受到歧視。沒有對艾滋感患者施加暴力的報道。

第七節  勞工權利

a.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權利成立並加入他們自己選擇的工會或“勞工協會”。法律沒有規定工人可以進行集體談判。工人有權罷工,但如果他們行使這一權利,法律中沒有爲其免受報複提供具體保護機制。法律禁止反工會的歧視,規定雇員或求職者不因其工會成員身份而被歧視、剝奪權利或免除職責。法律沒有對因從事工會活動而被解雇的工人複職作出規定。

從事某些職業的人(例如安全部隊成員)禁止成立工會、參加示威或罷工。這些行業有爲成員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務的組織,這些組織可以代表其成員與政府對話。弱勢工人群體,包括家庭傭工和流動工人,可以自由成立和加入工會,公務員亦如此。

按照政府規定,要作爲正式工會登記,一個組織必須提供其領導成員姓名和個人信息。並無法律具體定義工會的身份和功能,也沒有法律要求雇主與工會談判。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沒有具體法律條款賦予本地或外籍工人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政府聲稱,罷工雇員受到保護,不會遭受報複,因爲法律規定雇主在解聘員工時必須有正當理由。

政府基本執行有關法律。對反工會歧視,法律課以澳幣2萬元至5萬元(2500 至6300美元)的罰款。觀察人士稱這可能不足以阻止歧視的行爲。

工人如果認爲自己被以不合法的方式解聘,可以告上法院或投訴勞工事務局或廉政公署,後者還有一個行政申訴局處理行政違法的投訴。該局在結束其調查後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即使沒有正式的集體談判權利,公司還是經常與工會協商,但政府通常起到中間人作用。沒有迹象表明爭議或上訴受到長時間的拖延。傳統上親中國的工會沒有參加過集體談判。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爲向勞工事務局投訴的人提供咨詢和協助。勞工事務局負責裁決勞工糾紛。

這一年裏,至少有8起賭場員工罷工事件,參加的員工達數千人。1月,當地一家賭場的大約100名發牌員舉行罷工,理由是他們認爲年度獎金太少。管理層很快把這些發牌員的年度獎金提高了一倍,解決了該問題。8月25日,大約1400名賭場員工上街抗議,要求提高工資和改善工作條件。工會領導人聲稱,政府有一個勞工“煽動者”黑名單,但是並沒有關于反工會的新的歧視案件提出。

b.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量刑範圍爲3年至12年。如果受害人年齡不滿14歲,最低和最高量刑則增加三分之一。觀察人士注意到,此類處罰通常被認爲足以阻嚇強制勞動的做法。在打擊人口販運方面,政府設有一個特別的跨部門機構,稱爲“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除舉辦講座提高關于人口販運的意識外,該委員會還有2條24小時電話熱線,一條用于舉報人口販運,另一條用于協助人口販運受害者。

據報道,有強迫外來婦女賣淫的做法,這屬于強迫勞動。

另請查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一項特區行政長官命令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如果獲得健康證書,證明其有“必要的強壯體格從事專業工作”,14到16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獲准工作。這項命令沒有定義什麽是“特殊情況”。地方法律沒有就16歲以下兒童的許可工作時數作出具體規定。規定工作時間的法律(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同等適用于成人和合法工作的未成年人,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時工作。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從事某些種類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務、任何在晚上9點和早上7點之間的工作、賭場以及任何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的工作。在招聘未成年人之前,雇主必須對工作風險的性質、範圍及風險暴露的時間進行評估。此類規章旨在保護兒童免于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包括接觸危險化學品和從事被認爲對兒童不適當的工作。在澳門,這包括賭場,因爲二手煙構成健康風險。。

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有針對性的檢查來執行此法律,違反者被起訴。關于對違法者進行處罰的信息無從得到。雇主有義務提供專業培訓及適合未成年人的工作條件,以防發生不利于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安全以及身心發展的事情。

實際上,的確有使用童工現象。據報道有些兒童在自家生意或小型企業中工作,另一些兒童則被迫從事商業賣淫活動(見第六節“兒童”)。

d. 就業或職業歧視

本地法律要求雇主對雇員實行同工同酬,而不考慮性別。

根據法律,流動工人享有的待遇與本地工人相同,包括相同的權利、義務與報酬。據官方統計數字,至7月底有158234名非居民工人,約占總人口26%。他們主要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印尼、菲律賓和越南。其中大多數人在餐飲和酒店行業工作,但也有一些人在家政、博彩和娛樂業工作或在建築施工和零售業工作。他們經常抱怨說在工作場所中遭受歧視。

《基本法》和《勞工關系法》禁止基于多種原因的歧視。《基本法》規定,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視,包括基于國籍、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歸屬或意識形態信仰、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的歧視。《勞工關系法》擴充了該清單,包括基于原國籍或社會階層、家族、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治或意識形態信仰、協會成員、受教育程度或經濟狀況的歧視(見第六節“婦女”)。這兩部法律都沒有明確禁止基于艾滋病毒檢測結果的歧視。

e.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本地勞工法律建立了合理工資的一般原則,並規定必須遵守工資合約。沒有法定最低工資,但政府外包服務中的安全警衛和清潔工以及外籍家庭傭工除外,他們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澳幣26元(3.26美元)。特區沒有計算正式的貧困線,其月收入的中位線約爲1625美元。法律規定一個工作周爲48小時(許多企業每周營業40小時),每個工作日爲8小時,有帶薪加班、年假及病假和産假。法律規定每周有一個24小時休息時段。法律沒有定義“臨時合同”或“短期合同”,只是說工作合同可以有限期或無限期。在特區工作的所有工人,無論其合同有限期還是無限期,都享有多種福利,例如:規定工作時數、周休、法定假日、年假及病假。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不包括在內。

法律包括一項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規定,勞工事務局制定職業安全與健康標准。法律禁止過度超時工作,但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或作爲應對外部衝擊的措施,允許合法超時工作(最多不超過8小時,無須工人同意),此種情況由雇主決定。

所有工人(包括流動工人),如果被非法解雇、拖欠工資或認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都可以上訴到法院。雇主可在“無正當原因”的情況下解雇職員,但他們必須按雇員的工作年限提供經濟補償。

勞工事務局爲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協助和法律建議,有關不法行爲的勞工案件被移交勞工事務局處理。無從知曉本年度勞工事務局在多少案件中提供了協助。

勞工事務局還負責實施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不改正違規行爲可被起訴。特區有大約140名檢查員,幾乎全部擁有大學學位,大多數人有五年以上經驗。衛生局公布了指南,保護孕婦和患有心肺疾病的工人不接觸二手煙,這些人可以不在吸煙區工作。

當地雇主傾向于使用無確定期限的非書面勞工合同,但外來務工人員例外,他們簽訂有具體期限的書面合同。據工人組織報道,雇主任意采用臨時合同來避免履行其義務,不支付工人福利,例如退休金、病假和帶薪假日。由于書面合同期限較短,很容易通過不延長合同的方式解聘工人。一些工人還報告說,他們由于拒絕在有損健康的環境中工作而被解聘。

在這一年前6個月中,澳門共發生3598起工傷事故。當局記錄表明,有7人在工作場所死亡,其中4例被認爲與其原有健康狀況有關。報告的大部分工傷都很輕,受傷的工人中大約有1/7的人當天返回工作崗位。有1起工傷事故導致1人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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